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出境入境管理法栏目,提供与出境入境管理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出境入境管理法,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实施《出境入境管理法》放宽签证政策

07-01

标签: 出国签证

 

  今日(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该法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1985年公布、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两部法律将同时废止。6月30日,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组织民警在市中心广场进行了集中宣传,向市民宣传相关政策。为便于市民理解该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石秀荣对

  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正式实施。该法整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1985年公布、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两部法律将同时废止。6月30日,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组织民警在市中心广场进行了集中宣传,向市民宣传相关政策。为便于市民理解该法,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石秀荣对部分条文进行了解读。

  明确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转变为“服务与管理”并重

  随着德州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出入境人员数量可以说是飞速增长。1994年,全市出入境总数也就在 100人次左右;2011年,德州市全年公民出(国)境总数达到3.7万余人次,我市常住外国人150余人(包括来德州市投资、就业、学习的外籍人员及其家属),而临时入境外国人全年达3000余人次;2012年,全市出境超过5万人次,其中出境旅游的人次接近 6成;2013年上半年,全市共受理、审批公民出国(境)申请28881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63.89%。与之相对的,是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现行出入境法律法规。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出入境形势同样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研究与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2003年10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议;2004年12月相关立法调研工作启动。截至《出境入境管理法》今日起正式实施,历经十年,应运而生。

  “与原有法律法规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更加强调对出入境人员权益的保护,对公安出入境管理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德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石秀荣表示,《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管理服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比如它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还将中国公民出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回应华侨需求在国内可凭护照证明身份

  华侨是我国重要的出入境群体,《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回应了广大华侨的现实需求,对华侨出入境管理作了两方面较大的调整和改革。

  首先,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华侨在境内申请回国定居,向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核发回国定居证明。考虑到侨务部门是华侨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由其负责受理审核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能够较好地把握侨务政策,且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01-03

标签: 中国 出境入境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 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 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 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01-03

标签: 中国 出境入境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01-03

标签: 中国 出境入境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 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 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 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0-23

   【出国留学网】为保护您办理护照的合法权利,请您在办理之前,参阅相关法律依据: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颁布日期:19940715  实施日期:19940715  颁布单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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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0-23

   【出国留学网】为保护您办理护照的合法权利,请您在办理之前,参阅相关法律依据: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
  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 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 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