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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
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
07-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证券公司;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一)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办法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有关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从业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一)已被机构聘用;
(二)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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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更多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则(试行)
(2008年4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期货业务的资格考试,依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协会的从业资格考试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四条 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参加考试的,报名及考试成绩无效: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
(二)以前年度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时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受到停考处分,停考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 考试科目
第六条 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期货基础知识和期货法律法规两科,内容包括:期货基本知识,国家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从业规范等。
第七条 考试采取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线。单科考试成绩在当年和以后两个年度内有效。全部成绩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长期有效。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八条 协会统一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
(二)组织编写、出版、发行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
(三)确定考试方式、考试时间和年度举办次数,发布考试公告;
(四)组织命题工作;
(五)组织考务工作;
(六)受理从业资格考试咨询;
(七)编制考试预决算;
(八)与考试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协会组织实施考务工作,考务工作主要包括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阅卷、管理考试成绩等。
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专业考试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协助承担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规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协会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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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
(2008年4月30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办法》第四条所称“专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公司中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执行委托、财务结算、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研究分析、投资咨询及电脑维护等业务的人员;
(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办法》和本规则,对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 协会对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机构应聘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并为其办理从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 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在期货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期货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可以免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五条 申请从业资格,应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陆协会网站,下载从业资格申请表,打印填写后连同第五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对从业资格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录入从业资格数据库,并在网上提交申请,生成申请总表提交协会。机构将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保管备查。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从业资格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协会在审核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不予办理从业注册,同时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理由。
(五)对于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协会为其办理从业注册,并通过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公示。
第三章 从业资格日常管理
第七条 协会建立从业资格数据库,进行从业资格公示。任何人发现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条件或者有虚假信息的,可向协会举报。
第八条 机构应指定从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机构指...
01-13
出国留学网教师资格证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四川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教师资格证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四川教师资格考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组织实施好我省教师资格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第三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户籍或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四川;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四川省内高等学校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师范类专业在校毕业前两年内的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第六条 2015年以前(含2015年)入学并取得学籍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按《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衔接办法》执行。2016年以后(含2016年)入学的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均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内容与形式
第八条 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由教育部统一制定,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统一命制。笔试和面试不统一指定教材,考生可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下载《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自行复习、备考。
第九条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
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问你整理分享关于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实施细则(试行),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希望能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银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经营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根据《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以下简称《维权公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业维权,系指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会员单位按照《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规定,依据协商一致达成的共同意愿,以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方式和手段,针对损害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行业力量,采取联合行动维护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行业维权旨在改善银行业生态环境,统一行业规则,促进会员单位协作经营;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抵制损害会员单位权益的行为,促进银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行业维权坚持依法合规、自愿申请、集体认定、联合行动的原则。
第五条对协会做出的联合行动决定,会员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协会建立行业维权日常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负责实施维权工作。
第七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维权的组织实施。协会维权部协助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维权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成立维权小组,由9名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对维权申请进行认定,做出支持维权、确定维权措施以及驳回申请等决定。
第九条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维权需要和会员单位申请,对维权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维权小组认为需要采取“停止办理银行业务”联合行动的维权事项,应提请全体会员单位做出决定。决定可通过会议和书面两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协会已受理的维权事项,会员单位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协会区别不同情况,通过召开专题协调会议、联席会议,协会网站披露等形式,向会员单位发布信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共享。
第十二条协会联合地方银行业协会开展维权行动,充分发挥地方银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三章维权范围
第十三条根据会员单位诉求,对银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形,制定行业规则,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遇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金融债权受到损害,危及其他会员利益或行业发展的,可以申请行业维权:
(一)债务人到期不偿还银行借款、垫款本金,不按期支付利息的;
(二)担保人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
(三)债务人未征得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抵押物,或者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解散、破产等方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致使债权银行的债权悬空的;
(四)债务人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
(五)债务人对债权银行隐瞒影响按期偿还本息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使银行贷款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六)债务人或担保人...
一、现行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2002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将证券业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资格管理体系,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必须在取得从业资格的基础上取得执业证书,并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行使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资格管理职责。为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于2003年6月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自2003 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2009年3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为落实此规定,2009年4月,协会发布了《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暂行办法》,对证券经纪人实施自律管理。
2010年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颁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为落实两个规定,2010年11月,协会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对两类人员的注册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构成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从业资格如何取得?
通过协会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基础科目和任意一门专业科目的考试,即取得从业资格。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自2003年起,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向社会开放,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外人士都可以报名参加资格考试。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数据库,通过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考试成绩查询。考生可通过协会网站自行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和打印成绩合格证。考试成绩长期有效。
三、如何取得执业证书?
申请人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具体程序是:
(一)由机构资格管理员在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为申请人分配登录号;
(二)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等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三)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复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四)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协会予以通过,生成电子版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公告。
四、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六)品行端正,...
出国留学网高考频道为您提供广西异地高考实施细则,以下为详细信息:
我区出台外来人员异地高考实施细则
为解决异地高考问题,去年我区出台了《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我区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后(详见广西招生考试网及各新闻媒体 2012 年 12 月 31 日相关报道)。为了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近日,我区又制定了《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和外省户籍学籍迁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普通高考应具备什么条件以及报名时需要出示什么证明材料等,都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细则》的最大亮点,是对此前有关规定中提到的“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做出详细的说明。《细则》规定,凡是要求提供“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的,外来人员应当提供由流入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持证不足三年的还需附流入地公安部门出具的首次在我区申领居住证或暂住证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附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租房合同(附出租人的房产证和房屋租赁的完税凭证)等任何一项。凡是要求提供“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材料的,外来人员应当提供流入地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附工资证明)、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任何一项。
外来人员在广西参加高考的政策以及具体工作实施细则,将针对我区 2014 年(及以后)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实行,相关文件已在广西招生考试网的“通知公告”、“普通高考—政策文件、公告”中公布。详细情况,考生还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招生办(考试院)咨询。
为便于考生了解,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在我区完成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外来人员
可不受户籍限制,无需将户籍转入广西也可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
应满足条件: 外来人员在我区初中学校就读三年(从考生初中毕业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取得我区初中毕业证书,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从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的 9 月 30 日往前推算满三年),在我区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我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三年以上(含)。
应提交材料: 《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由就读初中、高中学校提供的在校实际就读的证明;申请报考的外来人员的广西初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初中毕业证书、广西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登记表、广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成绩证明、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具有三年以上(含)合法稳定职业的证明材料。
未在我区完成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但具有我区高中阶段完整学籍的外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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