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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和刑罚权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权,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由国家设定和运用这一方法的的权力就是刑罚权。刑罚是刑罚权的外在表现,刑罚权则是据以确立刑罚及保证其运行的源泉。两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对于刑罚权,按照权力内容构成和运行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在我国,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改造、剥夺犯罪条件、消灭肉体三种途径实现。
古代的刑法可谓千奇百怪,手段极其残忍。从名目上来讲就有笞杖、鞭扑、枷项、宫刑、刖刑、割鼻、斩首、腰斩、梳洗、剥皮、烹煮、绞杀、凌迟、车裂等多种名目。在这些刑法之中,如笞杖、鞭扑等一般情况下只会使人受些皮肉之苦,一般不会要人性命。有些刑法会使人致残。有些刑法可以使人痛痛快快地死去;而有些刑法则会先把人折磨的求生不能、求死不得,才让其死去。
俗话说的好:伴君如伴虎!古代统治者们为了稳坐龙椅宝座,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地位,让自己的江山大爷千秋万代,别说那些企图造反的大臣和人民,就连身边非常亲近的人,只要威胁到他们的霸权地位,只要他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就会对那些给自己造成“忧虑”的人进行残酷惩罚,而酷刑的发明正是统治阶层最为炫耀的得意之作。随着各朝各代的更迭,酷刑几经演变,已经变得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中国古代刑罚包括:剥皮,腰斩,车裂,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宫刑,刖刑,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刷洗,弹琵琶,抽肠,骑木驴。把酷刑演绎到极致的当属满清王朝了,满清十大酷刑可谓是最臭名昭着了!满清十大酷刑非只有十种,十大只是说法而已。
中国古代刑罚
宫刑
宫刑,一种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丧失生殖机能的肉刑刑罚,男子宫刑又叫“去势”,女子宫刑又叫“幽闭”(用木棒之类的硬物撞击女子的下腹部,人为的造成子宫脱垂,使女子丧失生育能力)。
宫刑又叫蚕室、腐刑、阴刑、椓刑,在中国历史上由来已久,称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宫刑除了在肉体上给囚犯带来痛苦外,最残忍之处是给囚犯心理上的折磨,对于男子而言,失去了生殖器,也就失去了传宗接代的能力和享受性的快乐,他们将终生在失去男子尊严的阴影下苟延残喘。
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受过宫刑的人物是史学家司马迁,他在受刑之后,忍受着巨大的心灵伤害,著书不辍,终于为华夏子孙留下了“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的煌煌巨制——《史记》。
宫刑在古代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自然有专门的人员执行。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主腐者吏”;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阉工”;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同时也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如汉代“少府若卢狱有蚕室”;到了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此外,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专门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秦汉时期的宫刑是非常普遍的,西汉景帝时规定:“死罪欲腐者许之”,这是用宫刑替代死刑的法令。当时司马迁为投降匈奴的李陵辩解了几句,就被论处斩首,最后以宫刑替代。到了东汉,昭帝也曾下诏:“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
总之,宫刑一方面震慑力巨大,另一方面也能显示君王的“仁慈”,因此使得宫刑在法令上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刖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
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
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根据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而将其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以下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出国留学网!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一)
前几天打开朋友圈,一条条要求拐卖儿童罪增加死刑的红色字体醒目而刺眼。大部分人其实还是呼吁理性看待,普通人可能更多地想到“亡命之徒”心理对孩子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对法律有了解的大多从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刑法理论去分析。提出上述原则的鼻祖是二百多年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同时,在他震惊当时全世界并对今天各个法系产生巨大影响的巨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还提出了废除死刑的观点。基于主页君对今天中国执法和各方面的方面的现实了解的浅薄,这里并不探讨我国是否应全面废除死刑,只是一个简单的关于死刑是否必要和有益的读书笔记。
贝卡里亚这样描述死刑的场景和由此人们的心理状态:聪明的司法官员和严厉的执法牧师用泰然自若的仪式将犯人缓缓带向死亡;不幸者在最后的抽搐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一击;而法官却熟视无睹,漠然视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的权威感到得意,品味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人们看到这种场景会怎么想呢?他们将感叹到:“咳,这些法律不过是施加暴力的借口,煞费苦心,残酷横暴的司法手续只不过是为了更稳妥的把我们当做牺牲品,奉祀给贪得无厌的暴政偶像所订立的协约用语罢了。”“杀人被看做是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正心安理得地实施它。通过这一事例使我们受益匪浅。过去,通过一些描述,我们把暴力致死看做一种可怕的场面,然而现在,我们却把它看作一瞬间的事。对于那些并不等待死亡,因而几乎尝不到死刑痛苦的人们来说,死亡这种事情就更不算什么了。”
我不禁想起了我国历史名著中描写各路英雄好汉砍头时在刑场上的大气凛然。这里不对英雄行为的正义与否,当时法律是良法恶法进行道德和价值评判。而是从该行为在当时的法律下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死刑并由此造成的社会影响来分析,死刑并不能带给人足够的恐惧而阻止人们犯罪。并且,从古今中外历史可看出,人们对酷刑的态度从来都不是委曲求全,总有一天会引发冲突和革命。那为什么在和平的现代社会还要增加死刑呢?
贝卡里亚关于限制以至废除死刑的论述总结为以下几点。
其一,他认为死刑的影响只是暂时的:“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触动我们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短暂的运动,不如说是一种细小而反复的印象。”因此他认为跟人们总感到扑朔迷离的死亡观念相比较,漫长的监禁和劳苦更具有力量。
其二,他认为刑罚的目的之一规诫罪犯以外的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可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已变为一种表演,激起的只是愤愤不平的怜悯感。而不是法律所期待的健康的畏惧感。
其三,他认为法律不应该纵容人类流血,应当制止此种残暴事例。“酷刑场面带给人们的通常是一副铁石心肠,而不是教人悔过。”由此造成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人们的心灵,使其更加残暴,缺乏人道主义精神,从而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贝卡里亚的学说受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影响较大。比如关于法律应制止残暴孟德斯鸠从宗教和法律的关系中论述过,当法律过于严苛导致人民怨怼的时候,宗教应出面调解,并将宽和的思想植入人心,穆罕默德就曾制定过教义,即当一个人杀人判死刑时,被害者可以选择赔偿或报复刑,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和报复刑,不然,死后便会受...
04-28
近日,继美国推出留学签证新政后,澳大利亚也新推出了刺激留学市场的“杀手锏”——在语言和担保金上实现“零门槛”。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免除了学生签证的担保金。而在此之前前往澳大利亚留学需提供1.5年资金担保50万元左右,且要求存期满3个月,不满3个月的需办留学贷款。
学生签证担保金免除
2012年3月24日,澳洲移民局官方网站公布了简化学生签证细则。本次新政调低了赴澳攻读本科、研究生、博士课程学生的签证风险等级,免除了留学签证的担保金。同时,澳大利亚移民局还对学生打工时间做出了更灵活的安排,对赴澳读高中的学生放宽了语言要求。
根据最新的学生签证细则,申请学生签证将享受最低风险等级,今后所有中国学生赴澳就读本科(包括预科+本科、文凭课程+本科、语言+本科)、硕士(包括语言+硕士、硕士预科+硕士)以及博士课程时申请学生签证都将享受最低风险等级待遇。
此外,语言成绩不再是签证所必须,只需要澳大利亚学校同意录取,即可先赴澳就读语言课程,签证速度也大大加快,一周左右即可批签。
澳大利亚目前共有42所大学,其中41所大学都加入到了此次“学生签证简化项目”。
政策放宽 “第三波”蓄势待发
虽然新的学生签证细则也进一步降低了澳洲留学的经济门槛,不过,在新政下,对于赴澳留学申请人的真实目的将被严查,GTE(Genuine Temporary Entrant)将被引入,作为学生能否获得签证的重要考量因素。
留学专家分析认为,此举意在加强和巩固澳大利亚在国际留学市场的地位。目前很多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等都显示出鼓励留学的迹象,因此对澳洲必定会产生很大的竞争压力。
此次政策的放宽都不在中国留学生集中的主要签证类别,比如高中生、本科生类别,而是在语言和非学历课程方面。通过这样的方法,一方面它的留学产品,例如语言、桥梁课程等可以得到继续良好的销售。另一方面,申请这些签证的学生在质量上也可以强于那些在国内通过雅思投机考试的学生,从而为他们以后继续申请留学澳洲奠定良好的基础,可谓“一举三得”。
预计在今年年底或2013年年初,还会出台“澳洲留学签证简化第三阶段”政策,实现澳洲亚留学“三级跳”。这种政策变化给有意去澳洲留学的的学生带来了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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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概述
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1. 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况。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第一,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二是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酌定减轻。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用非刑罚的方法处理,即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 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法務省は、4年前に大阪でマンションの一室に忍び込み、帰宅した姉妹を殺害した山地悠紀夫死刑囚ら3人の死刑を執行したと発表しました。
「実に身勝手な理由から被害者の尊い人命を奪った誠に残忍な事案であり、それぞれの被害者や遺族の方々にとって無念このうえない事件だと思います」(森英介法相)
死刑が執行されたのは、大阪拘置所の山地悠紀夫死刑囚(25)と前上博死刑囚(40)、東京拘置所の陳徳通死刑囚(41)の3人です。
確定判決によりますと、山地死刑囚は4年前の11月、大阪市浪速区のマンションの一室に侵入し、帰宅した当時27歳と19歳の姉妹を殺害して、現金5000円などを奪い、部屋を放火するなどしました。
また、前上被告は人が窒息して苦しむ姿に性的興奮を覚え、自殺サイトで知り合った当時14歳の男子中学生、当時25歳の女性、当時21歳の男子大学生の3人を誘い出し、手で口や鼻を塞いで窒息死させるなどしました。
陳死刑囚は10年前、川崎市内のマンションで、中国人3人を殺害するなどしました。死刑執行は今年1月以来で、これで執行されていない死刑囚は101人となりました。(28日11:22)
以上是日本留学网https://riben.liuxue86.com/exam/日语组小编整理的2011年03月日语能力测试的《[日语原文阅读]社会:法務省、死刑囚3人の死刑執行を発表》文章,恭祝大家考试顺利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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