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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仲裁制度

 

  考生们来看看本文2017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仲裁制度,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考试栏目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仲裁协议和仲裁受理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熟悉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的方式。了解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2.仲裁程序

  仲裁审理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和审理、仲裁和解与调解、仲裁裁决等过程。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有的内容不包括( D )。

  A.仲裁事项

  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D.仲裁委员会的住所地

  3.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在我国,涉外仲裁的主体基本包括2种类型:

  (1)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2)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参照涉外案件处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甲乙双方的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2日开庭仲裁,7月4日,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7月5日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定了调解书,7月6日调解书交由双方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E )。

  A.该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该调解书自2013年7月5日产生法律效力

  C.若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反悔,则仲裁庭重新开庭仲裁

  D.申请人签收调解书后,申请人应撤回仲裁申请

  E.该调解书自2013年7月6日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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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承诺

 

  2016年二级建造师即将开考,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生效、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承诺的撤回”你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要约――新要约――更新要约――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作出承诺的可以是受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其授权代理人。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就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递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则不为承诺,而视为新要约。

  实质性变更指包括合同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的变更。

  若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求

  承诺应当以退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时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所谓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示,也可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

  三、承诺生效

  (一)承诺生效时刻的确认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

  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期限的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四、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受要约人过错,要约肯定有效)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无效合同

 

  2016年二级建造师即将开考,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无效合同”你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无效合同

  掌握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以为订立,自始自终无效)

  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绝对无效(违反国家和法律)3)合同当然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违法)

  (一)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重点)

  并非所有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只有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才能导致合同无效。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

  (二)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其构成条件有:1)具有胁迫的故意2)实施了胁迫行为3)行为是非法或不当4)因胁迫订立合同以及胁迫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或者目的上是非法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并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即无论造成损害与否,只要符合上述特征,即可构成。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利用“社会公共利益”概念定义的弹性,有助于弥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缺失。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狭义法律)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同时,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其中任意性规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三、无效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免责条款无效,是指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免责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不得履行性

  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4)收归国库所有(追缴)追缴财产包括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合同成立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成立”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二级建造师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根本标志)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缔约当事人就订立合同达成合意,一般应经过要约、承诺阶段。

  (二)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三)合同成立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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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效力待定合同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效力待定合同”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效力待定合同

  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订立是否生效,需补充条件)

  效力待订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不具有效力是自始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只是效力不确定,法律并不强行干预,而将选择合同效力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者主要区别于: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具有效力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追认、催告)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在订立时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追认才转化为有效合同,未经追认,就永远处于无效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有效。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自己名义)

  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注意: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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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重点辅导:合同履行

 

  2016年二级建造师备考的考生们,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履行”熟悉掌握了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一下,希望考生都能多熟悉考点,更多考点、试题以及考试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2016年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法规》考点:合同履行

  2040合同履行

  合同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抗辨权,代位权和撤销权。

  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各自负有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就其实质来说,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内主体有效)

  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

  第三人的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人任水月至时生效。附终止所附的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合同条款空缺的概念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采取措施,补救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

  (二)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政府定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