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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遗嘱继承写作指导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广大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遗嘱继承写作指导,希望对考生能有所帮助,欢迎前来参考。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答辩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答辩人进行答辩所针对的纠纷名称。
2.正文。主要阐明答辩的理由。
3.尾部。
(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2)答辩人签名;(3)答辩日期;(4)附项。
二、格式:
【格式一】 适用于公民提交的仲裁答辩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 因与我方发生 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份。
【格式>】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仲裁答辩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我方就被答辩人 因与我方之间发生的 争议向你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县××有限公司因与我方之间的货物买卖纠纷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应祥述,此略。)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状况,答辩人对货物质量不合格和交货后申请人的损失不具有主要责任。故提请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之仲裁请求。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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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2016司法考试遗嘱继承写作方法
2016司法考试即将来临,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您提供的司法考试遗嘱继承写作指导。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答辩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答辩人进行答辩所针对的纠纷名称。
2.正文。主要阐明答辩的理由。
3.尾部。
(1)致送仲裁委员会名称;(2)答辩人签名;(3)答辩日期;(4)附项。
二、格式:
【格式一】 适用于公民提交的仲裁答辩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 因与我方发生 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份。
【格式>】 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仲裁答辩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我方就被答辩人 因与我方之间发生的 争议向你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份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仲裁答辩状
答辩人:××省××县××经贸公司
地址:××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a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b ××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你会转来的申请人××县××有限公司因与我方之间的货物买卖纠纷而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现提出答辩如下:
(应祥述,此略。)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要求和事实不符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状况,答辩人对货物质量不合格和交货后申请人的损失不具有主要责任。故提请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之仲裁请求。
此致
××市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县××经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司法考试专栏栏目推荐:
01-13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指导:遗嘱继承”,希望考生能好好备考2017年司法考试。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文书写作指导:遗嘱继承
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来往,1994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生活(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与蒋伦芳并未离婚。四川泸州的黄某与妻子蒋伦芳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张某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某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的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期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金及公积金中属于黄某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真是意思的表示,形式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外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对于此案你是怎么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题要点:
首先谈一下司法考试必考点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法律规则直接实现着对社会的控制,但是他必须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法律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是贯穿始终的,可以说是法律规则制定和使用的依据,是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法律规则是不能和它相冲突的。
《民法通则》是《继承法》的基础渊源和上位法。集成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尽管有其特殊性,但是必须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统辖,这是确定无疑的。民法基本原则应该贯穿在一切民事法律规范和制度中,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可以与其他民事制度以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则和精神却不能与《民法通则》发生根本性的冲突和矛盾。这是法律渊源所决定的。在这里,如果根据对《继承法》的机械适用,破坏合法婚姻家庭的当事人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谴责和制裁,反而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并由此获得不当利益,这显然是违反立法者意图和法律目的的。
本案的关键就在于法律的使用的问题。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遗赠遗嘱纠纷,应该使用《继承法》但如果按照现行的《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张某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肯定了“包二奶”的行为以及他们对合法婚姻家庭的侵害,并承认了他们可以从这种违反行为中获益。这种结果...
03-20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精心整理提供“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复习笔记:遗嘱继承”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一)遗嘱继承——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1)单方行为(2)死因行为(3)要式行为
注意:特殊的遗嘱继承——附义务的遗嘱
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产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1)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只能由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不得对不取得遗产利益的人设定义务。
(2)设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设定的义务必须是有可能实现的。
(4)附义务的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得超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取得的利益。
违反所附义务的效果【继承法第21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遗嘱的形式
遗嘱有五种法定的形式:(继承法第17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1.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2.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见证人的限制: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若其他遗嘱的内容和公证遗嘱的内容冲突无论公证遗嘱订立的时间先后均优先适用。
遗嘱的优先次序(1)公证遗嘱最优先(2)其他遗嘱以时间最后者为准
(三)遗嘱的效力
1、有效的遗嘱
2、无效的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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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题库
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落下帷幕,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卷三民事法考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司法考试卷三民事法考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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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者生存,弱者亡!——写在前面
我是一只狗,一只很年轻的狗,但是,我现在必须给我的后代立下遗嘱,切勿步我后尘!
我来自森林,那时的我仅仅是一只身体薄弱的小狗。
一次偶然的机会,一个戴着蝴蝶结的小女孩发现了我,于是她把我带回了她的家。
这是一橦别墅,坐落在青翠的树木中,透过树木,能隐隐约约看见围绕在房子四周的那条宽阔阴凉的走廊。几条砾石铺成的车道,弯弯曲曲,穿越宽阔平展的草坪,通过这橦房子,车道上方,高大的白杨树,枝叶交织成荫。房后比房前空旷得多,宽敞的马厩,十多个马夫和男仆……
我简直为这儿而陶醉,于是,我待在这儿。
鲜美的牛奶,香气宜人的香肠,一切舒适的生活让我快乐不已。渐渐,迷醉……
可终于有一天,我看见鹰展翅在天空中翱翔,梦见小溪边的鲜美的花草,碧蓝的天空……于是,我自主地做了个决定——离开!
森林,我已经很久没来,一切久违,但一切依旧熟悉。
我遇到了我的曾经的好朋友哈克,惊喜之余,我把我这几年的经历全告诉了他。谁知他一听完,脸煞白,急急忙忙问我:“你……你现在会找食吗?”我突然间惊了一下,努力寻找扑食的记忆,可一切空白,我茫然得摇摇头。只听他叹了一口气,说道:你会找食吗?”
我努力地翻出回忆,可记忆除出了衣食舒适的生活以外,再也找不到其他,我茫然地摇了摇头。他叹了一口气说道:“一旦失去了自己的本能,你就再也回不到自己原来生存的环境,而对于你……没有任何希望。”他摇了摇头,转身离去。我傻傻地听着他一句句莫名其妙的话,呆呆地看着他离去,我不懂他是在干什么,只是对于他的离去有一点酸意,可优异的环境已让不屑一切,渐渐地,我又恢复了享受自然时的开心。
天渐渐暗了下来,太阳轻轻地落在山顶上,开始缓慢地沉落到远方的蓝色的天底下。它沉得越深,山峦的轮廓就显得越清晰,好像移得更近了。在河流和群山之间的峡谷里,淡红色的烟云不知不觉地暗下来,山中升起轻柔的梦幻般的暮霭。
好美的景色,可我却无心欣赏。
我的肚子已开始“咕咕”地叫。忽然发现地上有只死虫子,好恶心!我不吃!
我开始后悔,后悔离开那美美的牛奶、香肠;后悔离开主人对我的关爱之中,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后悔……
我真的错了,可……这一切已无力挽回。
太阳已完全落入山下,天空仅留下一片黑幕,连月光也不肯施舍给我。我想:黎明前,我将要死了。
我本应该在幼小时就独自出去寻食,应该在树林中奔跑来强壮自己,应该……适者生存,弱者亡。我非弱者,可由于我的懦弱,我的消极,我的胆怯,注定在飞翔时要重重地摔下!
其他的狗,不要再像我,自己去努力,自己去奔跑,保住自己的本能,活在世上,施展自己!
——立嘱者:一只失去本能的小狗。
以上就是出国留学网作文栏目为您编辑的文章,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启示,写出好的作文。
...02-09
成语名称:继继承承 jì jì chéng chéng
欢迎您访问本页,本页的主要内容为解释成语【继继承承】的出处和来源,以及回答继继承承的意思是什么,其中包含英语翻译和造句,同时提供了百度百科和SOSO百科的链接地址,为您全方位的诠释继继承承成语。如果本页找不到内容,在页尾点击回百度搜索。
[成语解释] 〖解释〗指前后相承,延续不断。
[成语出处] 〖出处〗唐·韩愈《平淮西碑》:“圣子神孙,继继承承,于千万年,敬戒不怠。”
[例句] 〖示例〗则日日生者,实日日死也。天曰生生,性曰存存,~,运以不停。 ★清·谭嗣同《仁学》十六
百科解释如下:
【名称】 继继承承
【拼音】 jì jì chéng chéng
【解释】 指前后相承,延续不断。
【来源】 唐·韩愈《平淮西碑》:“圣子神孙,继继承承,于千万年,敬戒不怠。”
【造句】 则日日生者,实日日死也。天曰生生,性曰存存,继继承承,运以不停。清·谭嗣同《仁学》十六
百度百科地址:baike.baidu.com/view/12530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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