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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裁判要旨
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让吸食毒品人员在合居套间中归他人单独使用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案情
2014年3月28日,房屋所有权人参木某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花园C区某房屋出租给刘某某,房屋结构为三室一厅。后刘某某将该房屋交由其公司员工居住,其中被告人胡凯与其女友李某住一间,冯某某、刘某各住一间,客厅由三人共同使用。冯某某、刘某未常住,且未对各自所使用的卧室锁门封闭。2015年12月24日,胡凯、冯某某、刘某外出期间,胡凯女友李某与朋友罗某在所居住的卧室内聊天。期间,与胡凯、冯某某、刘某三人均相识的季某、罗某男友黄某及汤某某先后来到该房屋并在冯某某使用的卧室内闲谈。当日20时许,胡凯回到该房屋后,在冯某某所使用的卧室内拿出季某先前让胡凯存放于该房屋的毒品,与季某、黄某、汤某某三人一起吸食。随后,前来抓捕运输毒品嫌疑人季某的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上述四人。经检验,胡凯、季某、黄某及汤某某四人的尿检中均检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
裁判
2016年6月2日,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胡凯未经冯某某的允许可否随意进入冯某某的房间及胡凯对冯某某的卧室是否有排他性的控制力,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故宣告被告人胡凯无罪。宣判后,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7年3月28日,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胡凯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惩处。故改判胡凯有期徒刑七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在案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是:行为人未经他人允许,让吸食毒品人员在合居套间中归他人单独使用的卧室内吸食毒品,是否属于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1.从立法原意看“容留”的含义
何谓刑法中的“容留”,目前立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均未作出界定。从字面含义看,《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容留是指容纳、收留。具体到现行刑法中,容留是指提供场所。但是,司法实践中对“提供场所”存在不同理解。探寻立法原意,无疑是严格司法和准确界定特定概念的首要解释方法。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便利,既促成了吸毒人员吸毒,又帮助他们逃避打击,更为严重的是它是导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正如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中,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在毒品犯罪中,没有吸毒,就没有贩卖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而没有容留吸毒,就难有吸毒。所以,加大源头上治理毒品犯罪的力度,将源头上的诱因行为犯罪化,无疑是治理毒品犯罪的必然抉择。从立法文件看,立法机关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而在1997年刑法中新设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于这一立法原意,司法实践中对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的含义,理应作扩大解释。
2.从惩治毒品犯罪的实践需要看“容留”的含义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从2012年7.73%增至2016年的...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及时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请求吸毒者容留他人吸毒属于教唆犯
【案情】
2016年某日,钱某与女朋友蒲某在电话中聊到吸毒的话题,为了达成女朋友想要吸食冰毒的心愿,遂电话联系朋友吉某和缪某,当得知两人正在宿舍内吸毒,就请求他们接纳蒲某一起吸毒。缪某和吉某考虑到与钱某多年的友谊,同意由钱某打车送蒲某到他们的宿舍内吸毒。其间,钱某一直在房间内等候,直至蒲某吸毒完毕后带其离开。
分歧意见:对钱某、吉某和缪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无异议,但对钱某构成何种共犯,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实行犯。理由是,钱某虽然是借用吉某和缪某的房间,但对该房间仍有支配控制权,其为蒲某提供吸毒场所属于实行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犯。钱某对容留吸毒的房间没有支配控制权,但他为吉某和缪某提供了可供容留吸毒的对象蒲某,属于帮助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钱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理由是,钱某的行为激起吉某和缪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意,属于教唆犯。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行为方式来讲,可以分为实行、帮助、组织和教唆四种行为。对钱某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必须是提供吸毒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是指为他人实施吸毒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其本质是为他人吸毒提供活动空间上的帮助,即在不放弃支配、控制力的条件下,与他人共享其具有支配、控制力之地。该罪的实行行为是“提供场所”。所以,在共同犯罪中,两个以上的场所共同控制人共同为他人提供场所吸毒,即构成共同实行犯。场所控制权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所有、支配、使用或者管理等,但需有一定的排他性。就本案而言,吉某和缪某对房间具有控制权是没有疑义的,问题是钱某是否对该房间拥有控制权?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该房间系吉某和缪某的宿舍,而钱某使用该房间的前提是必须得到吉某和缪某的同意,而是否得到他们的同意也具有不确定性。虽然钱某事实上得到了他们的同意,但如果吉某和缪某临时反悔,阻止钱某带蒲某进入房间,或者在蒲某进入房间后尚未开始吸毒前即将其驱离,钱某也是无能为力的,即钱某对该房间的控制(排他性)尚未达到构罪程度。所以,钱某无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实行犯。
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犯仅限于对“占有、提供场所”的帮助。容留他人吸毒罪中,提供吸毒场所是实行行为,因此,只有与“占有、提供场所”相结合的“提供便利”行为,才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帮助犯。换言之,帮助行为必须从属于占有、提供场所的行为,如代为登记开房、共同出资开房、共同借用房间等帮助获取场所控制、支配权的行为。而且该罪的帮助犯,其“帮助”的对象是容留他人吸毒的人,而非被容留的吸毒人员,因此,帮助被容留人员到达吸毒场所的行为,并不属于该罪帮助犯的范畴。所以说,单纯地提供容留对象、提供毒品等行为,虽然对吸毒者有帮助,但由于不属于与“占有、提供场所”相结合的“便利条件”,故不构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所以,钱某不是容留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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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
毒品交易数额的认定,应在分析历次供述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停止计算。
案情
2014年11月1日,李力指派杨治国携毒抵津,与李爽(另案处理)在某高速桥下交易,公安机关将杨治国当场抓获,收缴冰毒1312.6克。后经网上追逃,李力被押解回津,主动交代与李爽在同年10月9日还曾买卖冰毒910克。李爽仅承认10月9日向李力购买冰毒20克。
裁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杨治国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力系主犯、累犯,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治国被指使、雇佣参与犯罪,是从犯,综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李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杨治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李力、杨治国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两次跨省运输、交易大宗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联系下家、组织货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综合考虑犯罪地位、作用及行为恶劣程度,以及累犯事实,原审量刑适当。裁定:核准李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李力如何量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2014年10月9日李力贩卖冰毒的数额认定;二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余刑的计算。
1.对于贩毒数额的认定
虽然李力、李爽所言相差悬殊,但不妨碍对冰毒交易910克的事实认定。首先,供述稳定。自抓获归案至死缓复核,李力皆承认与李爽有笔910克的冰毒交易,从未翻供。其次,供述合理。李力对与李爽间数次交易价格、数量、时间、地点作详实交代。据供,2012年中旬至2014年底,二李毒品往来十余次,单价由每克300、400元至220、180、150、120元等,逐笔下跌;批量由20、30克至150、300克等,不断上涨:符合多买少算的交易规则与人熟为宝的生活常理,说明供求稳定、相互信任。作为倒数第二笔,二李以90元每克买卖冰毒910克,真实可信。再次,有细节支撑。李力特别说明10克系随买而赠。综合交易基数、单价及长期合作关系,该10克出处合理,强化了承办人关于900克存在的内心确信。最后,有其他佐证。据查,李力农行卡当天转存一笔(4万元),现存三笔(1万元、8500元、9300元),共进账67800元。结合李力关于李爽还给过其约两万现金的供述,银行流水与交易钱款相互印证。
2.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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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
毒品交易数额的认定,应在分析历次供述之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在案其他证据审慎作出。前罪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刑期应从新罪被羁押之日停止计算。
案情
2014年11月1日,李力指派杨治国携毒抵津,与李爽(另案处理)在某高速桥下交易,公安机关将杨治国当场抓获,收缴冰毒1312.6克。后经网上追逃,李力被押解回津,主动交代与李爽在同年10月9日还曾买卖冰毒910克。李爽仅承认10月9日向李力购买冰毒20克。
裁判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杨治国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李力系主犯、累犯,但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治国被指使、雇佣参与犯罪,是从犯,综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决:1.被告人李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杨治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宣判后,李力、杨治国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两次跨省运输、交易大宗毒品,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联系下家、组织货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综合考虑犯罪地位、作用及行为恶劣程度,以及累犯事实,原审量刑适当。裁定:核准李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对李力如何量刑,涉及两个问题:一是2014年10月9日李力贩卖冰毒的数额认定;二是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前又犯罪,数罪并罚时前罪余刑的计算。
1.对于贩毒数额的认定
虽然李力、李爽所言相差悬殊,但不妨碍对冰毒交易910克的事实认定。首先,供述稳定。自抓获归案至死缓复核,李力皆承认与李爽有笔910克的冰毒交易,从未翻供。其次,供述合理。李力对与李爽间数次交易价格、数量、时间、地点作详实交代。据供,2012年中旬至2014年底,二李毒品往来十余次,单价由每克300、400元至220、180、150、120元等,逐笔下跌;批量由20、30克至150、300克等,不断上涨:符合多买少算的交易规则与人熟为宝的生活常理,说明供求稳定、相互信任。作为倒数第二笔,二李以90元每克买卖冰毒910克,真实可信。再次,有细节支撑。李力特别说明10克系随买而赠。综合交易基数、单价及长期合作关系,该10克出处合理,强化了承办人关于900克存在的内心确信。最后,有其他佐证。据查,李力农行卡当天转存一笔(4万元),现存三笔(1万元、8500元、9300元),共进账67800元。结合李力关于李爽还给过其约两万现金的供述,银行流水与交易钱款相互印证。
2.对于...
05-11
本文“司法案例:已婚和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跟着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是观之,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既未结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赵某、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某、李某均己构成重婚罪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赵某与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故意。即赵某是有配偶者,李某明知赵某有配偶,彼此却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两性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包抬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彼此内、外以夫妻相称;二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公认他和她是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本案中,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虽只有少数同学、密友知道他们不是夫妻,而由于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公众认为两人是夫妻,明显当属其列,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精神。
2、赵某与李某不属于姘居或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本案中:一方...
黄赌毒这三种都不要去碰,尤其是毒品。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吸毒悔过书,仅供参考,谢谢查看。
毒品,我指的当然是传统毒品海洛因!至于其它的新型毒品除k份,冰毒,摇头丸,像可卡因,神仙水等,我还未曾尝试过;但通过自己对毒品的了解,知道它们属于化学兴奋试剂,在尝试者尝试短短的几年后,就能迅速使大脑逐步萎缩,导致神经失常等严重后果!这些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一样,都能彻底毁掉吸食者自己与他们的家庭,以及给社会带来种种危害!我学不了我朋友卢步辉先生那样,把他的故事写成书让更多的人知道毒品的危害,但此刻我却要写下我因吸毒,给我女儿造成的伤害,与对她犯下的不可弥补的错,希望可以以此来督促自己好好的戒毒,好好悔过!
我吸毒的经历,可能对其他吸毒者来讲,几乎都有太多,太多的一样,但唯有此事,每当我一想起都会令我心痛万分!此事发生在我女儿一岁半左右。 那是一个天下着毛毛细雨的天,由于毒瘾发作,为了急于寻找毒资,心狠的我,竟然没有给怀中的小草儿撑起一把伞!
当时,我一边痛心的看着小草儿被细雨淋湿的小脸,一边却搜寻可以让我有机可乘的车辆!也许是老天爷可怜我的小草儿被雨淋湿的样子,机会突然来了。一个骑着摩托车,却不知是什么原因转头向后面望了一下,我便立即把头往反方向看故意与他撞上去,造成双方都不小心形成的交通事故,结果当然是我预想的一样,人车两地!
虽然我是有准备的假摔,虽然草儿没有受伤,可小草儿被这一突如其来的车祸却吓得哭声连连!草儿让人心痛的哭声,引来了好多不知情的路人都在指责那个可怜的摩托车司机,而几个知道我是吸毒的却发出了一声叹息!但他们却看着小草儿的可怜,只好随我其之而不语!
两分钟后,我如愿以偿的拿到了司机赔偿给我的医药费,抱着可怜的小草儿买了毒品回到家中!止住毒瘾后,我自责的在手上划了一刀片!看着血往下流,我却不想急于止血,因为此刻的我知道我不能再继续与毒魔拥抱了,我面对流下的血发誓,我要为女儿戒毒了!终于在一个月后,我进了强制隔离戒毒所!
对于以前可耻,可怜,可恶,可恨都已过去,如果我继续再沉沦,那我将永远对小草儿亏欠。所以我必须改过,只有自己阳光了,小草儿才会幸福。
亲爱的乖女,你放心,妈妈我一定在这里好好思过真心悔改,你等着妈妈重新给你最好的母爱,等我!
一个悔过的母亲!
20XX年,X月XX日
我叫高××,来自四个火城之一、重庆,出生在一个工人家庭,家有兄妹。一个哥哥在家里一家平常工厂上班,姐姐停薪留职在家。在我两岁多的时候就失去了父亲,家里很穷,就只有母亲一个人含辛茹苦的把我们三兄妹抚养成人,虽然家里很穷,从我记事的时候就有一个温暖的家,哥哥、姐姐、妈妈都很疼爱我。
我十八岁参加工作,在厂里,工作期间曾经是一位工作先进者,成家后夫妻感情一般,不久就添了一个天真、活泼可爱的女儿,虽然家庭不怎么富裕,但也还是幸福和温暖的。几年后,看见我们城市里那些女孩穿金戴银、穿时装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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