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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招标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一、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a)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机构)
b)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技术)
c)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招标形式)
d) 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资金)
e)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招标图纸)
二、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 资格审查
a) 资格预审:对投标人采取资格预审,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b) 资格后审:不合格作废标处理。
四、 招标文件
a) 招标文件的出售: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b) 招标文件的内容:资格审查标准、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以及你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c) 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i. 原则性要求
ii. 对技术要求:国家强制性标准;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科学编制标底(自行编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
iii. 对时间的要求:;
1. 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形式通知。并作为修改内容
2. 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出招标文件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有效期。保证招标人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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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8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民事诉讼制度,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掌握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掌握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3.掌握证据的种类并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以及诉讼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八种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的应用包括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讼时效的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其一,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其二,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其三,特殊诉讼时效,其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其四,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BCDE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
D.合同签订地
E.标的物所在地
4.掌握审判和执行程序
审判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其中: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四个阶段。二审程序包括上诉的提起和受理、上诉的审理、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特别程序审理的对象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特别程序,主要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及实现担保物权案。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应当熟悉执行根据、执行案件的...
06-06
关于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本文“2017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您!
1.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资料,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或管理主体是( ),其在整个工程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设计单位
D.监理单位
2.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的勘察文件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障人员的安全;依法进行设计;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
A.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B.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C.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D.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E.编制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包括: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检验检测单位应履行职责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不得压缩( )工期。
A.定额
B.标准
C.合同
D.法定
4.机械设备等单位安全责任
机械设备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
4.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有( )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A.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B.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C.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D.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E.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5.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定职权,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和相关信息系统等。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 )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A.平行检验
B.监督检验
C.型式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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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又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要点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范围和程序、发布主体和编号规则、复审周期以及修订条件。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包括: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的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复审周期和修订程序。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包括:制定的条件、适用范围、程序和主体,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间的效力关系及其处理原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的种类。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效力关系,国家对制定企业标准的宗旨。标准、规范、规程概念的统称及内涵的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 ) 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A.国家标准、地方标准
B.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C.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D.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
A.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B.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C.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D.工程项目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E.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等方面实施监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
2016年二级建造师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三种,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掌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
(一)违约责任(有违约的事实)
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违约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作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尽管违约责任含有制裁性,但是,违约责任的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更主要表现为补偿性。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造成违约的事实,均应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2.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全面地履行应尽的义务,也即出现了客观地违约事实,即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三、违约金与定金
(一)违约金(补偿性)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定金(从合同)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名。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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