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中国物权法栏目,提供与中国物权法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中国物权法》是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图书,由王崇敏,李建华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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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中国普法网:司法考试司法解释(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预祝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司法考试资讯、试题、考点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2月22日
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 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
司法考试物权法之物权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提供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之物权解读,欢迎大家参阅。
核心内容: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的考查范围,其关于物权具体是如何考查?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
(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二、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并存。
B、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不管其种类是否相同,一般都难以并存。但是地役权有时可以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存。例如消极地役权以某种不作为,如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为其内容,可附存于已经设立地上权的土地上。再如,两个通行权可共存于同一供役地上等。
C、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一般都能够并存;例外的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不能并存,以占有为要件的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之间不能并存。
D、例外
a、限制物权(定限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物权,一般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限制物权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例如在一块土地上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权之后,得优先于土地所有权人而使用土地。
b、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
自愿登记场合:
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
a、不动产租赁使用权在民法上属于债权,如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以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在学理上称为"买卖不破除租赁"。
b、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65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经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B、在债...
08-24
什么是“物权”:
“物权”,这个法律术语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其实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小到一粒纽扣、一个茶杯,大到一栋房屋、一座矿山,这些物都要分你我,定名分,归主人,如此方可止纠纷,息争斗,平是非,稳秩序。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指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从起草到修改,从征求意见到最后审议通过,跨越了13个春秋,其间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审议,大小修改100多次,并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上万条意见,其时间跨度之长、吸纳意见之多、立法决策之慎,堪称空前。2007年3月16日,它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表决并将付诸实施。它的制定,不仅是一个博采各方智慧、凝聚全民共识的立法过程,也是一个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不仅是近年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典范,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座新的里程碑。
物权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息息相关。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实施“物权法”的重要性:
一、物权法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对人民群众通过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财产进行了确认,并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排他的权利。人民群众对自己的物可以充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各项权利,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所有侵犯人民群众所有权的行为都违反了物权法,责任人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其他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警察可以在车站、广场、公路、街道巡逻检查,但不能随便进入居民住家,如果要进入,必须得到房主的许可或者持有搜查证,否则就是违法的。
二、物权法特别强调对人民群众物权的保护,使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无救济就无权利”这一法律谚语的精髓所在。物权法完善了权利保护的手段,规定侵害物权的,除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明确了对物权归属或内容有争议的可请求确认权利。物权法加强了对农村土地相关权利的保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并规定农民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还确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制度以及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等等。物权法维护了广大业主的权利,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物权法还明确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指出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征收补偿不到位、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物权法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进一步鼓励人们去创造更多的财富。有了物权法这一整套对人们合法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法律,...
02-04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考点之物权法”,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2 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
(1)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2)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规则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规则
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4)物保与人保并存的处理规则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确立了三个层次的规则:其一,允许债权人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其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提供物保的应先执行;其三,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则由债权人选择。很显然前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明显的好处。
(5)担保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①《担保法》的规定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应该适用后者的规定。
②《物权法》未作规定的我问题,《担保法》有关规定仍然可以适用。
③《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不同于《物权法》规定的,应该适用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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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公共基础知识属于综合性考试科目,涉及的内容极其广泛,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和公文写作以及人文、科技、时政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内容庞杂,此科目的考察广泛存在于各地事业单位、政法干警、公务员、公安、农信社等考试当中。
物权法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1)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2)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销。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 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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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注会2017年经济法复习讲义:物权法”,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1)种类法定: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2)内容法定: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
抵押权+抵押权 √
质押权+质押权 ×
抵押权+质押权 √
3.物权公示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
(1)公示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③公信效力: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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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从业2017个人理财复习讲义之物权法”,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物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分五编十九章。
2。不动产登记管理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动产的交付管理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
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等。
(2)不得抵押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6.质押
(1)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内容与抵押合同内容相似。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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