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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去秋来时间转瞬即逝,又到了中级会计师的考试时间,为了帮助考生能够更高的备考,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除外。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给职工);
(5)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高频考点】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监、高”资格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②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③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 5年;④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 “董、高”(8项)忠实义务,违反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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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转瞬即逝,新的一轮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即将来临,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备考,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社会关系人);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3)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①对外(债权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内责任:按照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发起人承担;②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公司承担;②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高频考点】股票种类、原则
1、优先股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4)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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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好中级会计师考点,能够更好的通过考试,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条件”发生与否,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必然会到来;其发生的时间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3.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
【高频考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的。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高频考点3】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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