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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一、行政复议特征与原则
(一)行政复议特征
1、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
2、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
3、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又审查其适当性
5、以书面审理为主要形式
6、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二)行政复议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P432)
《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组织或法人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掌握P434)
5、形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6、管辖:(掌握P434)
(1)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辖;...
准备参加2017年审计师考试的小伙伴们,和出国留学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2017审计师《法律知识》知识点:行政诉讼法”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法(中级要求)
一、行政诉讼特征与原则
(一)特征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是法院按司法程序解决行政纠纷,不同于民事诉讼和行政复议
(二)特有原则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4、行政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P439)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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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行政法概述解析”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审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发布,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法涵义与特征
1、涵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的主体是国务院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管理行为分为两类:
(1)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赔偿
2、特征:内容广泛性;形式多样性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职权合法产生;依法施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监督
2、合理性原则: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裁量做到合情合理。
09-26
2016年审计师考试即将到来,希望考生们能多做多记,查漏补缺,把握好时间,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考出优异的成绩,出国留学网审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初级审计师法律知识要点:法律事实”,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事件
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失、地震、海啸、战争等。
(二)行为
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1.按其意识形式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订立合同的行为就是积极行为,它使合同法律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
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合法行为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很普遍的,如依法订立合同、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等。
违法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行为,如遗弃亲子的行为、欠债不还的行为。
【例题1·单选题】(2008年试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事件而不属于行为的是:B
A.签订合同
B.地震
C.立遗嘱
D.结婚
『答案解析』B项属于法律事实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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