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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敬老养老管理。
2.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3.加强对婚姻登记和基层政权建设。
4.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拟订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的实施办法;起草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拟订各类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及标准并监督实施;起草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设施标准;起草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拟订社区服务管理办法。
(二)组织、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审核报批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负责培训复员退伍军人,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三)负责综合协调全区救灾救济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发布灾情;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负责对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及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培训。
(五)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老龄工作管理职能和孤儿、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监管本级、全区福利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发布标准地名;负责设置、管理全区地名标志;指导乡镇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我区与毗邻区(市、县)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查、协调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区、乡级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审核标准地名图书;负责乡级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勘界资料的验收、报批、档案管理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及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以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查处违法婚姻;负责推行殡葬改革,查处违法丧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
(八)审核报批乡(镇)以下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审批乡(镇)以下区划名称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力量办社会福利机构、殡葬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全区最低生活保障;负责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部分参战涉核退役军人的补助核发;审批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核“阳光圆梦工程”帮困助学专项救助;审核社会公共性墓地;承办民政登记工作。
(九)承担区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社会救助办公室、区减灾救灾办公室、区社区建设指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民政事业发展...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本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区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及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管理工作。
(四)参与拟订本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拟订社区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区服务站建设。
(五)拟订本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组织拟订本市城乡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七)拟订本市抚恤优待政策、标准和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八)拟订本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政策,负责组织实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九)拟订本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指导军供工作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
(十)拟订本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拟订本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外地来京上访人员和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接济服务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本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边界争议调处工作。
(十四) 负责本市社会工作人才登记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承担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指导乡、镇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优抚政策,依法开展优抚工作;负责全县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县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评定、调整等级的审查申报工作;承担宁乡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提出分配计划建议;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全县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核查、统计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制定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规划及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
(六)拟定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表彰。
(七)拟定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总体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法定行政区域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金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全县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儿童收养政策;组织拟订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组织、指导全县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按照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地区福利彩票的销售管理,拟定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方案和管理办法。
(九)贯彻执行国家的殡葬管理、婚姻登记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殡葬和婚俗改革。
(十)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审计和监督;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和相关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指导全县乡镇民政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协调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老龄工作政策,编制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三)组织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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