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上海的生育津贴栏目,提供与上海的生育津贴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以下是出国留学网编辑为您整理的上海生育津贴资料,供您参考,更多详细内容请点击出国留学网(www.liuxue86.com)查看。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备注: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相关阅读
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
2、《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上海市生育出具《生育医学证明》;
4、外省市生育的出具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国外或...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指什么,二者的区别又在哪?下面是由出国留学网编辑为您整理收集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希望对您有用!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由来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工资的概念:是指给普通劳力的报酬,以劳动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换取员工依据合约或其他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的概念: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根据工资、津贴相应的概念,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货币形式称为生育津贴更为妥贴。
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组成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年度本地区社会平圴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了解了生育津贴的概念后,相信没有人再问:员工享受了生育津贴后是否还要支付产假工资?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故理论上,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财务支付能力的考虑,绝大多数采用最低基数;或考虑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企业平均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是企业的缴费基数,有高于实际工资的,但普遍低于实际工资。
...
已过立夏,马上就要迎来气象意义上的夏天。对于企业职工来说,一到夏天,就有望增加一笔高温津贴收入。劳动报官方微信日前发布《上海人注意!下月起你有一笔新收入,连发4个月!请查收》,其中详细盘点了高温费发放的条件和标准,一起来看看吧!
发放条件:露天工作、工作场所温度高于33℃
对于高温费的发放条件,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的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
那么,如果劳动者的工作“一半在露天”,该不该发高温费?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方法。
发放标准:每月200元不计入最低工资
从2001年开始,上海调整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将原来的日标准调整为月标准,即每个高温日10元,调整为每月200元,执行时间为每年6月至9月共4个月。
至于高温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分别是: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时间的加班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除去以上项目,职工每月实际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准为2300元。
津贴性质:纳入工资总额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计算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时,也应将高温津贴计算在内。
还需注意的是,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季节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解或劳动争议仲裁,个人也可以直接前往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一、保胎假
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由医生开具证明,应按照病假处理,按照病假发放工资。
二、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一般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工资一般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基本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三、产假和生育津贴
产假=98天+30天奖励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领生育津贴。
什么是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有关但并不等于产假工资,发放方法如下:
1、 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按产假工资发放。
2、 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发放。
3、就高不就低
四、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后一般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80%发,再延长按七成发。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
3、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
4、单位应当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1个婴儿增加1小时
...
事项内容: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津贴申领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条 件:
用人单位申领津贴需满足的条件:
(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收原件);
3.深圳市职工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表(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6.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1)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无法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 “单位外派证明”;
(3)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职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申请生育津贴时,申请表需经职工本人签字压指模,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窗口办理。
1.生育医疗费用其他部门已报销;
2.生育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上述三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受理机关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受理机关:参保单位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直属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13楼;福田分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综合大厦;罗湖分局:深圳市人民北路3092号物资大厦;南山分局:南山区南新路3032号;宝安分局:深圳市宝安2区湖滨路5号社保大楼(区武装部旁);盐田分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龙岗分局:龙岗区中心城龙翔大道8031号;光明分局:光明新区光明大街社保大楼;坪山分局:坪山新区坑梓街道人民中路23号;龙华分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碧澜路大布巷路口(原泗黎路大布巷路口);...
02-10
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安徽生育保险政策,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实用资料栏目。
2017上海生育保险政策:生育生活津贴报销条件、流程、标准暂时变化,沿用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政策,以下为政策全文。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方便生育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或生育医疗费补贴,简化申领程序,现就办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通知如下:
一、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直接到就近的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
二、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填写《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 生育妇女本人身份证及本人实名制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2、 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3、 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
经批准再生育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批准书。liuxue86.com
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三、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
四、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工作的审核,及时将生育妇女的《生育医学证明》复印件及其户籍地址通报给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加强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工作的事后监督,如发现计划外生育的妇女冒领或骗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查处。
五、 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沪人计生委[2002]33号)同时废止。
...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地点
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4、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6、《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7、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8、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9、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指导(2016)11号]。
◆申请条件
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3、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4、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
05-15
◆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差额)
◆办理地点
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3、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
4、《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沪劳保福发(2001)58号];
5、《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
6、关于简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程序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22号];
7、关于调整生育妇女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20号];
8、关于落实《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9、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
10、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指导(2016)11号];
11、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6)22号]。
◆申请条件
1、单位的生育女职工按比例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后,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
2、单位已向生育女职工先行支付部分生育生活津贴。
◆办理材料
单位先行支付的相关凭证。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办表格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差额)》(申字5-1表)
(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联系电话
劳动保障咨询电话:962218
...上海的生育津贴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