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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09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章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一、基本情况
全称:齐齐哈尔医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二、录取原则
1.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区、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要求: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此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1) 各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2)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3)无嗅觉迟钝、口吃;
4.录取办法:
(1)我校各志愿、各专业间不设级差,依据考生投档的基准成绩和投档次序,将同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该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2)投档基准成绩相等的同一志愿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3)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学校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专业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男生只招填报护理学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区、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6.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7.退档要求:按各省(区、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三、收费标准
按黑龙江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通讯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333号      
邮政编码:161006
联系电话:0452-2664111 2664222             
学校网址:http://www.qqhrmc.net.cn 
 
 
 
齐齐哈尔医学院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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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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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全称:齐齐哈尔医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二、录取原则
1.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区、市)颁布的有关当年度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2.投档比例要求: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体检要求: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此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1) 各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2)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3)无嗅觉迟钝、口吃;
4.录取办法:
(1)我校各志愿、各专业间不设级差,依据考生投档的基准成绩和投档次序,将同一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分配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该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江苏省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
(2)投档基准成绩相等的同一志愿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3)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学校在对能够满足所报专业的各志愿考生进行专业录取完毕后,再对服从调剂考生依据高考成绩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如不服从调剂或因高考成绩低无法满足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护理学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60米以上,男生身高1.70米以上;男生只招填报护理学志愿的考生,不录取服从志愿考生。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区、市)招生办的规定进行投档,但在专业录取时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
6.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7.退档要求:按各省(区、市)规定的退档原因执行。
三、收费标准
按黑龙江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四、通讯方式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北大街333号      
邮政编码:161006
联系电话:0452-2664111 2664222             
学校网址:http://www.qqhrmc.net.cn 
 
 
 
齐齐哈尔医学院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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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章程

 05月06日《2010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招生章程》由出国留学网编辑转载,放心阅读,仅供参考!

齐齐哈尔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秩序,规范招生管理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相关招生文件等制定的招生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1230。

  第四条 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黑龙江省属公办本科,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情况和工作纪律,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普通教育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二)与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联系落实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三)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四)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五)组织招生宣传和考生咨询工作;

  (六)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

  (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

  (八)拟定招生工作组成员;

  (九)接受考生申诉;

  (十)向社会公布录取信息;

  (十一)收集整理新生入学信息;

  (十二)打印、邮寄新生入学通知书;

  (十三)组织准备新生入学及新生复查工作;

  (十四)向省教育厅报送未报到新生名单。

  第十条 招生工作组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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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齐齐哈尔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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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秩序,规范招生管理工作,提高招生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确保公平公正,保证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及相关招生文件等制定的招生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校代码为11230。

  第四条 齐齐哈尔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黑龙江省属公办本科,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五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全国统一考试为主,招生对象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地区招生。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能

 

  第七条 学校设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来源计划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录取工作组成员,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指导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招生工作组贯彻执行招生政策、录取原则情况和工作纪律,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工作职能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招生录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监督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普通教育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二)与各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联系落实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三)向省教育厅报送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来源计划;

  (四)向各省招生办公室报送招生来源计划;

  (五)组织招生宣传和考生咨询工作;

  (六)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录取原则;

  (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各项政策;

  (八)拟定招生工作组成员;

  (九)接受考生申诉;

  (十)向社会公布录取信息;

  (十一)收集整理新生入学信息;

  (十二)打印、邮寄新生入学通知书;

  (十三)组织准备新生入学及新生复查工作;

  (十四)向省教育厅报送未报到新生名单。

  第十条 招生工作组在各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招生录取原则及有关政策法规,执行并完成当年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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