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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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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领取地点
广东一级消防工程师合格证书领取各市级不一样,领证地点一般为报名现场确认点,具体领证地点以当地人事考试网通知为准。
省直考区证书领取地点: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四楼。
清远市证书领取地点: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北路社科大厦9楼。
韶关市证书领取地点:韶关市浈江中路9号市高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中心一楼人事考试办公室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51-8607083。
中山市证书领取地点: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窗口(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博览中心内)。
深圳市证书领取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一层(福田交通枢纽西侧)。
东莞市证书领取地点:东莞市南城区西湖路99号广东科技学院北门内22号楼二楼。
珠海市证书领取地点: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领取(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咨询电话:0756-2288109。
河源市证书领取地点:河源大道北177号(诚丰大酒店斜对面)市人事与技能考试管理办公室二楼人事考务室领取,联系电话:0762-3687298。
揭阳市证书领取地点:于2017年12月1日前持身份证到市人事考试办公室领取,逾期未领的证书我办将于逾期处理。
江门市证书领取地点:江门市人事考试院领取(个人代领凭代领者和考生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佛山市证书领取地点:市考评办(绿景一路26号三楼)1号窗领取(代领的须凭代领人及合格证书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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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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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领取时间
市人才考评中心在国家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下发到我市后开始证书制作工作,由于国家下发考试合格证书的时间不确定,考生可在成绩公布后,注意登录天津人事考试网查询领取日期及方式。
2017年天津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领取时间预计将于6月份开始领取。
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方式,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1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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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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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17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领取时间
2017年北京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领取时间暂未公布,根据往年证书领取时间预计,2017年北京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将于7月份开始领取。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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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济宁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领取通知”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关于办理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会计、下半年翻译笔译、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勘察设计类资格证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及省驻济有关部门(单位):
2016年度房地产估价师、会计、下半年翻译笔译、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勘察设计类资格证书已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我市,现将证书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方式
1、勘察设计类执业资格证书。市直、中央(省属)驻济有关部门(单位)考生请将有关材料报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到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汇总办理;县(市、区)所属单位的考生,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由县(市、区)人社局审核盖章后统一到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汇总办理。
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科地址:济宁市任城区洸河路74号,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1113室。联系电话:3239871。
2、会计、三级笔译、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证书。市直、中央(省属)驻济有关部门(单位)考生请将有关材料报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统一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审核办理;县(市、区)所属单位的考生,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由县市区人社局审核汇总后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集中办理。
二、逾期未领证书
为加强证书管理,确保证书发放安全,请考试合格尚未领取证书的考生于本通知规定日期内集中领取。为保证窗口正常工作秩序,对于超过此期限仍未领取的合格证书,请随下一批证书集中办理,敬请考生相互转告。
三、提交材料
1、通过人员准考证(或报名审核表)和身份证原件;
2、通过人员报名时所持的证书原件(学历证书、相应的资格证),如有遗忘请查看当年报名文件。审核人员如对证书的真伪存疑,考生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考生照片(与准考证同底版,黑白彩色兼可)1寸、2寸各1张(1寸照片粘贴在登记表上,2寸照片粘贴在资格证书上)。如准考证同底版照片没有保存,可去照相馆翻拍准考证上的照片。
5、《执(职)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勘察设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适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会计、下半年翻译笔译资格证书适用)一份(打印、手写都可),证书办理人员需填写相应的表格。表中的证书编号一项请在合格人员名单中查询,需填写完整。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
四、证书办理时间地点
2017年5月31日至2017年6月15日期间(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上午:9:00—11:30 、下午:1:00—4:30。
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咨询电话
05-31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莱芜2016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领取通知”供广大考生参考,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6年会计中级、一级消防证书领取公告
2016年度会计中级、一级消防证书已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我市,现将领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取方式
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政工)处统一派人前来领取,不对考生个人发放。
二、所需材料
领取资格证书请携带单位介绍信、考生准考证、毕业证书、一张2寸照片。
三、领取时间、地点
证书领取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15内。(国家法定休息日除外,遇国家法定长假期领取时间可顺延)
地址:高新区莱芜市人力资源市场办公楼市人事考试中心(920房间)。
电话:0634—6296608。
根据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1998〕8号)文件规定,过期不办视为放弃资格,不再发放。请各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考生相互转告。
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05-31
潍坊人事考试网2016年潍坊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办理通知
2016年度中级会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下半年翻译资格考试证书已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我市,现将证书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及领取方式
证书按照考生所属报名点来办理(附件合格人员名单可查报名点):
1、选“市直”报名点的考生,将办证材料提交到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由其携带相关材料统一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之后考生到单位领取证书。
2、选县市区各人社部门为报名点的考生,将办证材料提交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报名点携带相关材料统一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证书,之后考生到报名点领取证书。
二、时间安排及办证材料
(一)考生于2017年5月31日至6月5日(工作日时间内)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县市区报名点提交以下材料:
1、考生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证原件;
2、领取中级会计、翻译证书的考生请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一份;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考生请提供《执(职)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一份;填写表格时一定注意要用黑色中性笔手工填写,由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审核意见处盖章。
3、考生照片(与准考证同底版或是相近的)1、2寸各1张(1寸照片请粘贴在登记表上,2寸照片将用于证书上);
(二)市直主管部门(上属驻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县市区人社局(人事考试中心、人事劳动保障局、政治工作部),请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13日(正常工作日)携带以下材料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1、单位介绍信(模板见附件)、办理人身份证。
2、考生提交的上述材料。(注:县市区报名点对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可将各类证件原件归还考生,只留取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市人事考试中心;市直主管部门(上属驻潍单位)必须递交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生于2017年6月14日-2017年6月21日(正常工作日)凭身份证原件到递交材料处领取资格证书以及省市考试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的资格考试登记表一份。
三、注意事项
(一)请参照附件中的《填表说明》填写登记表并盖章,表格中的有关信息可查阅附件。为便于工作人员查找证书,来办理证书时请提供办证序号和证书编号。
(二)根据《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1998〕8号)文件规定,过期不办视为放弃资格,不再发放,请有关单位及考生相互转告。
(三)委托他人来市中心办理证书的,代办人除携带考生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01-13
本文“2017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证书领取”由出国留学网一级消防工程师栏目整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证书领取时间
消防工程师考试结束成绩公布后三至六个月左右,开始办理合格证书。
证书领取方式
消防工程师考试通过以后,请考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各报名点或其他指定地点办理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领取方式:
个人领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成绩单领取(成绩单在查询成绩时可以直接打印);
他人(单位)代领:凭代领人及持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别省禁止他人代领);
携带资料:
领取须持本人身份证(护照或驾照)原件、成绩单、准考证原件。
代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要求的证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当地规定为准)
证书注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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