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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知识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2012年8月经修改后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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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无法定的严格要求。
补充: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有: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提示1】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一定非取得律师资格。
【提示2】某些建设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委托监理等。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
2.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一)转托他人代理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如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三种表现形式: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不追认,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
2.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条件:(1)须存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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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考试重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4个不得: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3)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4)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1.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钱)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专业能力)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专家库)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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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1、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了解)
(1)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2013年1月1日起,民事诉讼代理人资格被进一步限制。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了解)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二、代理行为的终止
【真题】
1. 根据《民法通则》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 )。【2014】
A.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C.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答案】BCDE
2. 关于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5】
A.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属于法定代理
B.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委托代理
C.建设工程诉讼只能委托律师代理
D.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可以委托代理
【答案】D
【解析】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所以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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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由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2017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代理行为及其具体规定 ,更多相关资讯请关注本站。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和第三人(或称相对人)。代理人是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是由代理人替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人;第三人是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例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有区别。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单选题】(2015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A.订立遗嘱 B.登记结婚
C.租赁房屋 D.收养子女
网校答案:C
网校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
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应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使代理权。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有: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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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卷知识点:商事代理行为”一文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一)商事代理行为的概念
商事代理行为是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符号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过程,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商行为。
(二)商事代理行为的特征
1、商事代理只能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
2、商事代理的被代理人只能是商人。
3、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代理商。
4、商事代理均属有偿代理。
5、商事代理不以“显名”为必要。
(三)商事代理行为的分类
1、根据代理名义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亦称“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间接代理亦称“非显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同相对人进行商事交易活动,其法律后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事代理。
2、根据代理权限的大小,可分为:一般代理与全权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限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
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受特别限制,可以实施法律允许的一切行为的商事代理。
3、根据代理业务的范围,可分为总代理与分代理总代理亦称“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全部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分代理亦称“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确定的区域内,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些业务活动的商事代理。
4、根据代理权是否具有排他性,可分为独家代理与多家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多家代理是指不具有排他性的商事代理。
5、根据代理人是否享有缔约权,可分为缔约代理与媒介代理。
缔约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权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商事代理。
媒介代理是指代理人仅有权促成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契约,而无权代理被代理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契约的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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