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建设用地使用权栏目,提供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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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19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章节习题: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来试试吧,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想知道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网站更新。
【例题·多选】关于土地权属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
A.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B.自留地归集体所有
C.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
D.农村土地均归集体所有
E.宅基地归农民个人所有
【答案】BC
【解析】
A错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B正确,E错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C正确,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D错误,错在“均”字,因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提示】
此知识点为高频考点。一定要注意区分国家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用途,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民用、商用、军用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民用。注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只能是建立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
【例题 单选】根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时设立。【2017】
A.划拨
B.登记
C.支付出让金
D.转让
【答案】B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例题·单选】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续期和消灭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
A.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
B.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使用期限的约定不得超过50年
C.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D.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答案】A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提示】
此知识点规定较为琐碎,需要注意细节把握。学习中要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融会贯通,建设用地使用权,既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又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的第二种抵押物。
【例题·多选】关于地役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7】
A.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B.地役权合同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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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1.概念: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
2.制度:
(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2)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3)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具体见表 1Z30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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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土地所有权
1、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2、耕地承包权,期限为30年,期内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地役权
【真题】
1.某建设单位为方便施工现场运输,借用项目相邻单位道路通行,双方约定建设单位每月支付20000元费用。据此,建设单位享有的权利是()。【2012】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地役权
C.相邻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解析】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符合题目要求。
【提示】地役权的概念不需要背诵,但是如本题所示,常被以案例题的形式考查。
2.建设单位需要使用相邻企业的场地开辟道路就近运输建筑材料。双方订立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向该企业支付用地费用,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场地。在此合同中,建设单位拥有的权利是()。【2011】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土地出租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答案】B
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院落相邻。甲为方便自己车辆进出,遂与乙约定:甲借用乙院内道路通行,期限20年,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万元补偿费。双方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地役权登记,2年后,甲拟定了下列方案,其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2013】
A.甲拟将全部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自己保留地役权
B.甲拟将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和地役权一并转让给丙
C.甲拟单独将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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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有以下规定:
1、划拨建设用地的使用
①按用途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中规定的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来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
②改变用途。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的,须报经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者重新核发《网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改变后的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补缴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应当收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2、划拨土地的转让
划拨土地的转让有两种规定:一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①房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巾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②用地单位因发生转让、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宜办理土地出让的,可实行租赁。
③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租赁合同。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抵押价值应当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因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向同家缴纳地价款才能变更土地权属。
5、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6、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划拨土地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人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下列情况应采取土地出让或出租方式处置:
①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③国有企业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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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管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转让、出租、抵押而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类。2008年,同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土地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开发投资强度;规划条件;配套;转让、出租、抵押条件;期限届满的处理;不可抗力的处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附件
主要内容有:宗地平面界址图;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等。
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需要,《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要求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合同。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政策,对附加各类开发建设销售条件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的出让,增加出让合同条款,完善出让合同内容,严格供后监管。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成交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的要求,按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建房套数、套型、面积比例、容积率、项目开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房屋销售价格上限、受让人承诺的销售房价、土地转让条件、配建要求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或住房建设和销售合同中明确。为保证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及时开发利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在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规定的建设标准、保障性住房先行建设和先行交付、不得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内容,对违反规定或约定的,可在出让合同中增加“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相关内容。
(二)合同的履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强度开发土地。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未达到约定的标准,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用地单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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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含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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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限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依据《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
国家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或者职能部门;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即国家军队的机关。以上机关用地属于国家机关用地。
2、军事用地
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线路等输电、输油、输气管线;其他军事设施用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路标、路灯等设掩用地。
4、公益事业用地
指各类学院、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防疫站等文体、卫生、教育、福利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指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以及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项目;水库水电、防洪、江河治理等水利项目用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其他项目用地。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历史等原因,个别建设用地虽不在划拨土地目录中,但仍属于划拨性质,如旧城改造的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时,土地出让制度尚未施行;有的承担了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任务而未被要求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房地产估价师在评估时对这些特殊情况应注意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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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答疑: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两种情形: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2)1998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注: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主要指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3、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4、原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2007年11月30日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 258号) 第七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建设条件书面意见的内容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2)城市规划设计的条件;
(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5)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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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一级市场)。
①无偿划拨。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解释】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有偿出让。
【解释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 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 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解释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2)移转取得(二级市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 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 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3)登记——设立要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居住用地70年;②工业用地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终止原因: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土地灭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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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则用益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转让、继承等),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取的初次取得有如下两种方式:
1.划拨
土地划拨,是土地使用人只需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不必向土地所有人交付租金及其他费用。
(2)类型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其最高期限为: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大家在记忆的时候只需记住70年、40年的情形,其余均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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