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仲裁程序栏目,提供与仲裁程序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是指双方当事人将所发生的争议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提交仲裁时应办理的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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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有很多时候都会进入公司工作,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是不可忽视的一步。当公司进行违约或者隐瞒造假合同内容的时候,我们往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知道劳动仲裁的流程是怎样的吗?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自己怎么申请劳动仲裁程序(通用3篇)》,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申请劳动仲裁,要有充分的证明文件证明劳动者和用热你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它不但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也能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作为证据文件保护劳动者权益。另外申请仲裁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申请合同纠纷仲裁,首先您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写明相关内容,仲裁委员会在收到您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之内会向您和对方发出相关的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并要求其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在仲裁开始前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即进行仲裁
二、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一般来说,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
02-15
本文“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经济法考点:仲裁程序”,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2.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是否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是否公开进行?
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的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仲裁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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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讲义之仲裁程序
在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部分,仲裁程序的相关问题也非常重要,那么法律对于仲裁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呢?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为你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仲裁当事人
(二)仲裁申请的条件
(三)仲裁庭的组成
1、《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有两种(独任制与合议制)
2、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第31条第1款)
3、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法》第31条第2款)
(四)仲裁员的更换
回避
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2款)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五)仲裁审理
1、审理方式
原则:不公开开庭审理
例外:公开的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
2、撤回仲裁申请与缺席裁决(《仲裁法》第42条)
3、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仲裁法》第43条)
4、仲裁庭自行决定就专门性问题的鉴定(《仲裁法》第44条)
(六)仲裁中的保全(《民诉法》第81、101条;《仲裁法》第28、46、68条)
仲裁前的保全:《民诉法》第81条、第101条
【注意】
1、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
2、有管辖权的法院
仲裁中的保全:
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程序: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证据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具体的保全措施。
(七)仲裁和解(《仲裁法》第49条、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的处理
仲裁中的和解与民事诉讼中的和解的比较
(八)仲裁调解(《仲裁法》第51条、第52条)
《仲裁法》第52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掌握】仲裁中的调解与民事诉讼中调解的区别
(九)仲裁裁决(《仲裁法》第53条—56条)
1、做出的方式
2、仲裁裁决书
3、仲裁裁决的纠正
【考点】仲裁与诉讼的比较主要集中在仲裁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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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考生们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都复习得差不多了吧,快来查漏补缺吧,详情请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讲义:仲裁程序”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第28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46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68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考点]仲裁中的保全
解析:该三条规范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注意申请途径以及管辖权的法院
注意掌握仲裁中的保全与诉讼保全的区别
第30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31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32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考点]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以及仲裁员的选定
解析:第31条规定了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具体选定方式,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的仲裁员的,则适用第32条的规定,即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注意:在仲裁庭组成的过程中,先适用第32条后适用第31条。
第34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 律 敎 育 网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35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36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37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考点]回避制度
解析:注意与诉讼中回避制度的比较,见诉讼中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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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法第21条
受理后的送达:仲裁法第25条
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28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4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但涉外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与仲裁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区别:
1、种类不同;2、保全的开始不同。
三、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
仲裁法第32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
(1)先确定2名普通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当事人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第二、由当事人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确定首席仲裁员,具体方法有三种:第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第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2、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方法同首席仲裁员的确定。
(三)仲裁员的更换
1、仲裁员的回避
法定情形:仲裁法第34条
决定权:仲裁法第36条
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第2款):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2、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五、仲裁审理
(一)审理方式
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除外)与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法第39条与第40条)
(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仲裁法第42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注意仲裁中不适用拘传制度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一)和解
1、和解后的处理:仲裁法第49条,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可以根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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