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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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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公告

 

  执业药师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执业药师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公告”,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2011年3月15日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予以修改。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17年2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7年2月16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与职称相关的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考、考试系统操作、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职能的单位。

  第四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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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专栏广大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备考生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资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2 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

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频道为您整理“银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在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中,考生们需要遵守一些什么规则呢?社会保障部对此做了哪些规定?一起来看看吧,欢迎您阅读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2 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