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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一、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两方面防治:施工场地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1.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排放标准的规定:昼间(6-22点)70dB,夜间(22-6点)55dB(幅度不得高于15dB)
2.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须申报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防治措施
3.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公告居民,可以施工的:抢修、抢险、生产工艺要求、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
4.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建设单位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防治措施,上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有单位和居民的意见;投产前元审批部门验收
2Z205020 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一、施工节能
节材、节水、节能
1.鼓励利用无害固废物,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何预拌砂浆,禁止毁地烧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黏土砖
2.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设计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2Z205030 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1.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为国家最懂文物了。(家传文物埋入地下,就是国家的了)
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1)保护范围外的,限制区域,呵呵,缓冲地带
(2)全国重点文化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政府批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3)省级等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政府批准---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行政主管+城乡规划---划定并公布
3.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规定
(1)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等,由特殊情况需要的,一级人民政府同意,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保证文物安全
(2)建设控制地带:可以进行建设工程,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批城乡建设规划部门
4.施工发现文物报告和保护
(1)大型工程,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2)发现文物,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24小时赶到,7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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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二级建造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自己过错)
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如下: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二)显失公平(订立就显失公平)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应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另一类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即被欺诈人、被胁迫人有权将合同变更或撤销。
(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1、不法行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急迫而订立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的允许的程度
三、撤销权的行使
(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
如果出现上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对方当事人不享有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救济(一年内)
一旦合同是可撤销的,则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当然,还可以不行使撤销权继,继续认可该合同效力。如果撤销权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
出于公平起见,需要以地申请撤销的事由进行具体分析而做出是否允许当事人撤销的决定。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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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根本标志)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二)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生效条件而产生法律效力的标准。
合同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谓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
(四)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订立合同的程序与合同的表现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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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为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
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理解即可。
2Z201212.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一、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行政处罚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种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
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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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重点第八章
说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法律制度
★1.在地域管辖中,涉及到“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被告是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诉前申请证据保全,需提供担保,在48小时做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
★3.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1年
(4)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6.对于一审案件,普通程序应在6个月内结案;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再延长,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7.关于一审案件的受理程序
(1)法院在收到起诉状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
(2)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4)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法院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6)审判组织应当采用合议制,在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8.对于特别程序来说,实行一审终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9.执行程序申请的期限为2年,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0.诉讼执行中,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1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应于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12.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13.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14.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冻结存款、汇款30日内应该做出处理决定或解除冻结决定。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15.行政强制执行,金钱给付义务的,逾期不执行,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实施后超过30日的,经催...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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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章节重点第七章
说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国家标准在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认可文件与其他文件一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7.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8.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9.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中,发包人的审核时限
★10.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1.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
★12.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1)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1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问题,应该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7.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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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具体人数可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4.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5.施工单位须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6.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
★7.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须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9.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10.施工单位的消防演练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1.工伤认定申请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12.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
★★14.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5.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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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项目情况。
★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中的两条规定:
(1)土方作业,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米,不扩散到场区外;
(2)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
★★3.对于施工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回收再利用要求:
(1)每万平方米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t;
(2)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
(3)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
(4)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4.对于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图纸会审时,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5.关于节水与水资源利用,力争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大于30%。
★6.关于节能与能源利用,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7.关于节能与施工用地保护,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8.施工发现文物的报告和保护制度
工程建设、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文物: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部门;文物部门24小时赶到现场,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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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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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3.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形之一: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期顺延的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工程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7.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单位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9.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10.关于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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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
考生们一起来看看工程规范重点吧!来看看本文“2016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民事诉讼制度”由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您!
1.掌握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掌握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民事诉讼代理中,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1.建设单位因监理单位未按监理合同履行义务而受到损失,欲提起诉讼,则必须满足的条件有( )。
A.有明确的被告
B.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C.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有充分的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 )为合同履行地。
A.原告住所地
B.施工行为地
C.被告住所地
D.合同签订地
3.掌握证据的种类并熟悉证据的保全和应用以及诉讼时效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主要有八种形式: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的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证据的应用包括证明对象、举证责任、证据收集、证明过程、证明标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诉讼时效的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其一,普通诉讼时效,其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其二,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为1年;其三,特殊诉讼时效,其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其四,权力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 )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A.双方约定的其他地方
B.被告住所地
C.合同履行地
D.合同签订地
E.标的物所在地
4.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 )。
A.原告、被告
B.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C.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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