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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年讲义:质押
(一)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质押合同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4.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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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考生注意啦!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留置”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备考点:留置
(一)留置与留置权
1.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2.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6.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的实现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5.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6.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物灭失、损毁而无代位物;
(3)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消灭;
(4)债务人另行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5)实现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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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辅导: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提前祝广大考生顺利通关哦!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重点辅导: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注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这里所称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某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将家中的一台电脑无偿赠送他人
B.某公民在威胁下,写下一张欠他人1万元的字据
C.某政府采购的业务人员收受贿赂,购买了5吨劣质原料
D.某公司为逃避债务,将公司名下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该公司经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选项A中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选项B的行为属于所述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选项C中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选项D的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即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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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注意】票据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进行。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区别。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 | 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 |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
法定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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