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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出国留学网政策频道编辑为您整理的2017年山东省医疗保险政策,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www.liuxue86.com)查看。
一、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对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
二、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山东省职工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都在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具体的范围将有社保局和财政厅进一步确定。
需要提醒的是,以下几个情况不在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1.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 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3.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 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6. 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7. 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liuxue86.com
8. 按国家和当地政策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三、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保障疾病
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四、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20元。
五、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起付线:20000元;超过起付将按照一定的比例报销。
2.报销比例:60%;
3.最高报销额度:20万元。
六、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流程
(一)山东省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 参保人身份证;
2) 参保人医保证或医保卡;
3) 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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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2017年,河北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将在今年内全面完成。
医保将实现城乡一体化,新农合将消失
记者昨天从河北保监局获悉,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将在六个方面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
“以药品目录为例,目前农村居民的医保用药范围广度不如城镇居民,而且即便是同一类药品,也会有品牌、价格等方面的差异,统一医保目录后,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河北保监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据悉,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都将合并,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此外,各地将按照“筹资就低不就高、待遇就高不就低、目录就宽不就窄”的原则统一政策。这意味着,整合后百姓可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包”可以向较高的标准看齐。比如,以前在县级及以下乡镇卫生院就医,制度整合以后还可以在地市级医院就医享受本地而非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现在我省的农村居民参保的是新农合,整合后,新农合这个概念就消失了。”河北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说。据悉,对广大农村居民更为有利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要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可能要在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扩大的情况下,保持其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下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有望进一步提高。“这在筹资水平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已实属不易。”河北石家庄一位三级甲等医院负责人如是表示。
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实行年缴费制度
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以身份证为基本信息)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统一筹资政策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统一缴费标准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各统筹地区个人(含学生)执行统一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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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养老缴费及补助发放办法。在岗乡村医生。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累计未满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离岗乡村医生。
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给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每人每月85元。工龄补助按每满一年月发放8元的标准执行,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龄按连续在村卫生室工作至退出村医岗位时止计算。养老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通知》还明确了资金来源。在岗村医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由村医按标准自行缴纳,需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对乡村医生发放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省财政40%、市州财政30%,县市区财政30%的比例负担(省直管县所需经费市州财政不再负担,由县市区负担60%),省级承担部分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
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要求,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按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养老范围和执行标准,按照“以县为主、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张榜公布、客观公正、接受监督”的原则,由县、市、区成立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作。
对本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初审,初审结果要在乡、村张榜公布不少于15天,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认定后报市、州有关部门批准,并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备案后再次对备案名单在原公示地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一定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精神,现就乡村医生养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养老范围
(一)在岗乡村医生。实行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乡村医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离岗乡村医生。目前在岗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具有乡村医生资格的乡村医生年底前满60周岁办理退出手续的或已经退出村医岗位的,且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的乡村医生。已退出村医岗位的年底前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生活补助。
二、养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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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统一至人社部门;职工医保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医保;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并实施;越是基层就医报销比例越高……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布,其中明确,我省将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部门、覆盖范围、报销比例等内容随之公布。
需要注意的是,省政府明确,为了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工作平稳过渡,2017年度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管理部门 整合统一至人社部门
省政府首先明确了整合机构人员的办法,即,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然后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整体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医保信息系统至关重要。为此,省政府明确,原有的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原有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将整合成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同时,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将做好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建成集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以上系统建立后,将实现医保信息系统与医保定点机构信息系统联网,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就医购药将持社保卡直接结算。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覆盖范围 职工医保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
我省各地将按照“六统一”(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要求,将除职工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促进应保尽保,并避免重复参保。
通过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六统一”后,城乡居民将获得更多实惠。比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不再受城乡身份的限制,参加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城乡居民能够更加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同时,城乡间、地区间居民医保待遇将更加均衡。另外,制度整合后,实行一体化的经办服务管理,消除了城乡制度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散等障碍,城乡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加方便。
山西将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 政策内住院费报销75%左右
个人缴费 人均不低于150元
省政府明确,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统一筹资标准,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参保缴费期。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并实施,年度筹资标准原则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的5%...
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个统一”,统一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覆盖5100多万人,避免重复参保
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与协调。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制度整合后,两项制度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逐步统一
《实施意见》明确,两项制度整合后,不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不降低现有医保报销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
完善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动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向按病种付费和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不同的医保目录。新农合的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较窄,只有几千种药品,而我省居民医保目录涵盖3万多种药品。《实施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明确支付范围。
2~3年内过渡到同一缴费水平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实施意见》还要求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对于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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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2017年全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完成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住院报销比例统一在75%左右。
根据方案:
1. 今年8月底前,完成机构、职能、人员整合和资产移交工作;
2. 9月底前,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3. 年底前,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开发和与医疗机构系统对接工作;
4. 2017年,全省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管理体制方面,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之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制度整合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具体内容整理如下:
整合内容
(一)统一管理体制。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整体划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机构整合后至新制度运行之前,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独立核算。制度整合期间,不得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
(二)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各地要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不断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三)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和筹资标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全省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liuxue86.com
(四)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探索建立缴费与待遇动态调整机制。
(五)统一医保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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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从2017年1月起,陕西将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陕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
陕西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要求,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
陕西全省将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陕西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
陕西省卫计委要求,各市区要统一全市住院费用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封顶线。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保持在75%左右。其中,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在统筹区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
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委)、人社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财政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精神,为积极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现就统一城乡医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实施政策统一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除按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外,其他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全省统一制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人均年不低于150元筹集,筹资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差距较大的市(区),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过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新农合整合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启动试点至今已实施14年。14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齐心协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投入,不断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监管制度,为支持新农合制度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不断加大财政投入。2003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云南省正式启动新农合试点,2008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3-2016年,中央补助我省新农合资金共计474.65亿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210.18亿元,有效缓解了广大农村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得到有效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病的情况得到有效缓解,实现了党委政府得形象、医疗机构得发展、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的。
二是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从2003年的每人每年30元(中央补助1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0元,个人缴费10元),提高到2016年的每人每年540元(中央补助300元,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20元),增长18倍,群众参合意愿实现了从前期的个人观望、地方政府催缴到后期个人主动缴费的转变,参合人数从2003年的648.58万人提高到2016年的3265.55万人,2016年的参合率达到98.47%。
三是着力强化资金监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先后研究出台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和健全完善了各级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同时,会同财政部专员办、卫生、审计和公安经侦等部门加大对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不断加大对个人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了新农合基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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