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企业破产栏目,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其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1992年8月28日,我国首次拍卖破产合资企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的裁定主要用于以下事项:受理或不受理破产申请;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的债权;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确定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特定事项;开始重整程序;终止重整程序;批准延期提交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开始和解程序;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终止执行和解协议;认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破产宣告;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终结破产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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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二条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债务人信息;
(二)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四)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五)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六)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公开。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工商登记信息;
(二)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三)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四)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资产、经营状况信息;
(二)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
(三)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要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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