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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房屋租赁合同 | 租房合同 | 出租房屋合同 | 个人租房合同 | 房屋出租合同 |
06-28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此条解释让人看起来还有点思考:什么“尚未建成”?什么叫“已竣工”?为了避免歧义,我认为还是“未竣工”和“已竣工”作为分界点比较好,否则大家可以想一想:如果开发商给消费者一套房屋,什么都全了,就是电梯每天只能开2小时,此时房屋到底是处于什么状态呢?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释义】
中国的预售制度由来已久,目前由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95年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但是两个文件对这项人类历史上最复杂的行为的描述加起来总共只有17条,如果除去重复和无用的内容,则仅13条1100字,可谓大道至简。
高法的这项解释是一种明显的功利思想,相对于说“双方不到结婚年龄是非法婚姻关系,但是离婚前已经到达结婚年龄的除外”;前三句认定预售许可制度的有效性,后两句则认定了开发企业的变通性;所以有人说中国没有办不成的事情,关键看你怎么办。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想利用开发...
06-30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纠纷解释全文,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
06-30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供您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7号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
07-24
2017司法考试更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见》全文
2017司法考试更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啦,为帮助考生更好理解司法考试更名的相关事项,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特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更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意见》全文,详情如下,仅供考生参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
一、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选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
坚持整体规划。
加强顶层设计,注重整体谋划,确保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各项改革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坚持遵循规律。
遵循法治工作队伍形成规律,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按照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科学设计和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培养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坚持积极稳妥。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实行考试和职前培训,促进新旧制度妥善对接。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
易经六十四卦全文及白话翻译
一卦:《乾卦》
乾:元,亨,利,贞。
【白话】《乾卦》象征天:元始,亨通,和谐,贞正
《象》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白话】《象辞》说:天道运行周而复始,永无止息,谁也不能阻挡,君子应效法天道,自立自强,不停地奋斗下去
初九,潜龙勿用。
【白话】初九,龙尚潜伏在水中,养精蓄锐,暂时还不能发挥作用
《象》曰:潜龙勿用,阳在下也。
【白话】《象辞》说:龙象征阳。"龙尚潜伏在水中,养精蓄锐,暂时还不能发挥作用",是因为此爻位置最低,阳气不能散发出来的缘故
九二,见龙在田,利见大人。
【白话】九二,龙已出现在地上,利于出现德高势隆的大人物
《象》曰:"见龙在田",德施普也。
【白话】《象辞》说:"龙已出现在地上",犹如阳光普照,天下人普遍得到恩惠
九三,君子终日乾乾,夕惕若,厉无咎。
【白话】九三,君子整天自强不息,晚上也不敢有丝毫的懈怠,这样即使遇到危险也会逢凶化吉
《象》曰:"终日乾乾",反复道也。
【白话】《象辞》说:"整天自强不息",是因为要避免出现反复,不敢有丝毫大意
九四,或跃在渊,无咎。
【白话】九四,龙或腾跃而起,或退居于渊,均不会有危害
《象》曰:"或跃在渊",进无咎也。
【白话】《象辞》说:"龙或腾跃而起,或退居于渊,均不会有危害",因为能审时度势,故进退自如,不会有危害
九五,飞龙在天,利见大人。
【白话】九五,龙飞上了高空,利于出现德高势隆的大人物
《象》曰:"飞龙在天",大人造也。
【白话】《象辞》说:"龙飞上了高空",象征德高势隆的大人物一定会有所作为
上九,亢龙有悔。
【白话】上九,龙飞到了过高的地方,必将会后悔
《象》曰:"亢龙有悔",盈不可久也。
【白话】《象辞》说"龙飞到了过高的地方,必将会后悔",因为物极必反,事物发展到了尽头,必将走向自己的反面
用九,见群龙无首,吉。
【白话】用九,出现群龙也不愿意为首的现象...
易筋经相传天竺和尚达摩为传真经,只身东来,一路扬经颂法,后落迹于少林寺。达摩内功深厚,在少林寺面壁禅坐九年,以致石壁都留下了他的身影。达摩会意后,留下两卷秘经,一为《洗髓经》,二是《易筋经》。《洗髓经》为内修之典,归慧可,未传于世。《易筋经》为外修之书,留于少林,'流传至今。然而现代考古资料证明,《易筋经》,实为明末天台紫凝道人所创,原系道家导引之术,与佛教实无干系。
易筋经简介:“易”是变通、改换、脱换之意、“筋”指筋骨、筋膜,“经”则带有指南、法典之意。《易筋经》就是改变筋骨的方法。按原来的功法要求,须先练一年左右内功:达到内壮后,方可练《易筋经》,进而再练《洗髓经》。在此期间,还要内服外涂佐功药,约三年左右才能大功告成。由于整个练功过程长,按原法修炼者不多,近代流传的《易筋经》多只取导引内容,且与原有功法有所不同,派生出多种样式。而流传较广的是经清代潘蔚整理编辑的《易筋经十二势》。
明天启四年《易筋经》的伪李靖序中曾对“易筋”书名的命名和取意有所交待。北宋景德年间(1004—1007)道原所撰的讲述佛教禅宗传法谱系的《景德传灯录》中的达摩传有一段达摩与诸弟子的对答,达摩对诸弟子的答语,评价为“得吾皮”、“得吾肉”或“得吾骨”,只有对慧可的评价最高,说是“得吾髓”。所谓得皮、得肉、得骨、得髓都是一种“譬喻”,并非实指,不过是比喻对其禅法的领悟程度。这篇伪李靖序从达摩说二祖慧可“得吾髓”这句话衍生出达摩把《洗髓经》传给慧可之论,并且强调说并非“漫语”。至于“易筋”,此序强调“筋”对“连络周身,通行血气”的重要性。在《易筋经》正文《总论》中,交待“易”是“变化”的意思,“筋”指人身的经络;认为人之身有内有外,“洗髓”能“清其内”,“易筋”是“坚其外”,“洗髓”、“易筋”之后,就可以体证佛道,得享高寿了。
实际上,“易筋”之名出自道家文献,并非佛家所创的语汇。如有学者指出,在宋代张君房所撰的道教类书《云笈七签.延陵君修真大略》中已有“易髓”、“易筋”的说法,更早的还可以在魏晋时期出现的道家求仙小说《汉武帝内传》中找到渊源。《汉武帝内传》已有“一年易气,二年易血,三年易精,四年易脉,五年易髓,六年易骨,七年易筋,八年易发,九年易形”的记载,表述的是道家练气求长生的一种理想。所以“易筋”原属道家思想,再加上《易筋经》中有“配合阴阳法”,是用少女少妇按摩,甚至还有类似于道家房中术的内容,以及《易筋经》第一次出现时是由天台紫凝道人宗衡公布的这些事实,因此可以断定《易筋经》实为道家功法,与达摩是没有什么关系的。
《易筋经》的内容包括了练习所能达到的理想效果和具体的练习方法两方面的主要内容,对武侠小说影响最大的是其中的内壮神勇、外壮神力的说法。其“内壮神勇”提到练习该功法之后,“从骨中生出神力,久久加功,其臂、腕、指、掌,迥异寻常,以意努之,硬如铁石,并其指可贯牛腹,侧其掌可断牛头”,这些都还只是“小用之末技”;“外壮神力”练成之后,“手托城闸,力能举鼎”都算不上奇异了。从道光年间开始的武侠小说提到《易筋经》,渲染的都是《易筋经》中所说的练成后的这种神奇功用。
易筋经包括内功和外功两种锻练方法,各有12势。易筋经内功采用站式,以一定的姿势,借呼吸诱导,逐步加强筋脉和脏腑的功能。大多数采取静止性用力。呼吸以舒适自然为宜,不可迸气。
古代相传的易筋经姿式及锻炼法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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