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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担保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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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司法解释
1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
07-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为你分享银行担保法具体内容,欢迎大家前来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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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本文“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点:担保法律制度”由出国留学网税务师栏目为您整理,更多税务师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网站!
一、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及保证人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举例】
假设,乙企业需要流动资金向甲银行借款,为保证该借款到期甲银行能收回,丙企业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丙企业保证代为偿还。三方法律关系为,甲乙之间是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当事人;甲丙之间是保证合同(从合同)的当事人,乙是保证关系中的被保证人。
法律关系如图所示:
2、保证人的限制和禁止
(1)国家机关(除外情形);
(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法人的职能部门;
(4)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一般规定
1、保证的形式
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口头保证视为不成立,但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口头保证的。
2、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举例】
假设,乙企业需要流动资金向甲银行借款,为保证该借款到期甲银行能收回,丙企业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乙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丙企业才保证代为偿还。按照一般保证的适用,债权人甲银行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包括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确认乙企业“不能”偿还到欠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相关责任是有顺序如图: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③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的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共同保证
保证人为2个以上的保证。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03-25
本文“银行从业法律法规2017辅导讲义:担保法律制度”由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诚意推荐,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本网。
8.4.1担保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3)定金担保
8.4.2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种类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2)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2.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8.4.4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类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01-2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银行管理笔记之担保法律制度概述”,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定金担保
7.3.2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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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整理了“2017银行专业资格法律法规重点:担保法律制度”大家快做好准备吧。
担保法律制度
7.3.1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保证人履行。保证人的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7.3.2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通了通过具体规则将《担保法》有关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具体规范做了修正,它所确立的以下几项重要制度对银行业有重要影响。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定规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定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原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个层次的规则
第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的机制来处理物保与人保并存的问题;
第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
第三,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甲公司用一栋房屋作为担保,该房屋价值400万元,同时丙公司愿意为甲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款项,此时,乙银行应当选择如下担保执行方式( )
A.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
B.先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再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
C.先向丙公司追偿600万元,再要求甲公司拍卖担保的房屋偿债
D.先向丙公司追偿1000万元,等甲公司拍卖房屋款项入账后,退回丙公司400万
答案:B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所谓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
02-09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银行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点之担保法律制度概述”,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1.概念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2.方式
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3.种类
(1)人的担保。主要形式是保证人的保证,可操作性较高。
(2)物的担保。主要方式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繁琐的操作手续使其实现较为困难。
(3)定金担保。在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债务是否履行决定了定金的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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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法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条】 本法第255~256条;《民诉意见》第310条。
【意思分解】
1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但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
2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前保全的,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4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的损失。
5注意《民诉意见》第310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可发给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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