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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公共文明”一词,并不是伦理学的专有概念。“公共文明”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是精神文明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精神文明”是人类社会精神生活进步与开化的状态,是人类精神生产积极成果的总和。而“公共文明”指的是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在社会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中表现出来的精神生活进步与开化的状态。精神文明通常包括思想和文化两方面的内容,因而公共文明既包括人们公共生活的价值观、道德风貌、觉悟、信念等思想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公共生活制度、法规、设施等文化方面的内容。
公共文明既包含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意识,又包含公共生活领域的文明行为。目前,国内学者在使用“公共文明”一词时主要是从行为方面解读的,如认为公共文明是由公共行为表现出来并承载的,实际上,这种理解比较偏窄。固然,公共领域的文明程度主要是以人们的举止行为来测度的,但在举止行为的背后的思想动机,那么作为“精神生活进步与开化状态”的文明就没有归属和依托。公共文明意识,是一定社会人们对公共生活要求的理解、顺从、认同及内化。它体现了作为主体的公民对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的尊重,也体现了主体对自身公民权利和他人公民权利的尊重。因此,它不仅具有到的意义,而且具有法的意义。社会性越成熟的公民,其主体意识越强,而主体意识越强,则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与期待就越高,其公共文明的意识也就越强,而将这种文明意识转化成文明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公共文明”是人们自觉地履行公共生活规则的一种状态。在社会生活中,作为维系社会正常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公共生活规则虽然存在,但如果人们不认同、不遵守,“公共文明”就会形同虚设。其次,“公共文明”也不等同于“社会公德”或“国民公德”。作为与“私德”相对的“社会公德”或“国民公德”,是指人们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它既包括与集体、社会、民族、国家有关的道德,也包括基本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公共文明主要是人们对社会公德中公共生活规则的尊重与遵守。这种尊重与遵守也不仅仅具有道德的意义,它还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和管理意义。它既反映一定社会人们的公共道德水准,又体现该社会公共法规的健全和公共管理的完善。
“公共文明”的外延几乎涵盖了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如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公共交往、公共服务、公共参与、公共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公共物品的使用与消费等。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公共生活的日益拓展,公共文明的外延还将逐步扩展,并呈现出开放式的兼收并蓄的状态。
总之,本次问卷调查选择的领域是与市民公共行为素养直接相关的公众领域;在其现实性上,这个领域的问题已堆积成“疾”、成为“顽症”,凸现在公共生活当中。
二、背景
改革开放x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一个显著性标志,就是催生了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城市发展除了经济总量、人均GDP、高端人才、现代产业体系与信息化水平等“硬实力”外,还需要文化方面的“软实力”。从某种意义上说,与日俱增的物质现代化只是一个城市的躯壳,而它的真正灵魂却内隐于作为城市拥有者的精神素质中。因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加强公共文明建设其实就是塑造城市的灵魂。
三、问卷情况
本问卷共收回154份有效问卷,以大学生为主要的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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