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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学的历史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
(1)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一、西方法学历史
1)起始——古希腊: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2)顶峰——古罗马:法学获得相对的地位,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 最早并保存完整的一部西方法学,盖尤斯的《法学阶梯》。
3)最灰暗——中世纪:基督教主导,独立法学消失。
4)复兴——中世纪后期:出现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出现注释法学派。
5)世俗化——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6)蓬勃——资产阶级革命:出现法权世界观,表现为“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提出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原则。
7)流派——18世纪末: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标志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出现)。
8)社会化——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9)休眠——二战前后:政府限制言论自由和学术研究,
10)振兴——20世纪50年代:法学派新姿态,新兴法学派。
11)流派——70年代:经济分析法学派、批判法学派、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二、中国法学历史
1)夏、商、西周: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明德慎刑”“以德配天”
2)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大发展的时期,法家“以法治国”,法学曾成为“显学”。
3)西汉至清中: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出现律学(唐律疏议),王安石变法,明末进步法律思想。
4)清末至民国:戊戌变法,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孙中山民主共和制,法学成为独立学科,法学教育正规化。
5)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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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
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
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4.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次)和允许句(可以)。
5.并非所有的法律规则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也可以使用陈述语句或者陈述语气表达。
(四)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①规范性条文是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
②非规范性条文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而规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条文,不能独立存在,总是附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规范性法律条文。
本文“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的起源”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一、法的起源学说
1.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1)神创说。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①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②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③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如认为法源于天。
(2)暴力说。即法是暴力斗争的产物。如中国法家代表韩非子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契约说。该说认为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无国家无法律,但存在一些危及人类发展的因素,人们为了安全,为了进一步的发展,相互缔结契约,放弃部分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了政治社会,该契约就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①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精神发展说:黑格尔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以前就已经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了自然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了法。萨维尼等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
(5)合理管理说。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观点,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律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
2.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
(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
(2)在原始社会,社会组织的形态经历了原始群、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的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和习惯,它们与阶级社会的法是根本不同的。
(3)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产生的根源与标志
1.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导致原始社会既有的社会规范无法适应社会冲突,为了维护新的社会秩序,国家产生了,法也产生了。
2.法产生的标志
(1)国家的产生。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系统,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制定或认可法律,并以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同时,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行使,也有赖于法的确认,所以,国家的产生也标志着法的产生。
(2)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
原始社会后期,社会中出现了权利义务观念,出现了“我的”、“你的”的区分,且权利义务发生了分离,有人只享有权利,有人只承担义务,这意味着早期人类的法产生了。
(3)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律 敎育 网
原始社会后期,专门的司法机构和司法活动出现了,代替了私力救济,这也是...
03-25
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客体”,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它一般指物质财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行为结果等。
二、特点:
1、客观性: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
2、可控性:人类可以控制和利用之物
3、有用性: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要
4、法律性: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
三、种类:
1、物(以一定的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
2、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
3、行为:作为:抚养、表演、施工等不作为:保密义务、竞业禁止义务
4、智力成果(精神产品)
5、有价值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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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概念: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法律关系的存在表现在权利人依法享有权利或者义务人承担和履行义务。
二、种类:个人、组织、国家
三、资格:公民和法人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②按照法律部门: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有两个标准: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②根据其内容不同分为权利行为能力、义务行为能力和责任行为能力③一般都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四、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关系:有权利能力的人不一定有行为能力,而有行为能力的人一定有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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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考2017年司法考试的朋友们,来看看各科的考点吧,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司法考试2017法理学知识点:法的局限性”,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法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的局限性。法律不直接调整单纯的思想、单纯的观念,而行为往往又是受思想支配的,所以有时候你会发现法律好像有些治标不治本的感觉,这样就表现出局限性。
(2)法的局限性表现在法的本身的特点所带来的一些局限性。法律自身的特点,我们归纳起来有六点:
①法律是保守的、滞后的。社会生活总是新鲜的,法律总是滞后的,法律总是灰色的,所有总有法律的真空地带。
②法律是稳定的、连续的,但是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要保持一种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及时修改。法律的权威性是两难的:不保持稳定性、连续性,法律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要素过分强调它的稳定性、连续性,就会僵化、教条,不适应社会生活,从而也失去其权威性。
③法律具有普遍性、概况性。
④法律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的,但是语言文字总是有其局限性、拙劣性的。
⑤法律讲程序。程序是很重要的,但是有时候也会束缚法律权威,限制法律作用的发挥。
⑥法律依靠证据。
(3)人的因素的影响。人的因素影响法的作用的发挥,“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飞古话,人的能力、人的素养、人的理念,这些都会对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影响。立法者的水平、执法者的能力会影响法律作用的发挥,这是显而易见的。
(4)法律的作用的发挥,还受制于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社会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道德因素、传统因素等,对法的作用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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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移植的含义:
1.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2.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3.法的移植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
(二)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生产、贸易、物资、技术国际化。一个国家能否成为国际统一市场的一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法律环境。因而就要求借鉴和引进别国的法律,特别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法制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4.法律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
(三)法律移植的类型:
1.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
2.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
3.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性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
(四)法律移植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避免不加选择地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移植
2.注意国外法与本国法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3.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4.适当的超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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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所谓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①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所谓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①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②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③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所谓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3.法律规则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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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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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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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的内容规定(主要是行为模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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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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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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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律意识
1.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表面的、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是法律意识的初级形式和阶段。
2.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它以理性化、理论化、知识化和体系化为特征,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理性认识的产物,也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
【光明点睛】
法律意识属于思想范畴,并不是人们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2011-1-52)
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A错误。《法国民法典》属于法律文件,并非法律意识。
选项B正确。“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是西周时期的法治理念与法律指导思想,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C正确。“和为贵”、“少讼”、“厌讼”是一种法律观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选项D正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法治观念,属于理念上的东西,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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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点:法的现代化
1.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和类型,法的现代化分为:
(1)内发型: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的变革。如英国。
(2)外源型:社会受外部力量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的革新。如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特点:被动性(外来因素启动);依附性(工具性);反复性。
2.法的现代化成功的关键: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传统文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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