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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事法考点: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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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刑法第243 条,诬告陷害罪的“捏造事实”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

捏造一般违法事实,不成立犯罪,但有可能成立诽谤罪。行为人是非犯罪事实,如通奸的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形式上诬告单位犯罪,但所捏造的事实可能导致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也成立本罪。

2、征得他人同意或者经他人请求而诬告他人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3、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时而予以告发的,不应认定为本罪。行为人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但所告发的事实偶然符合客观事实的,不构成犯罪。

既遂标准:捏造后告发的,不管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接到或者听到诬告材料后为既遂;伪造证据故意栽赃陷害的,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现栽赃证据为既遂。

4、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向第三人或者更多的人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则构成诽谤罪。

在捏造陷害过程中可能会实施伪证行为,诬告也具有诽谤的性质,这些行为都是诬告陷害罪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必然具有的危害,所以,只认定为诬告陷害罪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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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考历史延伸阅读:中国历史上最侠肝义胆的诬告陷害者

12-02

标签: 中考历史

 

  汉景帝三年(公元前154年),汉王朝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诸侯叛乱爆发了,参加叛乱的诸侯王共有七个之多,史称“七国之乱”。虽然汉景帝在下“削藩令”的时候就已经料到诸侯王们会因为中央政府削夺他们的土地和权力而产生强烈的反抗情绪,但十七个诸侯国一下子反了七个,叛军连兵数十万,声势如此浩大还是让他始料不及。尽管派出了以周亚夫为首的三十六个将领去镇压叛乱,但紧张的形势还是让这位执政年头不长的皇帝心里忐忑不安。

  就在汉军准备开拔之际,丞相窦婴向汉景帝举荐了袁盎,景帝遂下诏召见袁盎。袁盎进宫觐见景帝时,景帝正在跟自己最信任的大臣晁错商量退敌之策。有点慌乱的汉景帝一见到袁盎就问:“这次叛乱的首领是吴王刘濞,你做过刘濞的国相,应该对他很熟悉,你说说看现在该怎么办?”袁盎一笑道:“刘濞是自取灭亡,陛下不用发愁,七国叛军根本不足为虑!”景帝连忙问道:“你有什么退敌的良策?”袁盎看看四周道:“此计臣只能单独向陛下禀报。”汉景帝立即屏退了左右,只剩下晁错一个人。袁盎又说:“我要说的话不是做臣子的能听的!”于是景帝就让晁错也退下。没有办法晁错只好恨恨的离开了内廷。

  见没有了别的人,袁盎就对汉景帝道:“吴、楚七国本都是高皇帝的子孙,是陛下的宗亲,这次叛乱并不是发自他们的本心,只是因为晁错平日里总是找这些诸侯王的碴,想各种方法撺掇陛下削他们的地,不得已才出此下策,且七国打的旗号是‘诛晁错,清君侧’,只是想拿回高皇帝分封的土地而已。方今之计陛下只要杀了晁错,派使者赦免吴、楚七国的罪过,并停止削他们的土地,就可以兵不血刃的平定叛乱。”汉景帝沉默了良久道:“这可怎么办啊?朕总不能为了一个晁错而辜负了天下啊!”袁盎又道:“愚臣认为只有这个办法最好,希望陛下三思!”

  汉景帝最终还是听从了袁盎的建议,杀了自己的老师晁错,然后派袁盎拿着诏书去安抚刘濞,谁知刘濞已经公然僭号称帝,听到袁盎来了,大笑道:“我已经是皇帝了,还接谁的诏书啊?”不但扣留了袁盎,还逼着他跟着自己造反。若不是看守的军官曾经受过袁盎的恩惠,冒着生命的危险放他走,恐怕袁盎的小命早就不保了!看着袁盎灰溜溜的跑回来,汉景帝对错杀晁错的行为后悔至极,但也已于事无补了。

  晁错的死历来被认为是一桩大冤案,而向汉景帝进谗言的袁盎则被认为是造成这桩冤案的罪魁祸首。诬告陷害他人的人历来为人所不齿,这种人往往都被视作卑鄙小人而遭人唾骂。但陷害了晁错的袁盎却没有遭人唾骂,相反他还是当时公认的侠义之士,有“无双国士”的美誉,就连司马迁在《史记》中也称赞他是“仁心为质,引义慷慨”!

  袁盎早在汉文帝时,就已经位列中郎,成为了皇帝的近臣。文帝对丞相周勃很尊敬,经常在朝议之后,亲自送周勃出殿。袁盎看到周勃日益骄横,就劝文帝道:“丞相受到陛下这样的礼遇,难免骄傲失礼,这是不好的。君臣有分,陛下再谦让,也不可使臣子失礼!”文帝深以为然,从此对周勃就威严起来,这让周勃感到很惶恐。后来周勃知道了问题出在袁盎的身上,就恨恨的说:“我跟你哥哥那么好,你小子还在皇帝面前毁我!”袁盎听到后并没有解释。几年后,周勃因被人告发谋反而身陷囹圄,公卿大臣们没有一个敢为他说话的。只有袁盎挺身而出,四处奔走为周勃喊冤,终于事实查明周勃是被冤枉的,文帝将他无罪释放。从此周勃就和袁盎成为了莫逆之交。

  其实在“削藩”这个问题上,袁盎和晁错并没有实质上的分歧。在汉文帝的时候,袁盎就提出:“诸侯大骄必生患,可適削地。”但文帝没听,最终导致了淮南王的谋反事件。本来文帝只想...

公务员时事政治:对“毒胶囊”犯罪刑法无需容忍

04-21

标签: 犯罪

 

  “毒胶囊”不管是否已伤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罪行。

  针对“毒胶囊”事件,公安机关已迅速介入,严厉打击“毒胶囊”犯罪,截至4月19日,各地公安机关已立案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名。

  或许,随着案件查处的深入,将会有更多嫌犯落网,人们也期待法律给他们一个“说法”。不过,接下来,对于不法之徒,最终能否一一依法定罪,并施以与其犯罪情节相对应的惩罚,还有一些障碍。

  刑法关于涉及“毒胶囊”的犯罪,主要罪名有二。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行为,起刑金额为5万元,分为5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四档量刑。

  然而,我们看到,“毒胶囊”曝光后,已有一些涉案人员迅速藏匿或毁灭证据,典型例证就是河北阜城县学洋明胶蛋白厂,该工厂经理宋训杰为销毁证据竟放火烧厂。一旦证据被销毁或藏匿,将给接下来的定罪量刑带来不小困难,这些涉嫌“毒胶囊”犯罪的人员,最终是否会被绳之以法,并对其劣行处以足额的刑罚,将存在不确定性。

  二是“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此罪名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然而,“毒胶囊”中的铬虽对人体危害很大,但由于其含量不足致伤致命,危害往往并非立竿见影,因此,要证明“毒胶囊”已造成了民众健康的损害,并不容易。

  由此看来,尽管“毒胶囊”犯罪情节恶劣,影响人群广泛,给民众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但对此,严厉追究刑责,并非易事。

  这样的尴尬,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刑罚必须在较大后果发生后才可启动。然而,这似乎不合理,以5万元起刑金额为例,铬超标的胶囊1万粒只有四五十元,这意味着,厂家被查出生产销售的“毒胶囊”若不超过1000万粒,就无须担心承担刑责;而1000万粒会造成怎么样的社会危害,不言而喻。

  如此规定,显然与民意有落差。在大多民众看来,“毒胶囊”不管生产销售金额多大,不管是否已经伤害到人的生命健康,都是一种不能容忍的罪行。把皮革废料变成药物让人吃进肚子,虽然一下吃不死人,但长此以往,累积在身体中的伤害无疑是可怖的,对于这种令人发指的罪行,如果大多罚款了事,生产销售“毒胶囊”的人又有何惧?

  据报道,浙江新昌县因“毒胶囊”被查封的4家企业当中,有两家早在去年就被查出胶囊铬超标,然而,当地药监部门只是没收、罚款了事,设想,倘若当时警方就能介入,启动刑事追究,“毒胶囊”还能肆虐到今日?

  因此,刑法应对类似“毒胶囊”犯罪“零容忍”,严惩此类犯罪,无须强调严重“结果”,而应立足于“行为”,也就是说,只要有生产销售“毒胶囊”的市场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了人身伤害,都应一律追究刑责。惟有药品安全获得强大的法律护航,才能震慑犯罪,让民众健康免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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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陷害他人

 

  今天,我读了《画师与木匠》我知道,做人万万不可陷害他人。

  从前,有一个木匠,雕了一个女人,与世间女子十分相像。有一个画师知道此事,便登门拜访。他们两人聊到深夜。木匠说让侍女陪画师入寝,画师见侍女好久没动静,便拉了她一下手,这才发现这是一座木雕。第二天,木匠前去看望画师。没想到画师竟然上吊了,上面还有一只鸟在啄画师的尸体,木匠去取刀来砍上吊绳,这一砍却砍在了墙上。原来这是画师画的画。这时,画师才从暗处走出来。

  起先,木匠捉弄了画师,后来却又被画师捉弄了。你去迫害别人,一定不会有什么好下场,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一次两个“地皮”,向我以前的同学何宇豪去抢钱,后来,何宇豪被打了,但是那些地皮也被何宇豪的爸爸抓了起来,被送到了警察局。所以害人之心不可有,不如对人坦诚相待,这样做人才最好!

犯罪刑事学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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