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中国侵权责任法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中国侵权责任法栏目,提供与中国侵权责任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国侵权责任法》是由布吕格 迈耶尔所著的一本于2009年6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书籍。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重要考点

  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正式实施,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新增考点,在今年,侵权责任法仍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无论是卷三还是卷四,都不难看到其“踪影”。下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就为大家带来侵权责任法的必备知识点总结,希望能够对大家的学习带来帮助。

  1、对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立法首次明确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2、产品缺陷损害他人 生产者应当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运输、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污染环境造成损害 污染者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明确,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法律还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药品等致医患纠纷 可向医疗机构索赔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5、车主与驾驶人不一致 交通肇事如何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6、建筑物倒塌伤害人 建设施工单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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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行测法律常识: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公务员行测常识判断题一般来说考的几率非常大,但是许多考生还是容易丢分,这可能是平时知识点积累的太少了,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行测法律常识: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行测法律常识: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行测常识判断部分会考查法律知识,其中民法考查频率很高,而侵权责任是民法部分的高频考点,尤其是常见的几种特殊侵权责任,要求大家判断案例中的责任主体。有些同学做此类题目往往是靠死记硬背,究其原因是因为大家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还是不能理解地很透彻。如果大家能够理解侵权责任及三种归责原则,这类题目便会迎刃而解。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其实,民法上的侵权既包括侵犯人身权也包括侵犯财产权,如A在开车行驶过程中追尾B的车,则A侵犯了B的财产权;如A在开车行驶过程中将行人B撞伤,则A侵犯了B的人身权。不论是侵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给对方以赔偿。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原则: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该行为的产生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一方(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过错成立的证明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谁有错,谁担则;谁主张,谁举证。

  例:A与B在开车行驶的过程中相撞,则对撞车行为有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A说B有错,则A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若B说A有错,则B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

  (1)过错推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对该行为的产生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一方(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因为主张对方有错的一方在举证中存在困难,于是法律事先推定对方有错,如果对方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则应承担举证责任——被推定者,自证无错。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

  例:A在动物园游玩时,被老虎抓伤,此时若让A自己证明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则比较困难(即使,动物园主动打开笼子,让游客自己去虎笼去寻找致其受伤的老虎,仍然是很“困难”的)。故,法律事先推定动物园没有履行好管理职责,如果动物园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则应对A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无过错原则:侵权行为发生后,法律规定相关主体,不论是否对该行为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均需承担侵权责任——不论是否有错,均需担责。

  例:五岁儿童在幼儿园玩耍期间,不小心打伤另外一名在校儿童。则该五岁儿童的家长,不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均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其家长不能以自己对该儿童尽到监管义务为由,主张不承担相关责任。

  3、公平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例:甲女因失恋而跳河自杀,被路过的乙男入水救起,结果甲女被救上岸而乙男因为筋疲力尽命丧河中。在这个案例中,甲女对乙男的死亡,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乙男...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指任何人因自身的过错(故意或过失)而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该款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般条款,意味着:只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要求,就足以令其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以外,无须更多。

  【例一】甲因出现重度中毒症状住院,乙医院对甲进行了当时医疗条件下所有可能的检查和诊断,依然不能查明病因,甲不治而亡。三年后,乙医院才得知,甲属于铊中毒,并且甲得病时,已有美国科学家发表科研论文,详细介绍铊中毒的诊断与治疗,但不为中国医疗界所知。①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应判断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达到了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的医务人员应当达到的行为标准。②乙医院诊断和治疗行为符合前述表述,虽不能妙手回春,但不具有过失,不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例二】甲怀孕后,一直在某医院固定由乙医生检查、保健。乙每次检查均很认真、仔细,确定甲怀的是单胞胎。生产时,才发现甲怀的是三胞胎,由于事前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三胞胎成为死胎。①如果乙的行为没有达到当时医疗条件下一个合格医务人员的行为标准,其认真、仔细就是无价值,认真并不能掩盖过失,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②不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从事医生、建筑设计师职业的,对于损害的发生即为有过失。

  2.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对过错推定应作如下理解:①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它隶属于过错责任原则。②过错推定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故:《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二款不能单独作为起诉的依据。③对过错的证明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根据基础事实,推定加害人具有过错,由加害人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免责。④加害人仅证明第三人具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过错推定责任: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⑤堆放...

2015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在这里,【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及时放送的司法考试民法考点: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祝大家考试顺利!

  (一)直接责任与替代责任

  1. 直接责任。指对自己的行为或者自己管理控制的物致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替代责任。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例如:①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一款)。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前半句)。④因运输者、仓储者的过错造成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4条)。⑤医务人员因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4条)。⑥因勘查、设计、监理、监管单位过错导致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后,有权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

  (二)单方责任与双方责任

  1. 单方责任。指由加害人一方或者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两种:①由加害人单方承担。②由受害人单方承担(主要指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

  2. 双方责任。指损害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主要指混合过错(《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1. 单独责任。指仅一个责任人单独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须注意:单独责任既可以是直接责任,也可以是替代责任;既可以是单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也可以是双方责任中的单独责任。

  2. 共同责任。指由两个以上责任人依照法定方式共同对被害人承担责任。分为四种:①按份责任;②连带责任;③不真正连带责任;④补充责任。

  (四)按份责任

  【例一】甲、乙、丙分别排污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7条判决甲、乙、丙承担按份责任,甲承担5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20万元。则:①丁能够也只能够请求甲赔偿50万元,乙赔偿30万元,丙赔偿20万元。②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其对丁的债务消灭。③甲对丁清偿50万元后,无权请求乙、丙分担。④按份责任人无内部关系。

  (五)连带责任

  【例二】甲、乙、丙共同侵权给丁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判决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则:①丁有权请求甲、乙、丙中任何一个人赔偿100万元。②丁有权请求甲、乙、丙按照任何比例共同赔偿100万元(如甲10万元、乙50万元、丙40万元)。③丁获得100万元的赔偿后,丁的债权消灭。④甲、乙、丙内部有责任份额分担(按照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否则,推定份额均等),对丁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一方有权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例三】甲向乙出售拼装汽车...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侵权责任

 

  国考即将进行,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侵权责任,如果这类知识点没有掌握,你就针对性地进行复习!祝你考试顺利!

  公务员公共基础法律知识真题复习:侵权责任

  【真题再现】甲在游动物园时,无视虎笼上明显的禁止靠近警示和管理人员的多次劝阻,依然翻越护栏并靠近虎笼伸手挑逗老虎,不料老虎突然发威,咬断了甲的右手。甲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

  A.甲

  B.动物园

  C. 甲和动物园

  D.甲或动物园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侵权责任-饲养动物致损责任: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但是能够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题目中,发生了动物园致人损害的事实,首先推定动物园是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的,但是题目中明确说道“甲无视虎笼上明显的禁止靠近警示和管理人员的多次劝阻,依然翻越护栏并靠近虎笼伸手挑逗老虎”。说明动物园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所以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损害。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真题再现】王二妹从旺旺超市买了一箱麦香厂生产的花牌啤酒,在开瓶时因啤酒瓶爆炸而受伤。关于王二妹的人身损害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二妹只能向麦香厂索赔

  B.王二妹只能向旺旺超市索赔

  C.王二妹既可以向麦香厂,也可以向旺旺超市索赔

  D.王二妹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此题目中,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生产者麦香厂和销售者旺旺超市都是赔偿责任的主体,所以受害人找谁赔都可以。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真题再现】甲与乙在篮球赛中不慎发生碰撞,两人均受伤,各花去了5000元医疗费。据查,甲乙两人均无过错。请问,甲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

  A. 甲

  B. 乙

  C. 甲或乙

  D. 甲和乙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理念,当事人分担损害结果。此题中明确说到了甲乙俩人均无过错,所以对于甲的人身损害,由双方分担损失。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方法总结】:关于这部分知识很简单,考试难度也不大。所以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得分的知识点,重点是打牢基础,记忆准确,多做题目练习,熟练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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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哦。

  司法案例《以案释法》: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认定

  ——山东日照中院判决莱芜汇丰公司与日照联贸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败诉不是判断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标准。作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案情

  2013年1月24日,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3)日开商初字第40号立案受理了被告日照联贸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联贸公司)诉原告莱芜市汇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汇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年1月28日,经日照联贸公司申请并提供担保,该院裁定冻结莱芜汇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实际冻结1024488.29元。同年7月19日,该院裁定继续冻结莱芜汇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实际冻结1104484.95元。同年10月17日,该案移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4月16日,日照中院裁定冻结莱芜汇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实际冻结1107427.11元。同年8月4日,日照中院作出(2014)日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日照联贸公司与莱芜汇丰公司之间的矿石购销合同;莱芜汇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日照联贸公司矿石购销定金471万元,莱芜汇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0月13日,日照中院以(2014)日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继续冻结莱芜汇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实际冻结1109412.61元。

  2015年4月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冻结莱芜汇丰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万元,并实际冻结了莱芜汇丰公司的实时存款余额。同年4月15日,山东省高院作出(2014)鲁商终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日照联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莱芜汇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日照联贸公司赔偿因保全错误而造成的损失303724.30元。

  裁判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日照联贸公司在与莱芜汇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经三级法院审查先后裁定予以准许,其实施的相关诉讼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其保全申请标的额与诉讼标的额之间的差异具有合理性,亦无其他证据显示其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无故保全莱芜汇丰公司财产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必然得出日照联贸公司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结论,综合本案案情及日照联贸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保全标的的权属状况等因素,能够认定日照联贸公司在申请诉讼保全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且莱芜汇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账户被查封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驳回莱芜汇丰公司的诉讼请求。

  莱芜汇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问题是:日照联贸公司申请法院先后连续冻结莱芜汇丰公司的账户存款100余万元的行为是...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怎样认定

 

  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侵权责任怎样认定

  近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高空坠落的苹果砸中,颅脑损伤,至今昏迷不醒。医生告知,凡凡右脑或失去所有功能。

  此事并非个例,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多以悲剧收场。

  虽然每次事故发生后都引起社广泛关注,但是因为在高空抛物事件中存在难以取证、肇事人身份难以确定、肇事人未成年等问题,使得事件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高空坠物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该如何治理?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责任认定可考虑三种情形

  面对时有发生的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相关责任该如何划分?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教授、安全与职业卫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任国友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一般责任认定存在三种常见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确证据(如监控录相)证明高空抛物的实施人,那么依据刑法或民法规定可以认定相关加害人的责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体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责。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抛物行为,除非能自证清白,否则作为业主将共同承担责任。这一情形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三,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如大风吹倒树木的情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在陕西律师张军看来,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在民事侵权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简单来说,责任主体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可能导致侵权损害发生,才能免除己方责任;若不能证明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律师谷泉告诉记者,在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谷泉说:“如果高空坠物属于建筑物外立面的搁置物、悬挂物、构筑物,则有可能是年久失修,也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高空抛物是故意的,那么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严重后果时,考虑侵害人存在着主观恶意,可能还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侵害人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未成年人抛物由家长担责

  据记者了解,不少高空抛物肇事者最后被锁定为未成年人,这又该如何划分责任?

  任国友说,如果确定是未成年人实施高空抛物行为致人伤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未成年人抛物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责任一样,所以父母要教育、引导自己的孩子不乱扔东西。”张军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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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硬件生产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2018年法考临近,小编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硬件生产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硬件产品本身无法提供网络服务,该播放器需要下载安装第三方软件才可以实现上述功能,生产商没有预装相关软件不构成侵权。但在有证据证明硬件生产商明知销售商安装侵权软件的情况下,硬件生产商应与销售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用户感知标准虽不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认定标准,但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案情

  中央电视台系央视频道的运营方,同时其自行制作了《今日说法》《艺术人生》等节目,并将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的相关著作权授权央视国际公司。央视国际公司在科洛弗公司天猫网店购买了开博尔K760播放机一台,该播放机由开博尔公司生产。该播放机中含有能够直播、点播和回看央视节目的软件,科洛弗公司认可从开博尔公司处购买的是裸机,相关侵权软件由其安装后销售。开博尔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科洛弗公司系其上海地区总代理,同时宣称涉案播放机具有丰富的在线资源,内置多家在线平台和视频节目,并通过视频向用户展示了播放机的直播、点播、回看功能和实际效果,同时提供相关软件的下载和更新服务。科洛弗公司的网站上亦有类似的宣传。

  央视国际公司认为,两被告未经授权进行电视节目的直播、点播和回看,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裁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博尔公司默认且支持这种由科洛弗公司等代理商“代为”安装的行为,两者通过“裸机出厂+代为安装”的合作安排,以共同获取利益,故应共担责任。判决:科洛弗公司、开博尔公司停止侵权,开博尔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科洛弗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开博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博尔公司和科洛弗公司就在涉案播放器内安装相应软件的行为达成共识,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央视国际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播放器可以直播、点播和回看央视节目,开博尔公司主张涉案软件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应当举证证明,但其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软件仅仅提供链接服务,故对于开博尔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互联网实时转播行为的性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互联网的实时转播行为颇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实时转播行为受广播权的控制,从《伯尔尼公约》之后缔结的国际条约和著作权法的逻辑结构都可以推出著作权法有关广播权规定中的“有线”应被理解为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任何线路。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实时转播行为不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但侵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兜底权利,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实时转播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保护。

  2.硬件生产商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涉案播放器在出厂时并未预装相关软件,该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