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优先股栏目,提供与优先股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它首先体现在公司资产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方面,它是排在债权之后比普通股优先;其次它在股利分配顺序方面较普通股优先,而且通常按事先约好的股息率发放;再次,优先股通常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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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重点精选:优先股筹资”,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重点精选:优先股筹资
优先股筹资
优先股是指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教材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2)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3)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4)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提示】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第(1)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约定。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5.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其他规定】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2.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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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们都准备好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优先股”,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优先股
优先股
(一)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1.优先分配股利
(1)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2)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有特别约定时,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还可由以后年度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
(3)公司股东大会可授权公司董事会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支付股息。
2.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3.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2)表决权恢复
①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②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3)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特殊情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优先股的发行
1.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2.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试点期间,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4.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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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重点: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筹资”,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7年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重点: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筹资
混合筹资——优先股和认股权证筹资
(一)优先股筹资
1.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2)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3)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3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为标准审计报告或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最近1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4)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①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②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③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第(1)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约定。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5)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3.其他规定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
生活总有种各种事情,需要科学的办法去解决它。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了最新资料:“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喜欢的小伙伴不要错过。以下小知识由出国留学网提供!
优先股和普通股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优先股指通常预先定明由普通股以其可分配的股利来保证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如普通股的利润分配降至0之后,优先股在股利方面就达不到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普通股指的是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小编为你整理了关于优先股和普通股的一些诶知识。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
1、股利方面的区别
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且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而普通股的股利收益没有上下限,视公司经营状况好坏、利润大小而定,公司税后利润在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了公积金并支付优先股股息后,再按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
2、权利方面的区别
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普通股股东一般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有表决权和选举权、被选举权。
3、索偿权的区别
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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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报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朋友们,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整理“注册会计师2017经济法要点: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
【内容导航】:
1.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2.优先股的限制
3.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殊要求
4.公司收购中的优先股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优先股试点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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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2017年复习讲义:优先股”,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优先股
一、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1.约定股息;2.权利优先;3.权利范围小
二、优先股的特点
优先股既像公司债券,又像公司股票,因此优先股筹资属于混合筹资,其筹资特点兼有
债务筹资和股权筹资性质。
1.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结构
2.有利于股份公司股权资本结构的调整
3.有利于保障普通股收益和控制权
4.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5.可能给股份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考点:优先股筹资”,欢迎阅读!
2017注册会计师财务成本管理考点:优先股筹资
优先股是指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按照我国《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教材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情况进行介绍。
(一)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一般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
(2)最近3年现金分红情况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定。
(3)报告期不存在重大会计违规事项。
(4)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2)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3)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提示】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不再符合第(1)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2.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净利润相比,以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2)项和第(3)项事项另行约定。
4.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可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5.最近36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6.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其他规定】
1.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2.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深交所宁波银行优先股成功发行并挂牌转让,这是自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首只在深交所成功发行并挂牌转让的优先股。更多证券行业动态请关注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频道。
深交所:宁波银行优先股成功发行并挂牌转让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以下简称“宁行优01”)12月9日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转让,这是自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首只在深交所成功发行并挂牌转让的优先股。
宁波银行自2014年起启动优先股筹划工作,于2015年5月29日取得银监会批复,10月27日取得证监会批文,此后,公司高效推进优先股发行及挂牌转让工作,于11月11日完成发行、11月16日完成缴款、12月9日挂牌转让,成功实现资本工具创新突破,成为国内城市商业银行中第一家成功发行优先股的银行。
“宁行优01”发行规模为48.5亿元,主体和优先股评级分别为AAA和AA,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共13家机构投资者参与申购,第一个计息期的票面股息率为4.6%,融资成本较低,有利于公司补充资本、缓解融资压力。
优先股具有收益相对较高、回报稳定、风险小等特点,优先股的推出,对商业银行融资创新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深交所将持续优化优先股业务流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优先股创新融资,努力为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灵活的融资工具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证券从业频道推荐:
证券行业职业规划详解 ...
全国股转公司9月22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详情请看出国留学网证券从业考试网为您整理“全国股转公司发布:股转系统发布优先股业务指引”,欢迎您阅读!
全国股转公司9月22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的公告,其中表示,优先股的发行备案或挂牌,应由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推荐。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能超过二百人的特点及优先股的流动性需求,全国股转系统为优先股转让提供协议转让安排。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优先股的推出,将有利于中小微企业优化财务结构,丰富投融资选择,完善市场融资功能。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分析指出,新三板推出优先股相关方案,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整个市场的融资功能,但同时不排除是为即将推出的分层与转板试点作铺垫。
主办券商推荐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业务指引》中规定,普通股股东人数与优先股股东人数合并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挂牌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履行备案程序。优先股的发行备案或挂牌,应由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推荐。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分别对本次优先股发行出具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要求方面,发行人应当按照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时披露对优先股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优先股挂牌、付息、调息、赎回、回售,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行使、变动,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优先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以及转换为普通股等。挂牌公司按照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的相关业务规则,对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时,如该重大事件对优先股价格或优先股股东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在临时公告中予以专门说明。
提供协议转让安排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2日还就优先股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答记者问。其中指出,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条件是:(1)合法规范经营;(2)公司治理机制健全;(3)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什么样的公司适合发行优先股融资”的问题,全国股转公司表示,一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二是资金需求量较大、现金流稳定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补充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三是创业期、成长初期的公司,股票估值较低,通过发行优先股,可在不稀释控制权的情况下融资;四是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发行优先股可以作为收购资产或换股的支付工具。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一,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 人。第二,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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