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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直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后资格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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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直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考后资格审核时间

  山西省直考区2017年度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即将开始,请省直考区成绩合格考生按要求参加审核,以免延误证书发放工作。

  一、审查对象

  山西省直考区2017年度成绩合格的中、初级考生。通过所在高校统一报名的考生,由所在学校组织审核。

  二、时间

  2017年12月12日—12月15日

  上午:8∶00—11∶30

  下午:2∶30—5∶30

  三、地点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330号山西工艺美术大楼五层523室(迎泽大街与桃园路交叉口向东30米,由农业银行西侧进入)

  四、咨询电话

  0351—4188021

  五、审查时所携带资料

  1、准考证

  2、报名信息表(中级考生须加盖单位公章)

  3、身份证

  4、毕业证

  考生须对第1、2项资料提供原件,第3、4项资料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省直考区资格审查只安排此一批次,不设补审。

  2、中级考生现单位与报名时单位不一致的,需由现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并加盖公章。

  3、遗失报名信息表的考生可从“附件”中下载对应级别表格,按照报名信息重新填写。

  4、初级考生可委托他人代为审查,审查时除以上所需材料外,还须出示被委托人身份证。

  附件:1、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初级).xls

  2、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中级).xls

  山西省会计服务中心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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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各位考生做好准备了吗?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准备了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想要通过考试,就要多多复习!预祝大家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轻松过关!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考点:公司解散和清算

  1.《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4.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6.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实施破产清算。

  二、公司清算

  考点22:公司清算的相关内容与程序 ★

  (一)成立清算组

  1.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债券

 

  2017年的中级会计师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各位考生做好准备了吗?出国留学网小编为您准备了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债券,要想通过考试,就要多多复习哦!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有如下不同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公司享有民法上规定的债权人的所有权利,而股票的持有人则是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2.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无论公司是否有盈利,对公司享有按照约定给付利息的请求权,而股票持有人,则必须在公司有盈利时才能依法获得股利分配。

  3.公司债券到了约定期限,公司必须偿还债券本金,而股票持有人仅在公司解散时方可请求分配剩余财产。

  4.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清偿的权利,而股票持有人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

  5.公司债券的利率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风险较小,而股票股利分配的高低,与公司经营好坏密切相关,故常有变动,风险较大。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2)不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凡在发行债券时未作出转换约定的,均为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与程序。具体内容见证券法律制度。

  2.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3.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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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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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7.28)

  【单项选择题】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A从中国境内B企业取得租金所得50万元、利息所得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所得30万元,并向B企业转让位于我国境内的一处房产,取得转让收入500万元,该房产净值为42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B企业应代扣代缴A企业的预提所得税为( )万元。

  A.17.1

  B.18

  C.26

  D.36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B企业应代扣代缴A企业的预提所得税=(50+20+30+500-420)×10%=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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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每日一练(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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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每日一练(7.27)

  【单项选择题】

  某企业拟进行一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设定贴现率为12%,有四个方案可供选择。其中甲方案的项目寿命期为10年,净现值为1000万元,10年期、贴现率为12%的资本回收系数为0.177;乙方案的现值指数为0.85;丙方案的项目寿命期为11年,其年金净流量为150万元;丁方案的内含报酬率为10%。则最优的投资方案是(  )。

  A.甲方案

  B.乙方案

  C.丙方案

  D.丁方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

  由于乙方案的现值指数小于1,丁方案的内含报酬率为10%小于设定贴现率12%,所以乙方案和丁方案均不可行;甲方案和丙方案的项目寿命期不等,应选择年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甲方案的年金净流量=项目的净现值/年金现值系数=项目的净现值×投资回收系数=1000×0.177=177(万元),高于丙方案的年金净流量150万元,所以甲方案较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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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营改增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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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营改增的税率

  营改增的税率

  1.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4)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为6%。

  【解释】基础电信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2.征收率

  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释2】除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销售及出租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一般为3%。

  【解释3】纳税人提供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表6-3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每日一练(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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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每日一练(7.25)

  【单项选择题】

  在一般投资项目中,当一项投资方案的净现值等于零时,即表明(  )。

  A.该方案的年金净流量大于0

  B.该方案动态回收期等于0

  C.该方案的现值指数大于1

  D.该方案的内含报酬率等于设定的贴现率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

  当一项投资方案的净现值等于零时,表明该方案年金净流量为0,选项A错误;该方案的现值指数等于1,选项C错误;净现值等于0,不能得出动态回收期等于0的结论,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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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题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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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题库(8)

  A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汽车美容产品的公司。针对现在家庭轿车越来越多的情况,公司市场分析人员认为,顾客到专门的洗车店洗车受到时间、经济方面的限制,市场对简便易用的洗车用具需求非常大。因此,决定生产可以借用汽车电池作为动力的电动洗车器。经过市场调查,具有竞争力的销售价格为500元,公司计划采用目标成本法确定产品的目标成本并实行目标成本管理。

  A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结构为:公开发行的长期债券900万元,普通股1200万元,留存收益900万元。其他有关信息如下:

  (1)债券税后资本成本为4%;

  (2)股票与股票指数收益率的相关系数为0.5,股票指数的标准差为3.0,该股票收益率的标准差为3.9;

  (3)国库券的利率为5%,股票市场的风险附加率为8%;

  (4)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

  (5)由于股东比债权人承担更大的风险,所以要求的风险溢价为5%。

  【正确答案】(1)该股票的β系数=0.5×3.9/3.0=0.65

  普通股成本=5%+0.65×8%=10.2%

  留存收益成本=4%+5%=9%

  资本总额=900+1200+900=3000(万元)

  加权平均资本成本=900/3000×4%+1200/3000×10.2%+900/3000×9%=7.98%

  (2)必要利润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7.98%

  目标成本=500-500×7.98%=460.10(元)

  (3)目标成本管理的核心程序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①在市场调查、产品特性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目标成本。

  ②组建跨职能团队并运用价值工程法(或价值分析法)等,将目标成本嵌入产品设计、工程、外购材料等的过程控制之中,以使产品设计等符合目标成本要求。

  ③将设计完的产品的生产方案投入生产制造环节,并通过制造环节的“持续改善策略”,进一步降低产品制造成本。

  企业实施目标成本管理时大体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①价格引导的成本管理。②关注顾客。③关注产品与流程设计。④跨职能合作。⑤生命周期成本削减。⑥价值链参与。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目标成本法”知识点进行考核】

  要求:

  (1)按照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普通股成本、按照债券收益加风险溢价法计算留存收益成本并计算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2)计算本款电动洗车器的目标成本(假设要求的销售利润率等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3)简述目标成本管理的核心程序与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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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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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教材答疑

  1.教材第19页【例1-5】中涉及营业税,现在已全面实行营改增,相关涉及营业税的是否需要改为增值税?

  解答: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考察仲裁法的适用范围。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有关涉及税收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仲裁受案的范围。这个案件发生时间是在“营改增”之前。

  2.教材第40页第4行中,“3、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增加”这两个字是否有误?应该删除?

  解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教材第41页,六、分公司登记知识点中写到,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这里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吗?

  解答:是的。因为分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由其颁发《营业执照》,因而变更登记也应在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4.教材第49页倒数第3行,“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请问监事会主席应该是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还是“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解答: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即过半数的监事选举产生。

  5.教材第62页倒数第4行: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请问:过半数是指过参会股东表决权的半数,还是公司全部登记股东表决权的半数?

  解答: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是指公司全部登记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

  6.教材第67页第10行,“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我想问这其中“公司股权管理”是不是应该改成“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否则与《公司法》中第123条规定不符。

  解答:是的。应该是“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7.教材第159页第5点(第7-9行)的表述和下文的【例4-9】是否矛盾?第5点表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持有不足6个月的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而【例4-9】表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持有不足6个月的股票。

  解答: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隐含着对相关人员此类行为的禁止。这从该条的“但是”部分可以看出,即“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8.教材第303页,倒数第14行,4.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项目,主要有:(1)-(5)。可以理解为这些项目不在“营改增”范围之内么?

  解答:都在“营改增”的范围内。

  9.教材第426页,【例8-4】选项A“省级政府举借债务,应经国务院批准”为什么是正确的...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题库(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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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专项练习题库(7)

  简答题(本小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

  2月15日,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2月20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次日,乙向甲的账户转入约定的50万元借款,款项实时到账。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乙将车辆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乙对该汽车实质上享有何种物权?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主张乙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并说明理由。

  (5)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主张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如果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丙公司支付剩余购车款,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 【答案】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月21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P100)

  (2)在乙将车辆交付给丙公司之前,乙对该汽车实质上享有的是质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P99)

  (3)甲无权主张乙和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39)

  (4)丙公司有权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题中,丙公司对乙实质上不享有所有权并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乙和丙公司的交易存在(并不要求已经完全支付)合理对价,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并不要求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丙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要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的名下。(P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