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栏目,提供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10-27
想要了解2020年二级建造师备考复习资料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汇总 | |
1 |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
2 |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法 |
3 |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民法 |
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10-27
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的!,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知识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
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1、注意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
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土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七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推荐阅读: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10-27
时间过得太快了,为了考到一个好的成绩,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知识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2.属于强制性标准的行业标准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推荐阅读: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0-27
不问收获,只问耕耘,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知识点:二级建造师的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10-27
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还没做好备考复习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留置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留置权
知识点:掌握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债务人。
1、留置财产
2、留置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推荐阅读:
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10-27
只要肯努力,就能在收获回报,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合同的分类”,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合同的分类
知识点: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合同名称并设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从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规定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示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推荐阅读:
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10-27
时间紧任务重,考生需要抓紧时间做好备考工作,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掌握抗辩权
知识点: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辨权有阻对方请求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辨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依据《合同法》第6...
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10-27
考试来的太快了,让人猝不及防,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筑法”,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筑法
知识点:建筑法
(一)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3、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10-27
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到彩虹,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法”,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法
知识点: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推荐阅读:
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10-27
临近考试,考生需要加快备考的节奏,做好考前的备考,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制度”,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知识点: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和分包等制度。
2.总承包通常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前者是指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其主要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
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依法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但是,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阅读:
与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相关的二级建造师备考辅导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