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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
1、台胞多次往返签注
1)在京投资贸易、就业,以及在京企业中的任职人员
提交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局颁发的《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法人可免交此项)。根据许可证上的职务可分别给予1—3年多次往返签注。(执行总监、总工程师等职务以上人员签发最多3年,其余人员视其职务高低与证件有效期签发1或2年)。
以上人员随行的配偶、子女也可申请多次签注,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人员的签注有效期。申请时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本、出生证、结婚证等),收复印件。
2)经批准在京进修、学习的人员
提交录取院校出具的在这证明原件和国家教委出具的录取证明(可提交复印件)根据学习期限可签发1—2年的多次签注。
3)与北京市居民结婚的台湾居民
提交配偶的北京市居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和结婚的证明(户籍本,结婚证、结婚关系公证等)。
4)在京购置房产的人员
提交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北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与购置房产有关系的证明原件或注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契原件和复印件和由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的临时户口卡。签发1年多次的往返签注。
购置房产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申请时还需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在京出生的台湾居民子女
可先办理一次性出入境证件返回台湾,须提供出生证、父母的通行证或户籍证明。在台湾取得户籍后,再办理《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进大陆,并按相应事由办理签注及暂住加注。
6)在京工作的外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系台湾居民
提交外籍工作人员的护照原件、在京的居留证原件和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台胞签注的有效期依据外籍工作人员的居留证的有效期签发。
7)外国驻华使领馆外交、领事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来华随任的配偶、子女系台湾居民
提交申请人的亲属系外交、领事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的复印件和所在单位的公函或照会,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8)在京工作的台湾地区高级人才、配偶、子女
可持《北京工作居住证》办理2年多次往返签注。随行的配偶、子女也可以办理,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人员的签注有效期。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的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寄养关系证明和受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台胞签注延期
台湾居民每次来大陆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延期3月。申请停留延期只需填写《港澳台侨证件延期、补发申请审批表》,由台胞直接申请即可;因病等特殊情况仍需继续停留的,还须提交相关证明:
1)探亲的,应提交在京亲属的身份证、户口卡片及其复印件;
2)来治病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
3)如遇特殊情况,可出具接待单位的信函(不限级别)。
3、台胞暂住加注
台胞在京办理暂住加注的人员范围及所需相关材料与在京办理多次往返签注相同,同时申办多次往返签注和暂住加注只需提供一份材料,并提供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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