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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备考,你知道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以及制定程序吗,同时它新增了哪些考点,比如什么制定根据、制定事项,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关的法律条文所涵括的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希望对你有帮助!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则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中的法律问题,同样是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第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第二是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制定主体的范围有一个发展过程。现行宪法只是规定国务院的部委可以制定规章,对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制定规章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982年12月公布的《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8项决定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这是国家立法第一次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经过1986年和1995年修改的现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法确认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关的地位。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限有两方面问题:一个是制定根据,另一个是规定事项。两者相互关联。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事项有两项:(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这种为满足执行需要制定的规章,既可以是根据法律法规明 确要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是地方政府自己认为有这种需要而制定的规章,但是它们应当都是执行性的规章。(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这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同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方面,即地方政府在制定权限方面有比部门规章更大的权限。行使这一权限有一定的规则,首先要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次是限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总的来说与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是大体一致的主要根据都是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以下只是讨论这些特殊的地方:

  1.立项方面,报请立项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

  2.起草方面,组织起草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它们可以确定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在起草中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