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中国法制史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中国法制史栏目,提供与中国法制史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本教材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史书记载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在每章都设了“学习目标”、“本章小结”、“参考案例”、“关键概念”和“思考题”等栏目,使读者能对本教材内容提纲挈领、加强理解。

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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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

2017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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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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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复习笔记:中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一复习笔记:中国法制史”,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朝代歌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二晋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皇朝至此完。

  二、中法史(法典篇)

  为君歌一曲,请君为我倾耳听:魏国李悝(kui)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六禁之规在杂法。

  汉萧何,人之杰,作律《九章》传后世,户兴厩,是新创,其余抄袭魏《法经》。

  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法律,等级特权昭昭然。

  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此律一共20篇,刑名之后法例加,五服治罪是首创。张斐杜预疏法律,解释与律同效力,此律还名张杜律。

  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其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

  墨劓废宫加大辟,奴隶制度之五刑。北齐鞭杖徒流死,封建刑法五刑始。

  三、法制史上的“第一”

  第一部罗马历史上的成文法:《十二表法》;第一个形成宪法的资产阶级国家:英国宪法(“近代宪法之母”);“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第一部欧洲大陆成文宪法:1791《法国宪法》;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宪法:1919《魏玛宪法》(《德意志共和国宪法》);规模最大(第一)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1900《德国民法典》(“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第一部曰本成文法典:《大宝律令》;第一部曰本宪法:《明治宪法》。

  今年司考第一次考法制史(律考86——92有考),那就记一记第一次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战国/魏/李悝;第一次改法为律:商鞅/秦;第一次废除肉刑:汉文帝;第一次确立“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第一次“八议”入律:《魏律》;第一次“官当”入律:《北魏律》/《陈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北齐律》;第一次废除宫刑:南北朝时期;第一次规定“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北齐律》;第一次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第一次设立大理寺:北齐;第一次规定“十恶”:《唐律疏议》;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刑统》;第一次以六部体例定律:《大明律》;第一次设立大诰:明太祖/朱元璋;最后一部(倒数第一)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部北洋政府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近代史上正式公布的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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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考研法硕(法学)大纲变化: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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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考研法硕(法学)大纲变化: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中国法制史作为综合课考查的一部分,其考查目标和2016年一样,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考点解析

  (一)大纲变化

  2017年法律硕士(法学)大纲共有16点变化。具体如下:

  1.战国法律制度由第二章移至第一章;

  2.奴隶制五刑改为旧五刑;

  3.增加夏商法律制度中司法制度的监狱类型;

  4.西周刑事立法增加具体的立法法典;

  5.西周司法制度增加司法机关的分类。

  6.秦朝立法概况增加云梦秦简。

  7.增加秦朝行政立法;

  8.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增加法典别名;

  9.把封建制五刑改为新五刑。

  10.删除《开皇律》的特点。

  11.元朝立法概况增加立法指导思想,刑事立法增加犯罪分类与量刑原则,删除蒙汉异法,民事立法增加财产法律制度:契约关系;损害赔偿,删除烧埋银;行政立法增加科举制度的变化,司法制度增加诉讼审判制度。

  12.明朝立法概况增加"教民榜文";刑事立法增加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民事立法增加财产所有权;增加经济立法;增加地方司法机关和会审制度。

  13.清朝的刑事立法制度增加充军、刺字;司法制度增加幕友胥吏的作用

  14.清末修律活动增加修订法律馆、商事立法的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15.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移至下一章。

  16.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移至这一章。

  法制史变化的特点集中在增加了一些知识点上,章节的变化只有两处,所以同学要针对新增加的考点及时进行强化训练。

  (二)要想在学习法制史的过程中思路清晰,首先要把下面这个历史朝代歌烂熟于心,因为以历史朝代为线索,才能对法制史的内容做出有序的梳理。

  助记朝代歌: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

  春秋与战国,一统秦两汉;

  三分魏蜀吴,两晋前后延;

  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

  宋...

2016-2017法硕(非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点变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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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2017法硕(非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点变动对比

  第三部分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朝的建立与中国法律的产生;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二、立法概况

  禹刑;汤刑。新增:

  三、刑事立法

  新增:旧五刑(删除: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刖),宫,大辟。

  四、司法制度

  天罚与神判:监狱。

  第二节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吕刑》;九刑;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宗法制度。

  二、刑事立法

  新增:《九刑》《吕刑》

  主要刑法原则;主要罪名。

  三、民事立法

  契约:质剂,傅别;婚姻: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七出(去),三不去;嫡长子继承。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大司寇、新增:小司寇;狱,讼;五听。

  第三节 春秋法律制度

  一、成文法的公布

  郑国"铸刑书于鼎";邓析"竹刑";晋国铸刑鼎;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二、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

  第二章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战国法律制度

  改为:第四节战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刑无等级;轻罪重刑;法布于众。

  二、《法经》

  李悝变法与《法经》的制定;《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

  三、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连坐法;分户令;变法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秦朝法律制度

  改为:第二章 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秦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

  云梦秦简。(位置后置)

  二、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主要刑名。

  三、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审判制度。

  第三节 汉朝法律制度

  改为:第二节 汉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汉初黄老...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2016司法考试教材(第一卷)法制史:中国法制史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司法考生辅导用书卷一教材法理学:法的本体,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考生。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一、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为谋求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天命观。同时,为了修补以往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为实践“以德配天”,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也就是说,要通过“慎罚——谨慎的适用法律”来达到“明德—一实现礼治秩序”的目的。这种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规范各自的言行,从而达到全社会一种和谐安定的“礼治秩序”。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这一“明德慎罚”的法律观影响极为深远,为传统“慎刑”法律思想的渊源。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处罚相结合,形成 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2015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2015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2015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真题及答案,欢迎参阅。

  单选题

  1.宋代颁行的条法事类流传至今的是( )

  A.《淳熙条法事类》残本

  B.《淳礻右条法事类》残本

  C.《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D.《淳化条法事类》残本

  2.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

  A.《至元新格》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元典章》

  3.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明律专门设立( )

  A.“谋叛”罪名

  B.“奸党”罪名

  C.“盗贼窝主”罪名

  D.“谋反”罪名

  4.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为( )

  A.《武德令》

  B.《开皇令》

  C.《大明令》

  D.《大清令》

  5.清朝绝大多数文字狱判刑且都是比照( )

  A.谋反

  B.谋叛

  C.谋大逆

  D.内乱

  6.在清朝,地位进一步上升种类繁多.实用性强,成为主要法律形式的是( )

  A.律

  B.例

  C.会典

  D.诰

  7.太平天国的刑罚简单而残酷,包括( )

  A.笞.杖.死刑

  B.廷杖.死刑

  C.发遣.充军.死刑

  D.枷.杖.死刑

  8.《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公布于( )

  A.1908年

  B.1909年

  C.1910年

  D.1911年

  9.《大清民律草案》仿照的是( )

  A.法国式民法

  B.德国式民法

  C.英国式民法

  D.美国式民法

  10.南京临时政府在总统之下设法制局,负责起草重要法令,其主持人是( )

  A.宋教仁

  B.孙润宇

  D.雷奋

  D.马君武

  11.北洋政府的刑法典是( )

  A.《暂行新刑律》

  B.《暂行刑律》

  C.《中华民国刑法》

  D.《暂行现行刑律》

  12.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大.地位极隆的是( )

  A.民法

  B.刑法

  C.诉讼法

  D.行政法

  1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颁布于( )

  A.1927年

  B.1929年

  C.1930年

  D.1931年

  14.抗日民主政权边区.县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

  A.全国...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商鞅变法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商鞅变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整理提供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商鞅变法考点聚焦,希望对考生把握考点有更好的帮助。

  1.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的普遍性,是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颁布了《分户令》和《军爵律》。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①强调“以法治国”;②“轻罪重刑”;③不赦不宥;④鼓励告奸;⑤实行连坐。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秦国的封建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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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婚姻制度详解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婚姻制度考点详解,更多资讯请后续继续关注。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①一夫一妻制: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但是并不排除男子纳妾。

  ②同姓不婚:“男女同姓,其生不蕃”:“附远厚别”。

  ③父母之命:违背此原则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承认。

  (2)“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

  ①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②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③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④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⑤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⑥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七出”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①不顺父母:逆德

  ②无子:不孝

  ③淫:乱族

  ④妒去:乱家

  ⑤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⑥多言:离间亲属

  ⑦盗窃:反义

  (4)“三不去”

  按照周代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三不去”是:

  ①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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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西周司法制度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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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考点选讲,更多资讯请登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具体了解。

  司考法制史之西周司法制度。

  1.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

  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

  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

  ②色听:理屈则面红;

  ③气听:理屈则喘息;

  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

  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

  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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