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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情况报告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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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情况报告(篇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20xx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开始执行。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已于1988年提出并随后出现多部关于女职工相关保护法的条例,算一下至今已有28年了,但从本次调查中会发现有许多女性职工甚至都不知道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项法律规定,就更不用说法律里的内容了,结果也就导致不知道有这项法律可以保护她们,法律带来的益处也就享受不到,如果自身在工作中的权益受到侵害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下面就20份问卷调查,其中有本单位女性管理人员的6份,本单位女性职工7份,街道卫生院女性职工7份,就此调查反映的情况下面我来做简单的说明。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一)15%的女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问卷来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但女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只有3人。或许单位规模小,人口流动也小,所以职工人员与单位之间签合同比重减少。

  (二)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人劳动时间者占50%。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

  (三)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从问卷中反映单位不能够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只有5%的职工能在1—2年检查一次,而其余职工没有享受到免费妇科体检的权益。

  (四)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调查的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的几项。

  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缺乏调查显示,在女职工卫生设施的保障上,单位没有提供相关设施。当然这也主要与单位人员的规模有关。因为根据1993年《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二)在一些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1、在孕期保护上,本次调查只设立了“您在孕期有没有遭受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选择因产前检查,不算作劳动时间扣工资的占了45%。而且关于“您有没有因为怀孕、生产和哺乳,遭受过薪酬、晋升和福利及培训方面的歧视”这一题有70%的职工选择了有。

  2、调查中有一题“您知道下例哪些假期是您可以享受的”,知道有产假的占100%,而知道有晚育假、配偶的护理假、计划生育假、流产假的分别占60%、10%、15%和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