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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问:甲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答:不构成。理由:由于教唆犯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故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犯,只能成立帮助犯。本案中,甲在怂恿乙杀丙之前,乙已经具有了杀丙的意思,故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
2、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 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 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 万元现金。问: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甲构成抢劫未遂和盗窃罪数罪并罚。理由:甲实施了抢劫的强制手段行为(投放麻醉药),2 小时后回来,发现乙不在, 从而无法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抢劫未得逞,构成抢劫未遂。进入乙家见乙不在,取走乙2 万元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构成盗窃罪。所以,对甲应以抢劫未遂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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