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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法官、检察官、律师或公证员上岗前,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而今后,即使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可能也将通过统一考试才能入职。并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计划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在28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其中,涉及司法考试的16个条文作出修改,为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邓昌友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这项改革措施将于明年实施。
那么,司法考试将作哪些调整?该项改革如何顺利“落地”?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报考学历要求,草案是否有明确规定?
范围扩大:从4类人员扩大至9类人员
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对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没有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根据草案规定,法律职业准入门槛将有所提高。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员,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同时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修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司法部司法考试司司长贾丽群表示,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将有9类法律职业人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
制度衔接: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在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后,那么之前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合格证书以及律师资格凭证该怎么办呢?邓昌友在说明中提出,为了做好有效衔接,草案明确,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草案对于公务员法等法律的修改特别增加一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有专家表示,衔接就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比如,如果是初次从事行政复议、裁决等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以前已经在岗的从事行政复议、裁决工作等人员,已经胜任工作,则不再需要参加考试。
严格要求:被吊销律师执照,或无法再当辩护人
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分别规定了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公务员的情形。草案在律师法、公证法中增加规定: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请人不得担任律师、公证员;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专业背景 :草案未提及,有待实施办法明确
现行司法考试对报名者的学历条件作出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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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律顾问等公务员需参加职业资格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执行难
从明年开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审议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拟对考试名称和考试人员范围等方面作出相应修改。
为了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八部草案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人群之外,扩大需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草案的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也要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对此,多位常委会委员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提出异议,认为将上述人员列入法律职业考试的相关规定需要斟酌,在现实中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郑功成委员说,他不太赞成把行政机关列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他提出,行政机关里哪个部门都有从事行政法制方面的一些事务,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几乎全部实行轮岗制,“如果要求参加全国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影响面很大,也很难实施。”
对于这一类人员,郑功成委员认为,如果都把他们作为法官、检察官来要求,实际上做不到。因此对他们应当有适当的、相应的考试,但是不要讲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因为那是对法官和检察官的。
苏泽林委员也有类似看法:法律顾问并没有行政处罚权,是否需要经过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有些理论上的问题还需要研究。因此他建议,如果其他法律职业要考试,可单独建立一个考试,不要与司法考试合为一体。
王明雯委员对凡是涉及到行政执法方面的人员都要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规定持怀疑态度,“既然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这部分公务员来讲不是专门的法律职业,而且特别是基层,很多人的素质是比较低的,让他通过这个考试进入公务员系统,我觉得几乎执行不了,难度很大。”
郎胜委员说,考试适用范围扩大以后,在实践中很容易降低标准,造成实践中执行问题。建议将来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握比较严格的标准,不能轻易放松。
张兴凯委员则强调新老制度衔接问题。他说,关于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在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里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范围扩大到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时,都用了“初次”。他所的理解“初次”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是确保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很多,应把工作做细,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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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考生来说,什么是公务员考试制度,公务员考试制度真的完善吗,这些问题都还存有疑惑。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中国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你了解吗?”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公务员录用凡进必考制度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我国对非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制度,想成为公务员必须参加公开进行的公务员考试。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公开招录考试就是我们平时口头说的公务员考试。而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都是非领导职务层次的公务员。这也就是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考上公务员后,属于非领导职务层次,而不是领导。想要今后成为领导,则有选拔任命、遴选竞聘等渠道。
二、公务员考试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要是面向体制外
这项考试是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考的,任何符合条件的人均可报名考试。也就是说,这项考试主要是面向体制外(还不是公务员)的人进行的招考。在职公务员想参加这项考试有很多政策限制,具体看每一年的招考公告等政策就可知道。
根据国考最新政策,国家公务员考试不再面向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以后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想要进入中央机关工作,需要通过选调遴选的方式。
如今,有一些省份对于自己本省的公务员考试(省考),也跟随国考的脚步,实行了这一政策。没有实行这一政策的省份,有的则加强了限制,要求在职公务员必须服务满一定年限,方可再次参加公务员考试。 但目前并不是所有省份都限制了在职公务员报考,有的省份仍然允许。
不过,今后预计会有更多的省(市)向国考看齐,禁止在职公务员(包括参公人员)参加公务员考试。具体哪些省份禁止、哪些省份不禁止、哪些省份加强了限制条件,请查阅不同省份的最新考试公告和报考指南文件。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分类
公务员考试按照组织、实施考试的主体的不同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地方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种。
(1)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是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由人事部组织 (属于职位考试)。
(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是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由各省、市人事厅(局)组织 (有的地方属于职位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资格考试)。
总的来说,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已趋于完善,客观公正的考试制度有利于保障公平,同时也是对考生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的阶段性考察和评价,提高考生的素质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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