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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建造师个人执业注册发生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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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建造师个人执业注册发生重大变革!

  取消“二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或变更注册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满一年方可办理重新注册”的规定。

  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则上不变更执业单位”的规定。

  持有“三类人员”证书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申请变更注册或注销注册的,须到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三类人员”证书变更或注销注册。

  在外省取得执业资格且其执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全国建造师注册系统的二级建造师申请入闽注册,申报人在网上办理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后,按省内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人员申报注册,本人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除二级注册建造师外,凡涉及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等需要在注册证书上打印注册信息的注册业务,使用带有注册证书信息和主管部门印章的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由网上办理系统生成防伪信息用于查验真伪。申报人领取新版防伪贴后自行粘贴在注册证书相应页面,无需提交注册证书。

  办理建造师单位更名的,由省厅审批通过后,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由省厅打印。

  文件原文:

  关于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的通知

  闽建许[2017]79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44号)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的意见》(闽效综〔2017〕5号)要求,为进一步简化优化个人执业注册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提升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能,以“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为目标,增强群众和企业办事的便利性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审批服务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11号部令)精神,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出省变更注册无需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厅不再出具出省注册意见。

  (二)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的,无需提交失效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申请注册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的,无需提交失效的注册证书;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遗失、污损补办的,无需提交遗失声明的报纸或污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相关注册业务办理完成后由我厅统一发布公告作废...

住建厅:严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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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暨燃气安全专题会议的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总监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责任人,这些人不到岗履职、长期不在岗是安全生产管理最大的隐患。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督促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施工现场履职,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主要内容

  1、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总监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监理企业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因故不能到岗必须请假,并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连续请假超过3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对相应人员进行变更。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连续30天未到岗履职的一律认定为长期不在岗。建设单位负责考核督促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情况,监管人员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是否在岗进行书面确认(详见附件1),书面确认将作为考核关键责任人在岗情况的重要依据。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时关键责任人到场履职情况。危大工程施工时,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办质〔2017〕39号文的规定到场履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职不到位:

  (1)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的,认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

  (2)未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施工,认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履职不到位;

  (3)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经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认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履职不到位;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督的,认定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履职不到位。

  三、整治措施

  1、严格监管记分。关键责任人长期不在岗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分;项目经理和总监无故不在岗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记分。关键责任人履职不到位的,工程实体部分除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相关条款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分外,一律责令危大工程局部停工改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照《动态监管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单位Mi记分。

  2、严肃查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个季度的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关键责任人长期不在岗和履职不到位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省质安总站...

住建厅:特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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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提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意味着二级总承包资质可以直接申请而不用看业绩。

根据文件规定,已取得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在住建部226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四川省此项举措无疑给建筑企业在承揽项目上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可以预见,四川省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将进一步增加。

文件原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建审发〔2017〕38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的发展迈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已取得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二、企业资质分立后重新申请已分立资质问题的处理

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分立是对原股东权益的调整,为遏制资质分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现明确以下事项: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通过分立方式将其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从资质分立之日起5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

浙江住建厅: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

 

  2016年5月4日,浙江住建厅发布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想知道具体办理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看一下吧,更多浙江二级建造师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浙江住建厅: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前期,我厅对二级建造师管理系统进行了维护升级。在系统维护升级期间,部分已到期二级建造师无法及时进行延续注册。目前系统维护升级已完成,二级建造师审批事项已全部实现网上审批。

  为更好的规范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对于2016年5月30日前注册有效期届满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应在2016年5月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2016年6月1日以后,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失效,系统将对该人员作自动注销处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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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刻制说明(河北住建厅)

 

  河北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刻制已不再进行统一刻制和发放,持有人依照国家规定的印章样式自行刻制,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看吧,更多河北一级建造师的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河北住建厅: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刻制说明

  按照国家规定,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包括一级和临时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印章,已不再进行统一刻制和发放,由持有人根据自身业务需求,依照国家规定的印章样式自行刻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没有指定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制执业印章,任何假冒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名义承揽执业印章刻制业务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都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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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建厅: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刻制说明

 

  河北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刻制已不再进行统一刻制和发放,持有人依照国家规定的印章样式自行刻制,想知道具体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来看看吧,更多河北二级建造师的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河北住建厅:二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刻制说明

  按照国家规定,河北省建设类执业资格(包括二级和临时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印章,已不再进行统一刻制和发放,由持有人根据自身业务需求,依照国家规定的印章样式自行刻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没有指定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刻制执业印章,任何假冒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名义承揽执业印章刻制业务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都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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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住建厅201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受理通知

 

  云南住建厅201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受理通知已经下达,想知道具体的受理时间、资质申请及材料、资质申请程序及审查等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来看一下,更多云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云南住建厅201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受理通知

  云建建函〔2016〕123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我省恢复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自2016年3月14日起恢复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受理工作,自2016年4月5日起恢复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等业务受理工作。

  二、受理依据

  云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三、资质申请及材料

  (一)网络申报。企业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站(http://www.ynjst-jgc.gov.cn),从业务申报口(企业登录)进入资质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企业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提交,打印生成带编码的资质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企业申请资质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等。附件材料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资料装订和数量要求如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每增加一个审批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涉及报送公路、水运、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初审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

  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胶粘或者线装,并逐页编写页码。

  3.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资质申请,申请材料按照《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要求提交。

  四、资质申请程序及审查

  资质申请审查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

  (一)省属企业申请《管理规定》第十条中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申请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其他企业申请《管理规定》第十条中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查工作的初审工作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待形成初审意见后,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

浙江住建厅:浙江二级建造师注册预变更相关事宜通知

 

  3月1日,浙江住建厅发布了二级建造师预变更相关事宜的通知,注册二级建造师许可事项已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原建造师注册申报系统已关闭,想知道具体办理详情吗?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一起看一下吧,更多浙江二级建造师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本频道。

浙江住建厅:二级建造师预变更相关事宜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

  目前,注册二级建造师许可事项已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原建造师注册申报系统已关闭。为做好新老系统二级建造师政务事项办理的衔接工作,对涉及预变更事项的业务,经研究,按以下意见进行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已经在老系统办理过预变更业务的事项,凭同意预变更材料原件(详见附件),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变更手续。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个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时,如提取的单位名称为预变更材料中的原聘用企业,则直接按照聘用企业变更流程前往单位所在区建设局办理。

  2、个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时,如提取的单位名称为预变更材料中的现聘用企业,无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任何手续,直接凭“同意预变更材料原件”、单位介绍信和一寸照片前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办理。

  以上两种情况办理时不需要提供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注册印章。

  二、取消预变更环节,个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办理变更事项时,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流程事项。

  附件:

同意预变更材料原件.jp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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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住建厅: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2月22日发布了《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想知道具体评价办法有哪些吗?福建的朋友们跟着出国留学网二级建造师频道看一下,更多福建二级建造师相关信息与资讯请持续关注本频道。

《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闽建[2016]2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进福建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结合福建实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请各有关单位于2016年3月11日前汇总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评价实施单位,报送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联系人:文芳,电话:0591-87617397,传真:0591-87667925,邮箱:fjzczx@163.com)。

  附件:

  1.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2.福建省建设执业注册人员个人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满分100分) 评价依据
起评分 执业人员参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60分。

青海住建厅:青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青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通知已经下达,青海一级建造师的朋友们可以参照此实施办法来进行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更多青海一级建造师相关信息与资讯请关注出国留学网一级建造师频道

  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www.coc.gov.cn)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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