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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为您整理“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流程及办理地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用户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13】25号)
申请条件
(一)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
(二)持证人员在本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调转。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转出或转入会计人员。
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办理。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受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770882);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属上海地区铁路系统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四)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电话:68542222);原南汇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二楼(投资服务中心)财政窗口,邮编:201300,电话:68004888)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茅台路476-1号3楼,邮编:200050,电话: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地址:建国...
08-03
出国留学网为您整理了齐齐哈尔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希望考生拿笔记好,祝您考试成功!
黑龙江齐齐哈尔会计从业资格证 调转等所需手续通知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等所需手续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规定,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对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等手续作出以下规定: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入手续需携带: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3、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具的调转登记表
4、齐齐哈尔市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介绍信、工作证明)
5、2张1寸彩色照片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出手续需携带:
1、身份证件原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
3、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明、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暂住地证明)原件
4、跨省调出户籍不是齐齐哈尔的,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携带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
(1)社保部门开具的在齐齐哈尔缴纳三险证明之一
(2)齐齐哈尔院校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齐齐哈尔居住证明
代理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手续的,除上述材料原件外,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遗失补证
遗失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需本人,不得代办。需携带: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补证申请书
3、2张1寸彩色照片
4、齐齐哈尔相关媒体发布的遗失公告材料
四、会计人员个人信息变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个人信息变更,需带变更项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时间:
每周四下午(13:30—17:00)
地点:齐齐哈尔市财政局会计局(609室)
联系电话:0452-2400527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会计工作管理局
齐齐哈尔历年真题及预测试题栏目:会计基础
09-27
会计从业资格证如果需要调转应该怎么样办理呢,出国留学会计栏目特意为您搜集整理了以下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调转手续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调转登记->归档
工作要求
1、申请。 转出: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证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辖区内);转入:提供调入单位证明原件、身份证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转出地财政部门调转登记表3份。
2、受理(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转出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三份,填表;省外转入申请人领取《××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份,信息卡1份,按办证程序办理新证;省内转入申请人依据调转登记表办理调入手续。
3、审核(即时)。责任人:业务承办人、本处负责人 业务承办人在转出登记表经办人处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费用章,在全省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调转信息。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调转登记表经办人签字、编号、留电话号码,加盖审核专用章;省外转入业务承办在申请表上编档案序号,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审核专用章,在外省调转登记表上先电话咨询调出地财政部门,表上是否有调出地省级财政从业资格证管理部门公章,业务承办人在调入地一栏签字盖公章,写本处电话号码。收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在证书上贴对应档案序号。
4、调转登记。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①省内转出,将调转登记表2份和打印单归还申请人(免费)到调入地办理调转手续,不需换证。 ②转出省外,申请人需将调转登记表送省厅会计处盖章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③省内转入,业务承办人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上作调转登记(免费)。 ④省外转入,手续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发新证。
5、归档。责任人:业务承办人 由业务承办人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外省会计从业资格证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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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
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河北省内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具体流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问:河北省内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具体办理调转流程是怎样的?
答:申请人符合《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数据要求,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打印调转登记表。申请人(或代理人)于调出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材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调转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原件(适用于委托代理);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适用于委托代理)。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登录本地管理系统进行调入操作并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省内调转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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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年内可以报考几次?
回复:每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安排会在每年初公布,以考试安排通知为准。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与电算化考试是否必须在同一考点?
回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全部改为无纸化考试,所有考试科目一次进行。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不再单独组织电算化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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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出国留学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整理而出:湖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怎样调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省内调转(如益阳市调到长沙市):
(1)登录网上服务大厅,点击“调转”,阅读《调转办理须知》,点击“登录”,填写调转信息并提交(首先须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及到期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持证人员携带调入单位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2、湖南省调出到外省:
(1)登录网上服务大厅,点击“调转”,阅读《调转办理须知》,点击“登录”,填写调转信息并提交(首先须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及到期换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系统自动生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会计人员在选择调入地时,请注意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5个地区为单列市(即不在原省内行政区划内列示,如“广东”省下面不包含“深圳市”)。
(2)持证人员持打印的《调转登记表》(3份)、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所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并在3个月内办理调入;
3、外省调入湖南省
(1)在3个月内访登录网上服务大厅,点击“调转”、登录选择调入地;
(2)持证人员持《调转登记表》(2份)、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省内调入地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注:省内调转只需在网上申请后直接到转入地审核即可(无需在转出地办理转出手续)。
外省转入需在外省办理调转后登陆湖南省会计从业网服务大厅选择所属调入地行政区划后才能去现场办理。
办理网址:http://220.168.30.69:6010/hnkj/wb/space/IndexAction.do?method=acmsIndex
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市直(发证机关为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北厅13号财政窗口。
联系电话:88665202
地址:河西岳麓大道218号市政府二办公楼,可乘6路、168路、302路、301区间线、903路公交车到“市政府”站下。
省直(发证机关为湖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政务楼二楼大厅会计处窗口。
联系电话:8516529385165294
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一号湖南省财政厅政务楼二楼大厅,可乘108路、124路、130路、143路、908路东线公交车到“义茶亭”站下。
注:2011年以前获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需要先完成信息采集才能在网上办理以上业务,信息采集网址:http://220.168.30.69:6021/collectdata/Default.aspx
四县(市)区咨询电...
08-16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全国的热度正在逐渐升高,随着会计行业越来越吃香,社会的发展趋势,会计已经在各大考试中占一席之地,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全国最热门的会计考试资讯,第一手的资讯让您在考试之前抓住考试的先机!
9.《实施办法》实行后,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人员,何时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实施办法》实行后,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考试当月全部通过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0.在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7月1日后何时领取?
答: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符合原财政部26号令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人员),但尚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原成绩有效期限(或免试期)内及时领取。
11. 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人员,何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凡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本市会计从业资格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的人员,应当在最后一次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才能领取。
12. 《实施办法》实行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如何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实施办法》实行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相关材料,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填写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相关材料包括:
(1)属地证明(即有工作单位的,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本市有效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原件);
(2)《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中所填信息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委托领取的,还包括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
13.《实施办法》实行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何处理?
答:2013年7月1日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相关培训后,才能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4.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到哪里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国家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由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在本市其他组织工作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果与任何...
08-06
根据2015年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通知得知,2015年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自考试日后第5个工作日开始,考生可登录上海财政网考试报名系统(http://www.czj.sh.gov.cn/signup/login.jsp)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
2015年上海会计从业考试领取时间规定如下:
1.根据沪财会〔2013〕25号的领证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后,一次性报考会计从业资格三门科目且合格的,其领证时限为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结果公布之日(即最后一门科目考试日期+5个工作日,下同)起6个月内,逾期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后领证。例如:2013年8月报名,最后一门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28日,考试结果公布之日为2013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即2013年10月7日,其领证时限为2013年10月+6个月,即2014年4月。
2.根据沪财会〔2013〕26号的领证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前已取得有效单科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考合格的,其领证时限为最后一门科目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逾期则需参加相关培训后领证。例如:2012年已取得《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合格成绩,并在2014年1月一次性补报《初级会计电算化》,2月28日考试合格,考试结果公布之日为3月10日,其领证时限为2014年9月。
3. 根据沪财会〔2013〕26号的领证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已通过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符合原财政部26号令免试规定,并已取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的,其领证期限为原成绩有效期或免试期,逾期成绩自行失效。例如:2013年1月会计类专业毕业,且在2013年4月取得法规合格成绩,其领证期限为免试期,即领证时限至2015年12月31日,逾期考试成绩自行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7月1日前会计类专业毕业,在2013年7月1日后取得法规成绩合格的,不符合原26号令免试规定,不得发放证书。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小编为广大会计从业考试的考生精心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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