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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12万算高收入吗?本文“2016年个税改革方案:年收入12万非高收入标准”,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今年以来,全国居民收入增长放缓,城镇和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速降至5.7%和6.5%,两者均低于GDP6.7%的增速。在经济增长放缓的大背景下,居民收入增长放缓不可避免,如何提高居民收入?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从多个层面布局居民增收,包括七类重点人群激励计划等。其中,关于个税改革原则性的表述遭到误读引起公众关注,财政部专家回应称,国际和我国均没有法律确定的标准,税法上也从未界定过高收入标准,有关媒体报道中所称“年所得12万元是高收入者”或“对年薪12万元的纳税人要加税”的说法是一种推演和误传。
10月21日,国务院一旨在激发群体活力,重点在增加重点群体收入的文件,部分内容牵涉到个税改革,一句“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很快在公众舆论引发热议,被解读为“高收入人群要加税”,进而又引申为“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要加税”。
实际情况如何呢?“年收入12万元以上”,这一标准源自2005年个税法修订时,以此为界限试点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旨在为后续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铺平道路。
财政部、国税总局相关权威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当时12万元标准的确定,主要从如何方便征管、把控住重点人群、减轻征管成本、不给中低收入者增加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在当时12万元也并不是高低收入划分标准。
现实中,税务机关加强高收入群体征管,主要针对那些持有公司大量股权、从事房地产、矿产投资、私募基金、信托投资等高收入群体。工薪阶层,即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者,由于公司代扣代缴税收充分,也不存在通过加强征管补税的空间。
财政部相关专家表示,由于税务机关不掌握高收入群体实际收入状况,信息不对称,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偷逃漏税的现象,加强该群体税收征管,主要针对资本利得和财产性收入,演艺界和金融保险业部分人群。至于有媒体报道个税改革分三步走,相关权威专家表示,个税要朝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方向进行改革,未来要逐步增加扣除额,引入赡养、教育、房贷利息等费用扣除。个税改革只能根据现实条件一步步走,成熟一步推一步,“三步走”属于空穴来风。
何谓高收入人群?
“年入12万者要加税”的传闻,立马在坊间炸开了锅。
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重点为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各类社会群体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
在“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节,提到要“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经部分媒体转载解读,变成“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
财政部相关专家表示,国务院该文件重点在于培养中等收入阶层,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涉及到税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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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年个税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将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特别提出要推进个税改革,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这本来是给大家发放了一个提高收入的红包,但是却被有的媒体给误读了。
有媒体报道,在目前我国的收入结构中,按照有关部门个税改革的设想,年收入12万元的就可以成为高收入群体,这一标准引起了较大的舆论争议。在网上,几乎是压倒性的意见认为,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年收入12万元很难称得上是高收入。
其实,究竟什么样的水平是“高收入”,很难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年收入12万元是否属于高收入,与前几年一直争论不休的个税起征点一样,并不是最重要的。大家更应该关注的是,国务院《实施意见》中提出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将成为我国未来个税征收的重要方向。这无疑值得高度肯定,但要让这个目标真正落地,还需要推进一系列的配套改革。
目前,我国的个税征收基本上是通过在企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的环节设置事前扣除的关卡来完成,这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税收成本,但与市场经济环境下,人们的多元化收入途径已经不相适应,而能够通过多元化途径得到收入的往往又是高收入者,这部分人的收入渠道难以设立事前扣税的关卡,而成为了灰色收入。几年前的报告显示,我国的灰色收入每年在6万亿元以上,约占GDP的12%,很显然,由此产生的个税流失是一个惊人的数字。
因此,个税改革要与货币流通体制的改革结合在一起推进,特别是要强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减少现金流通。只有每一笔大额资金流通都有迹可循,让灰色收入成为阳光收入,也就是国务院《实施意见》提出的“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个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同时多位专家强调,未来的个税改革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减轻中低层群众纳税负担。
关于这个话题,全国政协委员、会计审计专家、财政部内控委员会委员张连起做出了分析点评:
张连起: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目前有些媒体的相关报道对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一定程度的误读,有很多媒体认为现在规定的年收入十二万作为了高收入的基准。
我个人认为,的确未来要对个人所得分层,究竟什么是中等收入、什么是中低收入,什么是高收入,但目前还不能成定论。目前对个人所得进行分层,规范非正规收入,原来有一个词叫“灰色收入”,现在可能用“非正规收入”,也就是更多的现金收入,因为我们现在的收入组成中有很多是不转账的,是现金的等等,原来的监管或者征税对这方面的覆盖可能存在着一些不足。
这份文件的意思主要是要对收入分层,对中低收入者要促进平稳增长,对高收入要有一个规范和调节。但是各地情况不同,我相信未来也会根据所在的城市或者生活水平等等,各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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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6个税改革方案最新消息:高收入者将多”,跟着出国留学网公务员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总体平稳增长态势。前三季度,消费贡献率达到71%,同比提高13.3%。专家认为,第四季度重点应当放在激活消费动能方面,采取包括个税改革、消费税改革等税收调节政策,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专家认为,目前来看,消费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牵引器”的作用。但问题是,消费能否持续充满了变数。当前经济增速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在以工薪阶层成为最主要的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缴纳主体的情形下,容易对消费产生“挤出效应”。
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为防止消费滑坡,个人所得税完全可以在适当提高起征点的前提下,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缩小收入差距,从而减轻中低层群众纳税负担,推进消费扩大和升级,稳定经济增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谭云明对《证券日报》记者说。
谭云明认为,我国个税税制目前还很不完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由中低收入者缴纳,导致其没有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从而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其消费能力。而改革得最终目标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按照劳务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偶然所得进行分类征税,在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后,对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贷款利息等支出进行税前抵扣。
另外,谭云明表示,推动消费税改革也可以促进消费升级。
“消费税涉及群体更加广泛,下一步应当逐步降低税率,调整税目,减少征收范围,将一些生活必需品逐步从消费税税目中剔除,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消费升级减轻负担。”谭云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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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个税改革最新方案,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实用资料栏目。
新方案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分为11类。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这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此次个税改革的第一步就是合并部分税目。如果以前面所说的“大综合”方案来看,是将工薪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等经常性、连续性劳动所得等,合并为“综合所得”;其他财产性所得以及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仍作为“分类所得”。
不过,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认为,“小综合”的方案更为现实。
具体来说,就是先将目前这11个小类分成大类,比如将个人劳务性质的收入分为一类,其中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将财产性的收入分为一类,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最后,将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分为一类。liuxue86.com
第二步则是完善税前扣除,即在合理确定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适时增加赡养老人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支出等专项扣除项目。
第三部则是适时引入家庭支出申报制度,即在保持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夫妻联合申报家庭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按揭贷款利息等相关支出,并在夫妻之间分摊扣除或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分别纳税。
“比如,月收入按5000元计算,先减掉3500元扣除额。剩下的1500元,如果按照分类申报,可以直接减掉利息支出,作为应税额。如果按照家庭综合申报,在减掉利息支出的同时,还可以减掉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的支出。”前述省级地税局所得税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
最后一步则是优化税率结构,即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结构为基础,适度调整边际税率,合理确定综合所得适用税率。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一直都很清楚,是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制度,但具体从合并税目到费用扣除,从家庭申报再到税率调整,其实是一环扣一环、连续性的。
他认为,相对于中国的现实来说,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发展是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功能,因此设计个人所得税制特别是税率的时候,必须将抽肥补瘦的功能放在第一位。
个税改革的目的是提高中低收入者收入 更好地保障民生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特别提出要推进个税改革,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高收入者非正规收入渠道,发挥收入调节功能。这本来是给大家发放了一个提高收入的红包,但是却被有的媒体给误读了。
在目前我国的收入结构中,按照有关部门个税改革的设...
个税改革有助于减轻低收入者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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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有助于减轻低收入者税负,维护社会公平,使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功用,对扩大消费也有重要意义。“操作复杂”和“高成本”,不应成为个税改革“干等”的理由,而应是深入推进的动力。
本期“经济日报 中央电视台联席评论”话题——个税改革箭在弦上
最近,来自各方的讯息显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有望加速出台。在寒潮频袭的冬日,这对工薪一族来说无疑是一个特暖人心的消息。
进入新世纪,我国多次上调个税起征点,基本是每两三年一调,积极意义明显。但随着养老、上学等支出的增加,物价、工资水平的上涨,这种“小步慢跑”的调整已难以更好地解决问题,部分工薪一族的个税负担明显较重。财政部数据显示,今年10月份,个税同比增长9.5%,而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增幅不足2%。近些年每到岁尾,“年终奖多发1块钱,个税或多交几千元”的议论就满天飞,折射的就是人们对深化个税改革的期盼,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箭在弦上。
所谓个税综合征收,主要是指将个人部分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同时考虑个人的支出和家庭负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按不同的税率课税。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代表着个税改革的重要方向。我国的“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都把“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税改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也将其作为个税改革的重要任务。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客观上有助于减轻低收入者税负,维护社会公平,使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功用。综合征收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把个人负担考虑进去确定税率或补扣。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越有力。试想,同样的收入,抚养1人和抚养6人,家里是否有按揭房、是否有生病的老人等,情况肯定不一样。同样6000元月收入,单身汉与一个四口之家唯一收入者的“顶梁柱”相比,支出和消费也不能等量齐观。而且,地区差异不同,有些地方物价高,挣得多花得也多,“一刀切”征收显然不公平,也有悖于税收杠杆“削峰填谷”的本意。
从经济增长的角度看,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扩大消费有重要意义。一般而言,高收入群体虽然收入多,但生活必需品基本达到饱和,消费倾向比较低;低收入群体消费愿望强烈,但支付能力不足,无法形成大规模的有效需求。只有中等收入群体既有消费能力,又有消费愿望,是有效消费需求的“主力军”。综合和分类征收相结合,在客观上有利于减轻工薪一族的负担,逐步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形”分配格局。
实施综合征税,目前仍存在一些技术难题。比如,什么样的所得要纳入综合征收?税率如何确定?又如,我国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有可能夫妻双方在不同城市工作或正在闹离婚,那么家庭个税由谁来申报?再如,老人家庭如果有多个儿女,那么对老人减免的税负,算哪个儿女的?还比如,隐性收入缺乏监督,信息无法全部联网,如何才能做到信息透明?等等,这些难题使得个税改革多年来徒见虚影难见真身,一直没有大的突破。
改革关头勇者胜。“操作...
个税改革方案最快年底上报:提起征点不是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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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财政部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专家称未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将统一纳入综合范围征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多位专家表示,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则会在个税改革中有所体现。《建议》提出,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提低、扩中、调高,大的方向还是很清楚的,”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告诉记者,“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总体框架下去设计具体方案。”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这三种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按不同的税率课税。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共计十一类。
我国最早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在1995年,至今已经过去了20个春秋,我国仍然是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即将上报的个税改革方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些个人收入继续分类征收个税,哪些收入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把劳务报酬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可以对纳税人的劳动所得有一个更好的调节作用,比原来的税制好很多。”此外,他还建议把股息红利纳入综合所得以及包括房租在内的经常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纳入综合的种类越多,调节收入分配就越有力度,但同时征管运行成本也会越高。比如房租所得在分类征收的情况下都很难征收上来,更别说综合了。”
而刘剑文则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经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都有可能纳入综合征收范围。”
确定了综合征收范围后,还需要确定综合计征的税率。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范围是3%至45%,共计七档税率,综合所得的税率是和薪资所得税率一样,还是有所调整,尚需进一步明确。张斌表示,工资薪金所得税是每个月由单位代扣代缴,相当于预缴;综合计征后,综合税率的高低涉及个人是需要补税还是退税。
除此之外,个税改革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要不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要不要引入差别扣除。在现行税制下,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因素没有被考虑进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多次提出,个税改革“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会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对此,刘剑文解释说,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并不是以家庭取代个人作为纳税主体,而是两种纳税主体并存,纳税人可以选择,并不是完全以家庭纳税。他还表示,当前实施的个税制度没有解决特殊群...
个税改革不能再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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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财政部税政司多次组织专家开会研讨,个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雏形,财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将改革草案上报中央和国务院。个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老百姓千呼万唤的个税改革方案终于要出来了,并且伴随着诸如“提高起征点肯定不是未来改革的方向”这样的表态。这也意味着,如果这样的制度设计真的能走出纸面落到实处,那么个人所得税也就终于爬出了“工资税”、“穷人税”的烂泥潭。
毕竟,此前单纯地提高起征点,其实等同于自缚手脚,使得个税征收总是滞后于通胀率不断迈升的脚步,刚刚调完又需要调整,人为加重了那些工资收入在起征点附近徘徊群体的负担,与体现公平的征税原则背道而驰。欣喜之余,难免又是担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并非新概念,国内早在20年前就将其提了出来,但时至今日,却仍然在分类税制的一亩三分地里老牛拉车般踽踽独行。所谓积重难返,要啃动这块硬骨头的难度可想而知。但在社会各方面改革持续推进,社会成员个人所得收入日趋多元化的时势下,现在就是把牙咯碎了,也得硬着头皮啃下去。不要忘了,税收事关老百姓的钱袋子,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举例来说,“把纳税人家庭负担计入抵扣因素”这样的改革呼唤,其背后就关联着“赡养上一代,打拼这一代,养育下一代”的家庭大事,“单独二孩”政策在很多地方之所以无法唤醒生育欲望,又何尝没有个税征收不合理,加剧家庭负担掣肘?由此窥之,改革必须得动真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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