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国家赔偿栏目,提供与国家赔偿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为2012年修订,据其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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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赔偿的方式,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多多了解一下!
一、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知识点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国家赔偿-国家赔偿的方式相关练习题
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解析】D
一、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知识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相关练习题
下列属于国家行政赔偿范围的是( )。
A.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B.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事行为
C.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D.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解析】D
一、国家赔偿-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知识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
01-12
今天小编为大家提供事业单位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浅析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希望大家能仔细查看,搞清楚它们的区别!祝你备考顺利!
国家赔偿作为行政相对人寻求救济的一种方式,作为法律知识的考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我们总是容易和国家补偿混淆,为此今天我们重点对二者的区别进行分析,希望小伙伴在学习过程中加以区分。
一、概念
1.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
2.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综上可知,二者在概念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到,国家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关键区别在与行使职权的违法与合法,国家赔偿强调的是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受损,而国家补偿强调的是合法职权造成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受损。
二、其他重点区别
1.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此外还需注意的是: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要问事业单位法律考试中哪丢分最多,大部分的学生会答商法与经济法。商法与经济法知识点比较枯燥,记忆性的地方比较多,同时我们报考事业单位的考生中很多对于商法与经济法不了解,也导致考生在考试中在商法与经济法部分丢分的很多,为了让大家能够掌握我们的商法与经济法,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以下关于事业单位考试中商法与经济法的几道练习题目以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1.关于税款征收的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纳税人以及代缴代扣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免、免税。
B.某公司对于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不满,而拖延缴纳税款,税务局得知后责令其在10月15日前缴清,过...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2019国考申论热点:国家赔偿新标准”,供您参考,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站的更新!希望给您带来帮助!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2019国考申论热点:国家赔偿新标准
材料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模拟预测题】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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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重要考点:国家赔偿的特征
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过错等原因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责任,与其他形式的赔偿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由国家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支付赔偿费用,由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具体赔偿义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务人员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履行赔偿义务。国家是抽象主体,不可能履行具体的赔偿义务,一般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形成了“国家责任,机关赔偿”的特殊形式。不过,不能由此把国家赔偿等同于机关赔偿责任。
第二,赔偿范围有限。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属于国家责任的一种形式。从赔偿范围来看,国家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部分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国家赔偿窄于民事赔偿,属于有限赔偿责任。例如,对国家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部分行为,即使造成了损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与民事赔偿有所不同,国家赔偿的方式和标准是法定的。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章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助方式。根据侵权损害的对象和程度不同,又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赔偿数额还有最高限制。对于多数损害,国家并不按受害人的要求和实际损害给予赔偿,而是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标准,以保障受害人生活和生存的需要为原则,给予适当的赔偿。
第四,赔偿程序多元化。国家赔偿的另外一个特点是赔偿程序多元化。受害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取得国家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取得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多种程序。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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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最高检今日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31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7月8日下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钱仁风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2015年,云南高院再审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案,认定钱仁风有罪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且这些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本着实事求是、疑罪从无、有错必纠的原则,云南高院依法再审改判钱仁风无罪。2016年6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的赔偿申请,并于2016年6月3日登记立案。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7年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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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规定”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问题你知道是什么吗?下面是gz85小编整理的相关资料,需要了解的小伙伴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7】9号
(201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1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规范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予以处理: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审查期间,不停止生效决定的执行。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决定生效后,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其主体资格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赔偿请求人死亡,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申诉的,申诉效力及于全体;但是申请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诉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继承人。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代为申诉。申诉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法律顾问、律师一至二人代为申诉。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申诉状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的法定事由,以及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书写申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二)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赔偿请求人申诉的,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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