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法律行为栏目,提供与法律行为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法律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于一定行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称为积极的法律行为,后者称为消极的法律行为。
09-28
备考复习的过程不可能一番风顺,考生需要给自己树立信心,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初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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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表达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
1、目的意思,指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目的意思不完整,不构成意思表示。
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即必须有设立、变更和中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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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2)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3)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4)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
(1)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律规定。
(2)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3)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审核批准、登记、公告
(4)特殊优于书面,书面优于口头。
(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做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
(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设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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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考点: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1.无效法律行为
(1)后果: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效力。
(2)类型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后果
(2)撤销权的消灭
(3)类型
3.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六章26讲法律行为的分类、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样态、附款
【知识点】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2017年调整)
1.无效法律行为
(1)后果: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效力。
(2)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且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受欺诈、受胁迫所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⑦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后果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有效法律行为,且在撤销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效力持续存在。
(2)撤销权的消灭
根据《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类型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⑤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3.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1)后果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其成立之时是待定的,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取决于第三人的承认或拒绝。
(2)类型
①无权处分;
【提示】无权处分...
08-09
2017年度全国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17年9月9日至10日举行。为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年中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重点: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015年最新双网校注会注税初级中级会计等各种课件,联系球球1154798154.。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CD: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选项B:赠与属于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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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由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法律行为与代理,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本站。
一、法律行为
考点5: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具体种类 ★★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这里所述的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①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②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③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1)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资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亦可称为有瑕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1)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欢迎阅读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初级会计实务考点练习:法律行为,希望对您有用。
下列各项客观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有( )。
A.某政府采购人与供货商订立了一份合同
B.某沙漠三天没下雨B.C中的客观事实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
C.某机关食堂修改了菜谱
D.某公司委托运输的货物被偷盗
正确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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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考民法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目前我国民事行为分为:
a.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
c.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
d.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
一、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三要素:
① 效果意思: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比如:获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所有权――合同的目的
② 目的意思: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目的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经常条款)、偶素(特别条款)
③ 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口头、书面、推定、默示
注:效果意思与好意施惠①当事人之间是否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否赋予对方请求权②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公平原则③结合交易习惯
(二)意思表示可以分为:
● 对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对话方式(了解主义―――到达主义的变种)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 对不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发出主义(悬赏广告)
●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取做出主义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
1、真意保留(单方) 2、虚伪表示(双方) 3、隐藏虚伪(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的含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事实判断双方行为,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合意时成立;
单方行为,又分为无相对人(如遗嘱),意思表示一旦完成就成立;
有特定相对人(如解除合同),意思表示还需要到达相对人才成立;
无特定相对人(如悬赏广告),意思表示一旦发出就成立,如登载在报纸上。
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完成的意思表示获得了一个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3.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① 成立后立即生效: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此,因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可以同时具备② 成立在先,生效在后或者不生效: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二)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条件与期限条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期限的到来具有确定性——所附条件是已经成就的视为未附条件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经成就;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就。
2.条件的分类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暂停条件、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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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行为的分类”,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依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分类
1、依行为主体的特点,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2、依主体意思表示形式,分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
3、依主体参与行为的状态,分为自主行为、代理行为
二、依行为的法律性质分类
1、依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依行为具有公法性质还是私法性质,分为公法行为、私法行为
三、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相互关系分类
1、依行为的表现形式,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2、依行为的主从关系,分为主行为、从行为
四、依行为的构成要件分类
1、依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分为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
2、依行为成立是否需要特定法律要件,分为要式行为、非要式行为
3、依行为的有效程度,分为完全行为、不完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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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整理了“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讲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大家快做好准备吧。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 民事法律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 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4.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
(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
(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得不到本人追认,代理无效。
5. 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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