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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要点: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12个、36个),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的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企业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增自学)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重新核定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8)(9)(10)自看
(11)发生过较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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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建造师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但是,如果要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2014真题】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范围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人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均为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的除外
B.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经受聘企业同意的,可以再变更注册至另一家企业
C.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若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可以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D.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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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1)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全部自行完成,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但依法只能分包部分工程,并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则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主要是防止以分包为名而发生转包行为。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总承包单位如果要将所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他人,应当依法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认可。这种认可应当依法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标投标法》也规定,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必须禁止的,而依法实施的工程分包则是允许的。因违法分包同样是在法律的禁止之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分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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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招标的基本程序
【考点精讲】
招标的基本程序为:审批手续→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终止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3.国有资金项目招标,必须设置最高投标限价,而且要求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二、资格审查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开标
1.《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四、评标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五、中标和签订合同
1.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评标结果推荐一到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中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不可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讨论。
【速记点评】
一、需要掌握投标的关键时间节点。
二、区分拒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和否决投标文件(废标)。前者是指开标之前,是不需要打开密封就可以知道的情况,未经过审查、逾期送达或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后者是在开标之后,一定是需要打开密封才能看到的,例如未盖章、提供了两个投标价等。考试中经常会将二...
要参加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四)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买卖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对于房屋买卖等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买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3.瑕疵担保义务
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出卖人对于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没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者其处分涉及第三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则称其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出卖人因此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有的担保义务。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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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要点: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工程。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不同于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
(1)性质不同,前者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后者则是建设监理过程中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的认可;
(2)主体不同,前者是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
(3)内容不同,前者主要是建设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后者则是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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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单位主管人员等处罚的规定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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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考点1:合同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备下列条件:(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点评: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考点2: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有: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点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之前可以撤回,到达之后符合条件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考点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点评:注意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
考点4:承诺的含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点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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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建设工程纠纷的种类
考点1: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含义 | 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内容的争议 |
2 | 民事纠纷类别 | (1)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2)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名誉权纠纷、继承权纠纷等 |
3 | 民事纠纷特点 |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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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施工工序也可以称为过程。各个工序或过程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形成了工序网络或过程网络。任何一项工程的施工,都是通过一个由许多工序或过程组成的工序(或过程)网络来实现的。网络上的关键工序或过程都有可能对工程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或过程质量的前提。只有工序或过程网络上的所有工序或过程的质量都受到严格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 h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h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
2.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返修作为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其返修包括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两种情形。
所谓返工,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又无法修理的情况下重新进行施工;修理则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而又有可能修复的情况下,对工程进行修补,使其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不论是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还是竣工验收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施工单位都要负责返修。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修,但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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