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上海市征地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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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对原由各区、乡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生活费调整与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医疗待遇水平不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医疗费及时按规定报销。

  二、各区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节日补助费和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按照各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各类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标准参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四、各区要制订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切实履行对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规范使用和严格监管等责任。征地养老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征地养老费资金安全。

  五、市社保中心要加强对全市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市社保中心制定征地养老业务经办规程,各区级经办机构和征地养老管理单位要按规定经办业务,做好征地养老人员的服务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养老经办工作的指导意见》(沪人社农发〔2010〕6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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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小城镇社保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医保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原小城镇社保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医保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

  (一)市、区两级财政一次性投入资金,用于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别移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

  (三)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在2017年度决算后予以撤销。

  四、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尚有余额的,市社保中心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8号)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原办法管理和发放。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保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五、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在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关于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被征地人员”具体包括:

  (一)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的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

  不包括由区、乡镇管理,以及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2017年4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

  (一)登记缴费

  征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按照以下不同人群确定:

  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3.其他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2年。

  (二)医保待遇

  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即为其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

  2.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发生就业状况等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3.就业阶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4.养老阶段人员,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及资金计入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实行年初预先计入、年末按实清算。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按照一次性缴费时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再根据不同年龄段计入单位缴费划拨部分。

  2.养老阶段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其不同年龄段按年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3.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或者终止本市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一次性缴纳的...

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就业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60%或80%的培训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不低于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二)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由征地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由其缴纳的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

  (五)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

上海市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

 

  【上海市参保人员(个人)养老待遇终止】

  ◆事项名称

  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人员在本市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后申请养老待遇终止

  ◆办理地点

  养老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等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4)36号] ;

  3、关于对本市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增发一次性救济费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0)2号]。

  ◆申请条件

  养老人员因死亡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申领人系配偶、父母、子女的,携带公安机关、乡镇(街道)一级政府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终止人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上述人员以外的申领人需提供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

  4、申领人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携带申领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6、根据养老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因工伤致残1-4级而死亡的养老人员,还需携带工伤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的人员除外);

  (2)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需携带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申领人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申领流程

 

  【上海市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3、关于上海市事业单位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3号];

  4、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的试行意见[沪人社资发(2012)12号]。

  ◆申请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从事非管理、技术岗位的女性年满50周岁。

  ◆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人员《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复印件、《2006年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审批表》或《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审批表》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根据单位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岗位工资发生调整的,需携带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

  (2)提高计发离退休(职)费比例的人员,需携带经上级主管单位、部(委、办)审批的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

  (3)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需携带《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4)事业单位中50-55周岁之间申领养老金的女干部,需携带聘用制干部履历表或注有聘用期限的聘用合同或解聘通知书复印件;

  (5)局级干部退休,需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6)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

上海市机关、参公单位人员养老金申领流程

 

  【上海市机关、参公单位人员养老金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机关、参公单位人员养老金申领

  ◆办理地点

  单位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

  3、关于上海市机关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1号]。

  ◆申请条件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办理材料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机关、参公单位人员《上海市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上海市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审批表》复印件;

  3、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4、根据单位人员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局级干部退休,需市委组织部或相关部门的批复复印件;

  (2)具有警衔的人民警察,需携带《人民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复印件;

  (3)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人员需携带由户口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申请审核表》或《申请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证明》原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单位办事人员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单位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单位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单位办事人员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