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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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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户籍制度最早起源于夏朝,春秋战国时期已基本成形。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在建国后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的。它以登记居民个人基本情况、住址、亲属关系等基本社会信息管理系统为内容,来确定公民身份、居住许可和掌握人口统计数据的制度体系,是国家社会对公民管理的重要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8年以前,属短暂的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是1958年~1978年,为限制户口自由迁移特别是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的严格控制期。在1958年1月9日国家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1977年,国务院出台了规范户口迁移的第二个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商品粮人口”和“农转非”的概念,支配中国社会生活半个世纪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建构起来,使农村、城市的户口分割在社会中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第三阶段是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逐步开展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户籍制度管理进入了半开放期。在这个时期,国家处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进程中,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户籍管理中对人口迁移的行政控制、城乡人口界限壁垒在劳动就业、教育、住房、福利保障、生活资料供给方面的差别对待,对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以及农业现代化建设上产生诸多不利的因素和影响。因此,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户籍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滞后和阻碍,户籍管理制度的壁垒逐渐开始松动和消融,从国家到部分省、市开始了户籍制度的改革尝试。如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作出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具体规定;1998年《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开始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2001年《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2003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30项便民利民措施,其中有7项涉及户籍方面,对居民迁移、变更等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在地方如北京、广州等地对流动人口试行暂住证管理的模式、浙江、湖南等地酝酿实施户籍一元化管理、河南为吸引人才集聚打破户籍人事关系的限制制定了相关的具体措施等等,都对户籍制度进行了试探性的改革。

  但是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破冰”之行,还远远未能触及到制度本身的弊端核心,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户籍管理存在的三大弊端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体现在:第一,用户口加强迁移控制,依然存在迁徙不自由的问题,限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影响人户信息管理的及时和准确,不利于社会管理;第二,未曾在实际意义上改变的城市和农村户口二元化管理,造成了城乡居民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两种户口性质、两类地域人口在获得个人发展机会上不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客观上是一种新的城乡对立;第三,户籍与政治、经济、福利保障和文化教育等权利挂钩,不断引发着户口“附加值”纠纷,剥夺了部分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直接反映了社会法制的不健全。如城市按户籍就学形成户籍中人户分离、空挂户;农户和非农户在福利、伤残赔偿的待遇不公;夫妻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