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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2017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考点:销售定价管理”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销售定价管理
(一)影响产品价格的因素
影响产品价格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价值因素;
2.成本因素;
3.市场供求因素;
4.竞争因素;
5.政策法规因素。
(二)企业的定价目标
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同,企业的定价目标也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现利润最大化
2.保持或提高市场占有率
3.稳定价格
4.应付和避免竞争
5.树立企业形象及产品品牌
(三)产品定价方法
产品定价方法主要包括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和以市场需求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两大类。
在企业成本范畴中,基本上有三种成本可以作为定价基础,即变动成本、制造成本和全部成本费用。
①变动成本是指在特定的业务量范围内,其总额会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成本。
【提示1】变动成本可以作为增量产量的定价依据,但不能作为一般产品的定价依据。
②制造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由于制造成本不包括各种期间费用,因此不能正确反映企业产品的真实价值消耗和转移。利用制造成本定价不利于企业简单再生产的继续进行。
③全部成本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销售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总额,包括制造成本和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财务费用等各种期间费用。
【提示2】在完全成本基础上制定价格,既可以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正常进行,又可以使劳动者为社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得以全部实现。
(2)定价方法
①全部成本费用加成定价法
全部成本费用加成定价法就是在全部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加合理利润来定价。合理利润的确定,在工业企业一般是根据成本利润率,而在商业企业一般是根据销售利润率。在考虑税金的情况下,有关计算公式为:
1)成本利润率定价:
成本利润率=(预测利润总额/预测成本总额)×100%
单位产品价格=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1-适用税率)
2)销售利润率定价:
销售利润率=预测利润总额/预测销售总额×100%
单位产品价格=单位成本/(1?销售利润率?适用税率)
上述公式中,单位成本是指单位全部成本费用,可以用单位制造成本加上单位产品负担的期间费用来确定。
【提示】全部成本费用加成定价法可以保证全部生产耗费得到补偿,但它很难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往往导致定价过高或过低。并且,当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间接费用难以准确分摊,从而会导致定价不准确。
【教材例9-6】P273页
②保本点定价法
保本点定价法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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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2017复习:标准成本管理”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标准成本管理
(一)标准成本的类型
类型 |
含义 |
理想标准成本 |
它是指在现有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优成本水平。 |
正常标准成本 |
它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企业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成本标准,这一标准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失、故障和偏差。 |
文本“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讲义:单位存款”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单位存款
1.强制存入、禁止坐支
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2.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限制支出原则
①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5)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3.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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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诚意整理“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公开发行VS非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
发行行为 |
是否需要核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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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辅导讲义:仲裁协议”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有效的仲裁协议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仲裁协议的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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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要点:代理的基本概念”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解释1】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解释3】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解释4】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无论是被代理人死亡还是代理人死亡,代理均终止。
【委托代理】(1)法人:无论是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还是作为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均终止;(2)自然人:代理人死亡,代理终止;被代理人死亡时,代理并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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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7中级会计师《会计实务》重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希望在中级会计师复习方面,可以帮助考生提高,更多复习资料,模拟试题,请继续锁定出国留学网.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确认?
问题答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考点练习:单选题
下列有关收入确认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收取的价款,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开发的完工程度确认为收入
B、商品售价中包含的可区分售后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C、特许权费中包含的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收入
D、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应在实际授予时确认收入
【答案】 D
【解析】本题考核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应在客户满足条件兑换奖励积分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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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中级会计《财务管理》2017考点:财务杠杆系数的性质”,如果想要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发布的相关资料。
财务杠杆系数的性质
①财务杠杆是预测模型,即:依据“基期”数据计算的是“下期”财务杠杆系数;
②财务杠杆系数是EBIT的函数,不同的EBIT水平具有不同的财务杠杆系数,EBIT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低,财务杠杆作用越弱,EBIT=0时,DFL=0;
③在利润总额(或普通股收益)>0的状态下,只要存在固定资本成本,财务杠杆系数恒大于1,即财务杠杆作用一定存在,但会随着利润总额的上升而减弱;
④固定资本成本越高,财务杠杆作用越强、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如果企业不存在固定资本成本,则不存在财务杠杆作用,此时的财务杠杆系数=1(若所得税税率和普通股股数不变,每股收益与息税前利润等比例变动,无放大效应);
⑤当息税前利润=利息(利润总额=0)时,普通股收益=0,此时财务杠杆系数无穷大,表明经营收益刚好抵偿债务利息,在这种状态下,财务杠杆作用会很强。
考点练习:单选题
甲企业2011至2013年,利息费用均保持不变,一直为20万元。根据简化公式计算得出的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财务杠杆系数分别为1.5、2.0和3.0,2012年的资本化利息为10万元,则2012年的利息保障倍数为( )。
A、1
B、1.5
C、2
D、4/3
【答案】A
【解析】2013年的财务杠杆系数=2012年的息税前利润/(2012年的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2012年的息税前利润/(2012年的息税前利润-20)=3.0,由此可知,2012年的息税前利润=30(万元),2012年的利息保障倍数=30/(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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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重点: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如果想要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发布的相关资料。
《公司法》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承担以下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公司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
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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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辅导讲义:有限合伙人入伙”,如果想要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发布的相关资料。
1、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 院强制执行。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考点练习:单选题
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入伙与退伙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C、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D、退伙后的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选项A错误。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选项B错误。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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