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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模板”,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模板
一、法与人权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⑴人民主权原则;
⑵基本人权原则;
⑶法治原则;
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 来源:考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
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
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
⑵对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
四、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
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
02-18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时间还剩下两百多天,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通常是得分较低的题型之一,在做司法考试四卷论述题的时候考生往往不知道从何处入手进行论述,除了掌握基础知识外还需要多练习,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年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答题技巧,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论述题的答题技巧:
(一)一般要求
从解答论述题的技巧来说,考生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看清论述题题型。
论述题的题型不同,解答方式也就不同,考生一定要看清试题类型,选择相应解答方式。根据命题要求不同,论述题可以划分为叙述式、说明式、评论式、分析式和批驳式五种。
(1)叙述式论述题,一般要求考生把一事实或法律原理详细、准确地表述出来。
(2)说明式论述题,则要求考生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学语言,对某一事件或法学原理进行解释。
(3)评论式论述题,就是要求考生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知识或理论对事件或人作出法学或法律价值评判。例如2003年司考试卷四的第八题,即属于评论式论述题,它要求考生在对某政府机关的做法进行评论的基础上,论证自认为其中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4)分析式论述题,则是要求考生对某一现象进行法理与法律分解,并找出这些独立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
(5)批驳式论述题,要求应试者用自己的法学观点对试题所展示的观点或立论进行反驳。
明确论述题的类型,选择作答方式,是破解论述题的头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如果出现偏差,后续工序就会陷入被动。
2.抓住中心问题。
司考论述题通常事先给出一个相应的案例或论述,然后提出需要考生论述的问题。故考生应该抓住试题的中心问题,按照“是什么”、“是与非”、“为什么”和“怎么办”的思路展开阐述。
考生在解题之前一定要仔细推敲题意,对于试题的测试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使全文的论述紧紧围绕着“中心问题”而展开,否则就有可能“跑题”。
3.确立主要论点。
在中心问题和应答方式确定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根据中心问题确立论点。在确立论点时,考生应考虑到时间的许可度,论点数量不宜过多,安排应有主次轻重,尽量将重要的论点前置,不太重要的内容放在后面叙述,以免把时间耗费在意义较小的内容上。
4.选准有力证据。
选择论据的首要准则或要求是针对性。考生应从说明或证明论点的需要出发,选取证明力、解释力或反驳力较强的论据为论点服务。在有限的考试时间里,考生不可能将所有符合要求的材料都选择进来,必须进行筛选,只能将最具有代表性或最有说服力的材料选作论据,而不是毫无选择地进行材料堆砌。
5.论证全面充分。
论述过程要做到充分、全面。中心问题的内涵应该在论点中有完整的体现,并且所有论点都有充分的论据为基础,论点应是对论据的正确概括。要注意说理的全面性,不能以偏概全。在表述上要注意逻辑,内容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尤其要注意理论联系案件实际,将法理、法律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运用法学理论来对事实作出解释。
此外,考生还应当注意用法律知识去分析问题。既然这是司法考试,论述题的答案就要有法律上的观点,虽然是在考查考生的分析问题、表达问题的...
01-14
司法考试卷四的论述题灵活多变,答案较为开放所以不太好把握,也因此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通常得分较低。虽然司法考试论诉题灵活多变,但其实万变不离其宗还是有章可循的,下面就来看看论诉题模板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年司法考试论诉题万能答题模板,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
01-14
司法考试卷四的论述题被认为是考生得分最低的题型,因为与主观题相比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更为开放更需要多方面思考。由此看来把握论述题做题方法,需要有好的方法,首要任务是学好法律知识,有着牢固的基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你带来2016年司法考试四卷论诉题答题技巧,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论述题的“八大技巧”
(一)确保“没有跑题”——审题时的“提关键词”技巧“审题技巧”的要点是“提取关键词”技巧。
所谓“提取关键词”技巧,就是将论述题中的“问题”进行“关键词分解”,提取出那些专属于法律范畴的“概念”和“原理”,然后列出答卷的大体框架。
也就是说,审题包括“四步”:第一步:看题干中的“问题”(不是看“材料”);第二步:把问题分解成几个“关键词”;第三步:提取出“关键词”,并初步分析关键词之间的关系;第四步“拟定答题框架”。
(二)确保“语句通顺”——写作时的“改简单句”技巧由于阅卷速度很快,除了“重点看首尾、重点看段首”外,其他基本上是“一目三行”了,很少逐字逐句批阅。因此,考生在行文时就要注意:务必写“短句”而不是“长句”,因为句子太长会导致“一眼望不到边”,容易造成“语句不通顺”的错觉。
(三)确保“列明关系”——写作时的“分析对应”技巧在两种情况下,必然会让考生“列出关系”:一是概念之间的关系;二是材料与原理或概念的关系。从阅卷来看,考生最怕的就是“列关系”,一旦谈到“关系”时,答卷就乱七八糟——看来,考生真不知道怎么“搞关系”
(四)确保“逻辑完整”——写作时的“整体结构”技巧一般而言,一篇文章的完整逻辑结构包括“总——分——总”三大结构。但是,由于现在命题多样化,单一的“总——分——总”结构已经不适应命题要求了,必须要根据不同的题型作出调整。现总结出两种结构:
1.针对多问型论述题(一道论述题包含两问以上)的总体结构2.针对一问型论述题(只有一个问题的论述题)的理论结构(五)确保“逻辑清晰”——写作时的“分段分层”技巧在写作时,除了整体上要“逻辑完整”外,段落之间以及段落之内,也要“显得有逻辑”。为了让这种逻辑“显露”出来,在答卷时就要注意使用特定语词或序号来明示,从而可以直接、明确的提醒阅卷人:段落之间以及段落之内都是有逻辑的!
(六)确保“论证充分”——写作时的“四大论证”技巧阅卷时有一项要求叫“论证充分”。那什么样的论证才叫充分呢?没有人答的出。但从阅卷经验来看,一般而言,考生只要使用了2种以上的论证方法,我们就推定为“论证充分”。
(七)确保“理论高度”——写作时的“理论拨高”技巧在一问型论述题中,在最后的结尾段往往需要进行“理论提升”,就是平时所说的“喊口号”。结合阅卷经验,喊口号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喊口号”是为了“凸显理论高度”,不要用一些低劣的或无关的口号,否则,文章档次不但没提升,反而会越喊越低!对于非常奇葩的口号,会被扣掉5分左右。
2.“减口号”要紧扣文章主旨,先总结文章观点,然后逐步提升到法治层面。
(八)确保“画龙点晴”——写作时的“标题制作”技巧多问型论述题(即有两问以上的论述题)都不必写标题;一问型论述题也可不写标题,但如果有好标题,可以加3-5分。
判断好标题的标准...
11-26
正在准备2016年司法考试的考生们,你的司法考试论述难题解决了吗,你知道论述题该如何论述比较容易得分,你知道该如何论述才能“论到”重点吗。论述题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较大,但也是有章可循的,一般会涉及到法理学、民法宪法的知识。出国留学网国家公务员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年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相信对大家有帮助!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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