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一、录用计划申报
1、计划编制原则
招录机关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2、条件设置要求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设置报考资格条件时,不得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1)学历条件。一般应设置大专以上学历,如职位有特殊要求,需设置中专(高中)学历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加以限制。
(2)专业条件。设置专业条件原则上要按省里统一印发的专业分类目录中的专业大类设置。确需设置小专业条件的,招录机关应对该职位进行描述,说明理由,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并在职位表中公布该职位描述。乡镇职位和综合管理类的职位原则上不得设置小专业条件。
(3)年龄条件。招录职位一般不单独作年龄限制,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在招考公告中明确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如职位特殊,确需对年龄进行必要限制或放宽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予以明确。
(4)性别条件。招考职位原则上不能设置性别条件。确属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性别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对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行政执法类职位,如确需对性别方面提出要求,应按一定的男女性别比例,分列职位,并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某些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不适宜女性或男性的特殊职位,在条件栏中不能限制性别,但可在备注中作如下注明:“本职位不适合女性(或男性)”,提醒考生慎重选考。
3、申报程序
招录机关编制录用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设区市以下机关的录用计划,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计划申报工作通过网络进行。
二、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规定的面试比例,确定各职位入闱面试人员。对面试人数不足的职位,全省统一组织网上公开调剂。
2、面试前资格审查
入闱面试人员要在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招录机关除在网上公布资格审查时间、地点、携带材料、注意事项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通知考生本人。资格审查的有关安排要方便考生。对审查不通过的,招录机关要向考生说明理由、解释政策,切忌简单处理。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视为放弃。
3、面试人员的递补
对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考生自愿放弃产生的面试名额空缺,按规定予以递补。省直单位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以下机关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递补面试人员名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上网公布。
需要递补面试人员时,从该职位所有未入闱人员(含原报本职位调剂到其他职位未入闱人员及原报其他职位调剂到本职位未入闱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考生在原报职位与调剂所报职位均可递补面试时,可在这两个职位中选择一个职位递补面试。如出现无人可递补的情况,则相应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调减或取消录用计划按照“不足调减1个计划时不调减”的原则进行,但如无法形成竞争则取消职位。面试时如出现考生临时缺考、违纪等情况,其面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但该职位招考计划不再调减。当职位面试人数与招考计划数相等时,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所在面试小组参加面试人员的平均分,方能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4、面试
面试按《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赣人发〔2003〕53号)组织实施,实行全省统一时间、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省直机关的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招录机关组织实施;设区市以下机关的面试工作由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面试考点设在设区市所在城市,不在各县(市)设置面试考点,也不委托县(市、区)组织面试。
面试考官的资格和管理,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赣人发〔2003〕53号)执行。面试应按规定组成面试考官小组。为保证考官精力集中,每个面试小组一天安排测试的考生原则上不能超过25人。
面试应当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全程现场监察,保证公平公正。
面试考场的组织管理,按照《江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考场规则》等有关文件执行(见附件1—5)。
面试抽签采取“双抽签”的方式,即对面试考官和考生分别进行抽签。考生抽签应在候考室集中封闭管理后进行。考官抽签应于面试当天在指定地点集中封闭管理后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计算机进行随机抽签确定考官分组。有两个以上面试小组的,面试考官实行二次抽签,即考官先抽签确定组别,再由各组主考抽签确定本考官组测试哪组考生。
5、面试成绩修正
为避免和减少因面试成绩修正引起的误差,招录机关在设定招考职位时,一般不宜设置招录计划数超过10人的职位。招录人数较多时,应尽量进行拆分。如:乡镇选录生职位可将招录计划落实到县或乡镇,人民警察职位可按专业或其他条件拆分。确需设置招录计划数超过10人的职位的,需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同一职位面试人数较多,需要2个或2个以上面试考官小组共同完成时,应对面试成绩进行修正。修正公式为:考生最后得分=考生在面试小组得分×(同一职位全部考生平均分÷考生所在面试小组的考生平均分)。公式中计算平均分时,应先去掉异常值(畸高、畸低分),再去掉1个或2个最高、最低分。
采用修正办法的职位,参加面试考生应通过抽签随机平均分为若干个面试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15人),面试前应向考生公布面试成绩计算办法,并由考生代表签字证实。面试后应向考生宣布其在面试小组的面试成绩,并同时向考生说明其最后得分在全部面试完成修正后公布。面试完成后,应及时公布同一职位全部考生平均分、考生所在面试小组的考生平均分、考生在面试小组得分、考生最后得分、修正系数和计算方法。
6、保密工作
面试试卷在使用结束前属绝密件,使用结束后一年内列为机密件。使用前由考场监察人员启封、清点,使用后由考场监察人员清点、密封,交试卷回收工作人员,在监察人员监督下全部销毁。
面试测评表及计分软件属机密件,须由监察人员启封后,由面试实施部门按规定进行复制,内容不得外泄。使用完的评分表须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查阅。未使用的评分表和考官使用的平衡表,应与面试题本一起销毁。
接触面试题本、面试评分表及计分软件的人员,包括面试考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均需签订保密责任书(见附件6)。
三、专业科目考试
1、专业科目设置
专业科目考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无特殊需要的职位,一般不设专业科目考试。职位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由招录机关提出,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同意设置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在职位表中注明专业考试科目,并编写专业科目考试大纲,与招考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公告要求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必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未公告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不得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2、考务工作
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阅卷等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实施。专业科目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等环节的组织,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确保考试安全。
四、体能测评
1、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体能测评按照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组织实施,合格标准在招考职位或招考公告中明确。
2、体能测评组织部门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并入闱面试的考生,均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由设区市以上公安部门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方能按总成绩排序进入体检和考察程序。体能测评应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缺席人员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测。
3、分组和测评顺序
考生体能测评的分组和出场顺序通过抽签决定。体能测评项目一般一天内完成。测评项目的先后顺序,应先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小的项目,后测试对体能消耗较大的项目。
4、场地要求
场地和天气条件应适合体能测评的需要。组织体能测评的部门应事先了解气象情况,妥善安排好体能测评的场地和日期。如遇场地积水或天气恶劣等情况,不适宜进行体能测评的,应暂缓或改日进行。
5、重测规定
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当场提出重测。1000米(或800米)可在90分钟后重测1次(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其他项目允许考生稍事休息后,当场重测2次。
五、体检
1、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体检有特殊要求的人民警察职位,按原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如国家出台新的特殊职位体检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2、体检组织部门
体检工作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应当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应在组织体检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未经同意无故缺席考生视为放弃,不再补检。
3、体检注意事项
体检医生、考生、监察人员、工作人员要遵守《体检守则》(见附件8)。考生还须阅签体检须知(见附件9)。
身高测量应在体检当天上午进行,测量时应使用经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检定合格的测量器材,测量结果精确到厘米,厘米以后的四舍五入。测量结果当场书面通知考生,考生应对身高测量结果签字确认。
4、复检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体检组织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招录机关或报考者提出的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且必须在设区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中进行。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经过体检难以给出明确结论,体检机构建议进一步检查的,不属于复检。
身高当场复检,并由更换的医务人员完成,考生应在复检结果上签字确认(考生拒绝签字的,由在场的工作人员及纪检人员签字说明情况)。其余项目的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组织体检的部门提出,复检时间一般安排在距上次体检最少7天以后(考生同意也可提前进行)。复检一般应更换体检医生或检验人员。
六、其他
对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体检后考生自愿放弃、录用审批资格条件不符等情况,不再进行递补。
本操作手册仅对考录有关环节进行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操作手册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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