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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司法考试之际,相信各位考生都非常关心考试考点的相关信息,想要通过对考点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做题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考试重点汇总”,里面包含了行政法的重要考点,有需要的考生看过来!
考点一:行政协议
一、定义和范围
1. 行政协议认定四要素:(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协议的范围(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2)其他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3)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二、约定管辖
1.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原告资格
1.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不具有反诉资格。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举证责任
1.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起诉期限和法律适用
1.原则:(1)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2)行政协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民事)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行政)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3.不得约定仲裁。
4.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六、履行抗辩权
1.原告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2. 被告预期违约: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到了,相信有很多考生都有考前焦虑的环节,为此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2”,请各位考生看过来,希望小编的文章能够帮助各位考生熟记知识考点,为考出好成绩添砖加瓦。
考点一:行政协议
一、定义和范围
1.行政协议认定四要素:
(1)主体要素,即必须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2)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3)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4)意思要素,即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2.行政协议的范围
(1)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其他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
(3)明确排除了行政机关的内部协议、人事协议。
二、约定管辖
1.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三、原告资格
1.行政协议案件的原告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为了保证公平竞争权人在行政协议订立中的权益,规定了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即在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
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即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不具有反诉资格。
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四、举证责任
1.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2.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起诉期限和法律适用
1.原则:(1)行政的归行政,民事的归民事。(2)行政协议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2.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民事)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行政)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确定。
3.不得约...
2022年司法考试时间马上就要就要到了,各位考生备考的怎么样了呢?今天小编想给大家分享一下司法考试中行政法的相关考点,有需要的考生看过来!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22年下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1”,可供各位考生参考使用。
考点一:公务员违法违纪
(一)处分种类
1. 处分共有六种,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3.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警告外,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还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二)并处规则(同时受两种以上处分)
种类不同: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种类相同: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三)处分程序
1. 初步调查和立案均须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同意。
2.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 在立案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公务员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办理退休手续,但可以辞去领导职务。
4. 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
(四)处分解除
考点二:行政法规的制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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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是 。( )
A. 行政机关
B.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C. 行政机关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D. 法人
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能以下列哪种方式裁判?
A. 法院驳回民事诉讼
B. 法院对民事诉讼部分先行裁判
C.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裁判
D. 对行政诉讼部分先行裁判
3.法院在审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时应适用 。( )
A. 行政诉讼法
B. 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
C.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D. 只能是民事诉讼法
(二)多项选择题
1.属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的有 。( )
A. 行政诉讼案件成立
B. 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之间应有内在的关联性
C. 民事诉讼请求需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
D.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
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请求的提起方式有 。( )
A. 与行政诉讼请求同时提出
B. 在行政诉讼开始后、终结前提出
C. 在行政诉讼审结后
D. 在行政诉讼判决执行过程提出
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应依据 。( )
A. 对行政诉讼部分应适用行政诉讼法
B. 对民事诉讼部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
C. 在适用法律时没有具体的限制
D. 全部案件只能适用行政诉讼法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 3.AB
(三)简答题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1.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成立的条件
2.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参考答案】
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因诉讼主体的同一,法院对案件合并审理的诉讼制度。虽然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形式,但刑事诉讼法中已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中可以参照这一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有以下几点:(1)节省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提 高审理效率,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3)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2.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附于行政诉讼,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为前提条件的。(2)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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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
(一)单项选择题
1.裁定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中,就 问题作出的决定。( )
A.实体
B.程序
C.实体和程序
D.实体或程序
2.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判决种类的有 。( )
A.确认判决
B.撤销判决
C.履行判决
D.变更判决
3.对于 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 )
A.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行政裁决
D.行政强制执行
4.再审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能否被提起上诉?( )
A.可以
B.不可以
C.应根据再审的程序决定
D.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的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案件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行政诉讼第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条件是 。( )
A.适用法律错误
B.适用法规错误
C.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
D.案件主要事实清楚,但没有次要证据佐证的
(二)多项选择题
1.按照行政诉讼审理程序的不同,行政诉讼判决种类可以分为 ( )。
A.第一审判决
B.第二审判决
C.再审判决
D.缺席判决
2.按照《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增加的判决形式有 ( )。
A.履行判决
B.确认判决
C.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D.变更判决
3.按照行政诉讼法规,作出维持判决的条件有 。( )
A.证据确凿
B.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C.符合法定程序
D.当事人没有异议
4.作出撤销判决的理由有 。( )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5.对于被告的下列情况可以作出履行判决 。( )
A.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B. 错误履行法定职责的
C. 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D. 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的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B 4.C 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BC 3.ABC 4.ABCD 5.AC
(三)简答题
1.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2...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章节知识: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 。(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2.因各种不同等级法律文件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是 。( )
A.特别冲突 B.层级冲突
C.平级冲突 D.区际冲突
3.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有 。( )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B.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C. 直辖市人民政府
D. 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4.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直接援引的依据是 。( )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D.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5.属于层级冲突的表现形式的有 。( )
A.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B.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C. 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D.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 。(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规章
2.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的形式有 。( )
A.特别冲突 B.层级冲突
C.人际冲突 D.区际冲突
3.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特点有 。( )
A.首次适用 B.二次适用
C.最终适用 D.只适用法律、法规
4.法律的区际冲突的形式有 。( )
A.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冲突
B. 祖国大陆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
C. 国内不同行政区域的法律冲突
D. 澳门和香港地区的法律冲突
5.产生法律适用冲突的原因有 。( )
A.立法主体的多重性 B.立法职权的不明确
C.立法授权的不明确 D.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D 2.B 3.A 4.B 5.C
(二)多项选择题
1.CD 2.ABCD 3.BCD 4.BCD 5.ABC
(三)简答题
1.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规范的冲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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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汇总,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 |
1 |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 |
2 |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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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分为有权可以设定的和必须行使权力进行设定的两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3.地方性法规o,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有权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4.部门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地方规章。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这里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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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了六类行政处罚,并规定了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办法。这六类处罚不是按照单一标准划分的,也没有穷尽性质。这种规定的主要根据,是它们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保护作用,便于划分不同国家机关对各种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这六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兰: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其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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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级别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说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较少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所谓“原则上”,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和给予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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