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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考试知识点: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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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概述

  中央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国务院所属各工作部门的总称。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现行国务院组织法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国务院的职权,可以分为基本职权和专门职权。国务院的基本职权,由宪法第89条规定,其中包括发布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任免国家工作人员等职权;国务院的专门职权,由单行的法律和全国人大的决议根据需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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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卷二考试知识点: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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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上最重要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理解后面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也是我们解题的一把钥匙,有时你背不住某个法条,但是行政主体可以给你解题的另外一种途径。学习行政主体,最困难的是掌握各种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的类别与职权,判断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如何判断一个机关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标准?判断的标准有三:

  1、权,即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

  2、名,即行政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责,即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其中“责”的标准是关键。

  比如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两者最为重要的差别是被授权者获得了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接受委托者实施的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仍然归属于委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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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卷二考试知识点:权责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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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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